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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20道.docx

1、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20道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案例一: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

2、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

3、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当进口商B公司前来提货时,被告

4、知应交付给它的1000 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注: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问:(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采用FOB术语,风险何时转移?答: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上述货物风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答:

5、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案例四:中国卖方与美国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FOB上海,2008年7月20日前交货。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而在8月1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

6、物受损。船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另发现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下列问题:(1)卖方对火灾毁损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不承担责任。FOB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但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交货期届满时转移给买方。故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2)卖方对变质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5分)答:(2)承担责任。根据公约,如货物不符是由卖方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本案货物变质是由卖方包装不良造成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案例五:中美两家贸易公司

7、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IF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答:不能。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答:不能。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

8、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 案例六: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 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

9、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4)2004年5月甲公司

10、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 答: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答:

11、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案例七: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

12、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应采取货物保

13、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案例八: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

14、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答: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

15、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答: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16、案例九: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核心是制作炸鸡块和汉堡包的配方),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店开业后的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

17、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答: 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

18、技术的义务?为什么?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

19、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案例十: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

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该中心只受理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答: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250万美元。(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 答: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该贷款如果是无追索权贷款,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

21、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MIGA投保,具体可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案例十一: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F术语,目的港为纽约,4月15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10天的航程实际用了20多天,货物于5月1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5月10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1)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

22、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2)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CIF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口公司。(3)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2001年4月30日”。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案例十二: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 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

23、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

24、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案例十三: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

25、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答:(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

26、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案例十四: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

27、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答:(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分) (2)合同于2000年4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

28、成立。(2分) (3)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3分) (4)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3分)案例十五: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29、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分)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3分)在本案中,由于日

30、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5分)案例十六: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1、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3分)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2分)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2分)案例十七: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 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一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

32、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 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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