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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docx

1、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研 究 与 探 讨内容提要:劳务工是代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用工发展趋势的主体,它在推进我国就业方式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引发出了对其如何进行有序组织与切实维权问题。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而且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大问题,同时又是工会组织学习、领会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现实要求。本文试图从劳务工的概念、就业特征、从业与维权现状、问题成因等方面加以分析研究,以

2、期从工会、法律、社会各层面给予关注,共同解决好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提纲:一、劳务工问题的提出1、劳务工的定义、溯源及其发展变化趋势2、劳务工的特性引出新的权益保障问题3、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二、对我省劳务工现状的总体评价1、劳务工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2、劳务工的特性产生出多元化劳动关系3、劳务工组织和维权现状及其评价三、影响因素及原因分析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完善2、市场发育和管理欠规范3、工会自身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四、思考与建议1、协调联动解决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2、强化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3、加大力度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研 究 与 探 讨河北省

3、总工会课题组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工会组织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务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一部分,作为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后职工下岗分流所衍生出的一个特殊用工群体,以其就业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代表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用工发展趋势的主体,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而且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

4、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同时又是工会组织学习、领会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现实要求。为此,我们围绕着劳务工的组织及权益保障现状,通过深入基层、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座谈讨论、走访有关部门等形式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一、劳务工问题的提出(一)劳务工的定义、溯源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关于劳务工的定义,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注解和界定。当前对劳务工的研究,一般从广义上泛指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从狭义上讲,所谓的劳务工是指通过劳务中介组织(目前,社会上对劳务中介组织有多种称谓,如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中介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等,本文中统称劳务中介)招聘并派遣到用工单

5、位工作的人员。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确定劳务工的定义更为准确些,劳务关系应该是确定劳务工定义的重要依据。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从业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中介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中介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是

6、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中介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本文将这种涉及到多方、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称之为“新三方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四是已经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五是高中、中专及高校毕业生,应聘取得工作的,此类多为聘用关系,或属于一年一签的劳务关系、或属于一年一签的劳动

7、关系。本文中所指的劳务工,是指存在第一、第二和第五种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工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可以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产生了劳务工的雏形进城务工人员,这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年来,由于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失业压力的加重,企业下岗职工、城市待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也纷纷加入到劳务工的行列,促使劳务工迅速形成规模,并且逐步进入到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劳务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它在推进我国就业方式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同时,以其就业的灵活性和低成本,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特别是在建筑、

8、煤矿、邮政、电信、保安、家政等行业已形成较大规模和效应。“劳务工”这种就业形式,不仅代表着当今用工市场的显性特征,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将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引领灵活用工市场的发展走势。(二)劳务工的特性引出新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劳务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劳动关系复杂,就业多为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游离于党、工、团组织之外,用工成本相对较低,这些特点带来了劳务工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诸多问题。劳务工的出现给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及工会工作提出了挑战,凸显出国家对劳务工

9、管理的不规范,以及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首先,法律法规缺失。劳务工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然而综观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对劳务工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这些文件条文规定比较概括,没有对劳务关系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方责任、权利、义务概念模糊,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其次,劳务市场管理缺失。目前,政府对劳务中介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松散性的指导管理,缺乏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的严格审批及管理,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在审批中通过强制其建立工会组织来维护劳务工的权益,但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管。第三,社会保障政策缺失。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主要有

10、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险种,政策制度的规定不适应劳务工的就业特点,难以满足劳务工大规模参保的需求,而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又没有将劳务工完全纳入保险范畴的强制性措施。第四,工会缺位。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劳务用工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关系相分离,使传统意义上工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式不能与之相适应,组织及维权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工会以何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与之相对应,是目前工会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三)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第一,从工会工作的角度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新时期工建服务党建的需要,是党交给工会的一项政

11、治任务。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担负着组织、宣传、维护劳务工的职责。第二,从社会宏观上看,解决好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责和作用,就是要在全面发展中行使工会的维护职责,在协调发展中体现工会的职能,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工会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工会要在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上讲,一方面,中央

