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2-501,身份证号码:610*3043,电话:15891*。被申请人一: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泾干大街东段花园酒店附属楼*201号,联系电话:029-6213*58 。被申请人二:苏*,系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181*7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诉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陕*民初1
2、*0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日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咸阳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