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 出租或自用的,或取得销售 (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 售完毕的,以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 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这一 规定,不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和 范围,使清算更具可操作性,还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通过推迟 办理竣工决算,长期不进行清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现象。(二)明确了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原则对非 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 征,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明确, 187 号文则以所有权 是否转移作为认定标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 产品
2、用于职工福利、 奖励、对外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 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 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上管税务 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 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 税,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于 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对涉 及此类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应事先进行评估,以便选择 有利于企业的涉税方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三)对扣除项目
3、的扣除规定做出了更具体的界定对土 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87 号文明确了 2 种不予扣除、 2 种准 予扣除和 1 种核定扣除的情况:1.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 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 证的,不得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 定外,不得扣除。2.对与清算项目配套有关的公共设施,三种情况下可以 扣除:(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 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 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对 房地产开发企
4、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 地产开发成本。3.对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 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 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 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此外,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 187 号 文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按清算项 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 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上述规定对扣除项目的扣除以及成本费用的确定和分 摊都做出了更严格
5、、更具体的规定,企业利用不合法凭证列 支成本、预提费用,或利用房地产项目的滚动开发混淆项目 之间成本费用支出等现象将被遏制,这就迫使企业必须更加 规范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确保扣除项目凭证的合法有 效,准确合理地确定与分摊成本,以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税 收风险。(四)增加了对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规定对大多 数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竣工决算与销售转让并不是同步完 成的,通常会遇到清算后再转让的问题,对这种情况如何处 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涉及。由于 187 号文明确 了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六种情形,因此相应增加了对清算 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规定: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 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
6、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 面积成本费用(即: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 筑面积X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这一规定为今后房地产开 发企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提供了依据,将使核算更 具操作性。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一) 土地增值税临界点上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 日金额的确定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所 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 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依照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 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 支付的地价款及其税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7、的 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 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项 规定汁算的金额之和, 加计 20扣除。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 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按此规定,企业可否享受免税的关键在于土地增值额的 计算,而十地增值额的多少,取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 项目金额这两个因素,因此企业如能合理确定房地产转让价 格,充分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将增值率控制在 20以下就可 达到免税目的。例 1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为
8、1000 万元,支 付房地产开发成本 2600 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 200 万元, 房地产转让收入 6000 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为 5.5 ,计算应 缴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000+2600 )X(1+2O %)+200+6000 X 5.5 %=4850 (万元)增值额: 6000-4850=1150 (万元)增值率:1150 + 4850 X 100 %23.71 %增值率超过20 %, 应按 30%的税率缴交土地增值税 1150X30%=345 (万元)分析:从上面的计算结果可以得到土地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率 =由于增值率 20%是土地增值税征、 免的临界点, 企业可
9、 以借助这个公式,通过对临界点交界处转让收入与扣除项目 金额的筹划,使增值率降至 20 %以下,从而达到免税目的。( 1 )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不变,计算土地增值税临界点 的房地产转让收入( x )解:20%= x 5807万(保留至整数)结论:当房地产转让收入调整至 5807 万元以下时,增 值率低于 20%,企业可以获得免税。( 2 )假设转让收入不变,计算: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 y ) 20%= y=2725 万当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至 2725 万元以上时,增 值率低于 20 ,企业可获得免税。(二)土地增值税计算单位的选择目前,绝大多数房地 产开发项目都是商住混合型,对这类
10、混合项目如何计算土地 增值税,有两条规定可以作为指导。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 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 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 199548 号,以下 简称 199548 号文)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 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 200621 号及 187 号文对此也有规定)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 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 免税规定。由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企业可在税收法律法 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降低企 业税负的方法进行
11、纳税筹划。例 2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幢面积为 5000m2(其中商场 1500m2 ,住宅 3500m2 )的联体商住楼。住宅 符合当地普通住房标准,支付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价款 3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700 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 50 万元,房地产转让收入 1650 万元,其中商场 550 万元,住 宅 1100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为 5.5 ,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 税。( 1 )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为单位计算 (合并计算)(300+700 ) X( 1+20 %) +50+ 1650 X 5.5 %=1340.75 (万元) 1650-1340.75=309.2
12、5 (万元)309.25 + 1340.75 X 100 %23.07 %增值率超过20 %,应交土地增值税 =309.25 X 30%=92.775 (万元)( 2 )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1分摊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费用(按面积)商场:(1500 + 5000)X(300+700+50 ) =315 (万元)住宅:(3500 + 5000) X(300+700+50 ) =735 (万元)2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90+210 )X( 1+20 %)+15+550X 5.5 % =405.25 (万元)(210+490 )X(1+20 %)+35+1100X 5.5 % =935
13、.5(万元)3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商场增值额: 550-405.25=144.75 (万元)144.75 + 405.25 X 100 %35.72 %住宅增值额: 1100-935.5=164.5 (万元)164.5 + 935.5 X 100 %17.58 %4应交土地增值税144.75 X 30=43.425 (万元)增值率未超过 20 ,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计应交土地增值税 43.425 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按分别核算法计算的应交土地 增值税 43.425 万元少于按合并计算法计算的土地增值税 92.775 万元,这是因为采用分别核算法, 普通标准住房增值 率低于 20 的部
14、分能够得到准确计算,因此适用免税规定,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然而由于每个房地产开发项日的转让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建筑面积和销售比例都各不相同,因 此,并不都是分别核算法优于合并核算法,企业应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分析选择。(三)代收费用计价方式的选扦 对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代收的各 种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199548 号文规定,代收 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 取得的收入计税,在汁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 不允许作为加计 2 0 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中的, 不作为 转让房地产收入, 在计算增值额时, 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例 3 假
15、设某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普通住 宅标准,在转让房地产的同时代地方政府收取费用 200 万元, 预计转让收入 5860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为 5 . 5 ,扣除项目 资料同 例 1 ,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1 )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1000+2600 ) X( 1+20 %) +200+200+ ( 5860 +200 )X 5.5 %5053.3 (万元)( 5860+200 ) -5053.3=1006.7 (万元)1006.7 + 5053.3 X 100%= 19.92 %增值率低于 20 ,免交土地增值税。( 2 )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的 ( 1000+ 2
16、600 )X(1+20 ) +200+5860X 5.5 =4842.3 (万元) 5860-4842.3=1017.7 (万元)1017.7 + 4842.3 X 100%= 21.02 %增值率超过 20,应交土地增值税 =1017.7 X 30=305.31 (万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代收费用计价方 式,其增值率是不同的。企业若想把税负降低,就应在代收 费用业务发生之前,充分考虑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对企业最为 有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由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地的规定 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具体核算中应多关注和了解项目开发 所在地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政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更大化。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 给您 QQ/MSN 上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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