12、有“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充分地把工会组织的活力激发出来”的要求;全总针对劳务工问题提出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户籍是否在本地区和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的工作部署。另一方面,劳务工作为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宪法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劳动法赋予平等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工会法赋予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等。第四,从促进劳动力市场规范发展来看,工会作为劳动关系

13、的产物,担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在当前用工市场管理欠缺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工会组织和发挥工会作用,有助于劳务工的维权和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二、对我省劳务工现状的总体评价(一)劳务工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劳务工以其独有的存在特性,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中部分行业的一个就业主体,同时,这种特性造成了种种不平等、不公正问题的出现,又使他们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近年来,虽然社会各方面对劳务工的地位、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许多方面仍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以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1、劳务工数量呈上升趋势,逐步成为部分行业的用工主体。近年来,我省某些行业、企业劳务

14、工人数已接近或超过了该行业、企业固定职工人数的一半甚至更高。如省通讯行业的劳务工人数为1.4万人,占该行业职工总数的73%;省邮政企业的劳务工人数2003年为15789人、2004年为17187人,分别占在职职工的48.24%、50.66%;省建筑行业劳务工占一线职工的90%以上。调查显示,劳务工已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用工主体和建设力量,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调查中有6.21%的劳务工从事脑力劳动或管理工作,劳务工的素质和从业岗位由单纯的体力劳动正在向技术性甚至管理岗位发展。2、劳务工就业渠道复杂,组织形式多样。调查显示,劳务工的主要成分中,下岗再

15、就业职工占4.17%,进城务工人员占78.54%,学生就业占6.25%。目前,我省劳务工就业主要通过6条途径:一是通过有资质、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中介招录。劳务中介根据工程(项目)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然后组织劳务工成建制地进入用人单位作业。这部分劳务工与劳务中介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间接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其工资收入包含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中介的工程(项目)费当中,由劳务中介向劳务工发放。如我省通讯行业每年通过劳务中介大量招录劳务工。省邮政系统通过劳务中介招聘劳务人员,一般都经过一定的招聘程序,素质上有保证,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二是通过用人单位的劳务基地招录。许多

16、规模较大的企业都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自己的劳务基地,从劳务基地招录劳务工是这些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来源。其特点是来源相对稳定、有组织、好管理,劳务工自身权益有保障。如某建筑企业劳务用工量最大时达到8万人,该企业分别在清苑、晋州选择了成建制的建筑公司作为自己的劳务基地,这8万名劳务工中80%来自劳务基地。某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及工种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工作任务不足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作为劳务基地,根据生产需求,规模性地招用劳务工(外协工),为企业的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由企业的临时工、聘用工、季节工衍化为劳务工。如省邮政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初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基层企业实行“人员零增

17、长”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控制”政策,企业在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靠审批的“增人计划”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为此,一些基层单位在粗放式管理的环境中,开始寻求“变通”和“突破”,把“计划外临时工”接收进入企业,把临时用工挂在“报表”外,进行体制外循环。这些“临时工”中的一部分人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被沿用至今,成为企业内资格最老的“劳务工”。四是定点招录实行共同管理。我省某煤矿将农民工、轮换工制度改革为劳务工制度,与9个县区劳动局服务公司(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这9个县区长期为该矿提供劳务工,劳务工与该矿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在劳务工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招收、面试

18、、体检,考核由煤矿负责。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对劳务工进行共同管理,煤矿侧重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及日常管理,劳动服务公司侧重出勤、劳动合同管理及病伤亡事故处理。煤矿按劳务工每月工资总额的3%向出工县区支付管理费。目前,该煤矿在岗职工总数为78788人,其中井下采掘一线的有38455人;劳务工8134名,基本工作在采掘一线,占在岗职工总数的10.30%,占井下采掘一线职工的21.15%,在煤矿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五是通过非正规中介招用的劳务工。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尤为普遍,基本上以同乡、同家族或亲戚朋友为伍,自发地组成包工队,活跃在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占被调查者17.44%。某市建

19、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职职工533人,劳务工最多时达到5000人,几乎都是通过包工头招用的。此种情况在某市几乎是100%。这些劳务工的特点,多是来自农村,缺少技能,文化素质低,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城市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劳动常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渠道。六是零散应聘的劳务工。主要通过社会招聘和亲戚、朋友、同乡介绍实现就业,占被调查者35.29%。他们有活招之即来,无活挥之即去,似散兵游勇频繁流动于城市之间。由于组织程度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特别关注。(二)劳务工的特性产生出多元化劳动关系由于劳务工的出现,使劳动者与企业的

20、劳动关系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给劳务工的管理及权益维护带来诸多难题。1、形成合法、清晰的劳动关系。从调查情况看,通过有资质、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中介招录劳务工,或用人单位通过自己的劳务基地招录的劳务工占33.54%,都能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形成了新三方劳动关系。如我省一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就是通过正规渠道引进劳务工,并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种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合法、有序,三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清晰,易于管理,一般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这些主要由企业体制改革、减员增效后招录的部分临时工、聘用工、季节工衍化而

21、来的劳务工,与用人单位只签订劳务合同,占被调查人数的34.60%。由于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工不同酬、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能享有企业正式员工的接受培训教育、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加入工会组织等权利,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了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3、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在被调查者中,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不知道应该签合同和协议的人大约占1/3。许多非正规劳务中介,包括通过包工头及零散应聘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也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依法维权将受到很大影响。同时,这种“有劳动无关系”、就业短期化现象也影响了劳务工入会。(三)

22、劳务工组织和维权现状及其评价近年来,我省在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逐年加大执法力度,省总工会在制定关于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就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工资拖欠、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及子女入学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活动,极大地改善了劳务工的就业环境。但现实中,由于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企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大多数劳务工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关系相分离,对劳务中介的建会、作用发挥以及对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缺乏系

23、统组织、管理和监督等等,维权缺位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市场管理不到位,劳务工劳动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一是管理缺位,大量非正规中介充斥劳务市场。目前市场上缺乏有资质且管理规范的劳务中介,据了解,我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介机构198家,具有社会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职介机构104家,加上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办的盈利性且具有劳务中介职能的职介机构,全省具有资质的正规劳务中介机构约340家,平均每个县级以上地方最多也只有2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由于正规劳务中介数量少,许多用人单位只有通过无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或“包工头”承包的包工队来招录劳务工。尤其是为建筑市场提供劳动

24、力的中介机构中,绝大多数属没有资质的非正规组织,不但没有合法手续,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处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二是违规操作,建筑市场无序竞争较为普遍。如一些地方的建筑行业中,通常以工程项目的最低报价中标的方式运作,报价越低越能中标。由于层层压价,往往成本较低的无资质“劳务服务公司”或“包工头”成为中标方。许多建筑单位通常根据施工项目工作量的大小来决定用工,由于项目小、工期短, 流动性大,致使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用工不规范,劳务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企业直接招录的劳务工不算企业的人员编制,也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他们,不能提取福

25、利费、培训费等费用。因此,劳务工的待遇与正式职工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医疗休养、困难补助以及劳保体检等方面对劳务工采取不同的待遇,影响了劳务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的稳定。如网通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劳务工1万多人,数量超过了原有职工,但相同岗位上的劳务工与企业正式职工相比月收入低700-800元,而且不能享受年终奖。2、工作生活环境差,劳务工多项权益弱势特征明显。一是劳动就业不稳定。在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有近1/3的劳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4.6%的劳务工是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造成这些劳务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劳动权利没有

26、保障。调查显示,稳定的工作成为劳务工的一种奢求,有71.61%的劳务工希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二是工资收入无保障。无论建筑、邮政还是其他行业,劳务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工资收入没有保障。在问卷调查中,劳务工平均工资为1273元,最低为300元,最高为3600元,有33.61%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目前工资偏低,其中有14.7%的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被调查的煤矿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建筑行业实行季节施工,劳务工基本上以超时劳动和拼体力来争取更多的收入。一旦因为年龄、伤病等原因影响了工作量,或到了施工淡季,劳务工的工资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三是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条件差。调查显示,

27、劳务工中有92.13%从事体力劳动,主要在煤矿井下、建筑施工等脏险苦累差的环境工作,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等情况在劳务工中普遍存在。主要问题有:劳动强度大,占调查问卷的26.84%;特殊津贴难享受,70.00%的劳务工没有享受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岗位津贴。四是缺乏社会保障。按规定,劳务工应从劳务中介领取劳动报酬,劳务中介应负责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事实上劳务中介不依法缴纳或随意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现象比较严重。调查显示,劳务中介只为18.16%的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为13.06%上了医疗保险,为23.27%上了工伤保险,为30.82%办理了属于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用人单位在向劳务公

28、司拨付保险金时,往往以全省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不是以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为基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企业使用的劳务工的实际工资远高于全省平均工资),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劳务工养老保险的水平。也有的劳务中介按全省平均工资60%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劳务工得不到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五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没有保障。许多劳务工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加班加点不能按规定领取加班费,没有病假、探亲假,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被调查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在60.8个小时,最高达到130小时;有45.44%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10小时,26.75%为1012小时,12小

29、时以上的占11.25%;每周双休日不休息的占23.76%。在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62.45%加班加点不能领取加班工资。六是不能享受民主政治权利。许多劳务工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没有加入工会组织,没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缺乏自身利益的诉求渠道,他们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合理有效地表达,不能参与企业评先进,明显处于城市社会中的弱者地位。七是普遍缺乏教育培训。劳务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其以下的约占80.83,并且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有40.00%的劳务工没有任何学习及接受培训的机会,大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调查显示,建筑行业绝大多数劳务工是处于1845岁的青壮年,几乎100

30、%来自于农村地区。八是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劳务工业余时间短、文化生活单调,属自我娱乐型。调查显示,劳务工的业余生活主要是睡觉休息、逛街、打扑克、看娱乐书籍,业余时间安排基本处于没有组织的松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一些劳务工精神空虚,违法违规事件屡见不鲜,长此下去,这些人的精神状态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差距将越来越大,精神文化生活也将进一步趋向城市边缘化。九是劳务工渴望加入工会组织。通过调查了解到,84.23%的劳务工愿意加入工会组织,45.93%的人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在“希望工会为您做些什么”一栏中,有23.35%的人希望工会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有62.42%希望工会维护自己的合

31、法权益,有49.48%遇到困难希望工会帮助解决,有22.47%希望参加工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在“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一栏中,有28.98%希望与相同岗位的职工同工同酬,有43.67%希望能正常休息休假,有40.00%希望得到技能培训,有21.84%希望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3、工会组织和维权工作喜忧参半。(1)工会工作在不断发展中创新。大量劳务工的使用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许多工会组织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出一些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一是自我管理型:为了规范劳动管理各个环节,避免包工头随意拖欠、克扣劳务工的工资等侵犯劳务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32、,某建筑公司制定了劳务工工资管理办法,成立了改善劳务工生产生活环境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某企业为了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劳务工的生产积极性,从2005年开始与74%的劳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上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自行组织型: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施工一线的劳务工占据了90%的比例,其中7080%是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劳务承包企业加入了工会组织,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成立各级工会联合会来开展工作,如公司工会联合会、项目工会联合会、外施队伍工会联合会等。这种形式能够保障工会工作的延续性,但是工会经费不能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只从工程项目的管理费中抽取一部分,用于改善劳务工的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委托代管型:某煤矿与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农民劳务合同书,劳务工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展劳务工入会。该矿工会代管劳务工会员,并签订了会员委托代管协议。工会对于劳务工管理是以劳务工与输出地签订的农民劳务工合同书和本矿的农民工管理办法为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所有在本单位的劳务工能够享受到与其他会员相同的待遇,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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