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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通航标准.doc

1、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8022011 运河通航标准Navigation Standard of Canal2011-0829发布 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北京关于发布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现发布运河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80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第1.

2、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一一年八月二九日制 定 说 明制 定 说 明本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运河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同时也借鉴了其它的行业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主要包括运河规模和尺度、

3、工程布置、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等技术内容。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国运河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运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以及运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的建设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运河通航标准。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第6.2.4条中

4、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6章16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 总则: 孙精石 周华兴2 术语: 郑宝友 孟祥玮3 基本规定:孙精石 张廷辉 郑宝友 孟祥玮4 规模和尺度:孙精石 张廷辉 陈文辽 周华兴 5工程布置:陆 飞 郑宝友 陈文辽 李 焱 宗慕伟6 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李 焱 陆 飞 宗慕伟 周华兴 附录A:李 焱附加说明:郑宝友 本标准于2010年 11 月 11 日通过部审,2011年8月29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

5、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邮政编码:300456),以便修订时参考。1目 次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3.1 航道等级33.2 通过能力34 规模和尺度44.1 一般规定44.2 航道的尺度44.3 代表船型64.4 通航建筑物64.5 过河建筑物65 工程布置85.1 一般规定85.2 航道布置85.3 通航建筑物布置85.4 过河建筑物布置85.5 临河建筑物布置95.6 航道防护95.7 导助航设施布置96 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10

6、6.1 通航水位106.2 通航水流条件11附录A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2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13附 条文说明151 总 则1 总 则1.0.1 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1.0.3 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1.0.4运河

7、工程应贯彻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方针,通航、防洪、排涝、引水、灌溉、生态环境和城镇规划等应统筹兼顾、相互协调。1.0.5 运河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运河 为发展水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道。2.0.2 限制性航道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渡槽和水网地区的部分航道等。2.0.3 设计通过能力 在计算时间内,运河某一航段以其控制断面为代表所能通过的客货运输量、船舶艘数和船舶总吨数的设计值。2.0.4 断面系数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船舶满载吃水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2

8、.0.5 运河航道尺度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2.0.6 代表船型 为适应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2.0.7 通航建筑物 为使船舶通过航道上有集中水位差的区段而设置的水工建筑物,又称过船建筑物。2.0.8 过河建筑物跨过运河水域的架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和穿过运河底部的涵管、隧道等建筑物的总称。2.0.9 通航净空尺度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2.0.10 临河建筑物运河两岸需占用岸线和水域的码头、驳岸、护岸、堤防、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栈桥和房屋

9、等建筑物的总称。33 基 本 规 定3 基 本 规 定3.1 航 道 等 级3.1.1 运河航道等级应按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5级,见表3.1.1。 运河航道等级划分 表3.1.1航道等级船舶吨级(t)300020001000500300注: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级航道。3.1.2 运河航道等级应根据运河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考虑经济和自然条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3.1.3 运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确定。3.2 通 过 能 力3.2.1 运河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通航要求。运河的设计水平年

10、应根据运河的不同条件采用工程建成后2030年;对扩建和改建困难的运河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3.2.2 运河通过能力的估算应考虑下列因素:(1)航道等级;(2)船舶或船队的平均载重量和实载率;(3)船流密度;(4)船舶或船队平均运营航速;(5)通航时间;(6)控制河段的通航条件;(7)运输组织调度等。5 工 程 布 置4 规模和尺度4.1 一 般 规 定4.1.1 运河航道的规模和尺度应满足通过能力和代表船型安全航行的需要。4.1.2 运河航道断面形状可为梯形、矩形或复合形状等,其边坡坡度应根据边坡土质、护坡情况和航行条件等确定。4.1.3 运河航道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段不应

11、小于7。4.2 航道的尺度4.2.1 运河航道直线段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确定,不得小于表4.2.1所列数值。4.2.2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和代表船型、船队尺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4.2.1的规定,也可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计算。对特殊困难河段,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4.2.2.2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4.2.3

12、 受风浪流影响较大的运河湖区段、汇流口和取排水口河段的航道尺度宜适当加大。4.2.4 运河支流上的航道水深宜与干流航道保持一致。 4 规 模 和 尺 度航 道 尺 度 表 4.2.1航道等级船舶吨 级(t)航道尺度(m)代表船型尺度(m)(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代表船舶、船队图示代表船舶、船队尺度(m) (总长总宽设计吃水)水深直线段双线底宽弯曲半径20004.060540驳船7514.02.6(1) 1顶2 18014.02.6480驳船6515.8(2.62.9)(2) 1顶2 16015.8(2.62.9)360货船 9015.42.6(3) 货船 9015.42.6260货船 6513.0

13、(2.62.9)(4) 货船 6513.0(2.62.9)10003.245480驳船6510.8(1.92.2)(1) 1顶2 16010.8(1.92.2)220驳船5510.82.5(2) 1拖6 35710.82.5280货船6810.82.6(3) 货船 6810.82.65002.540320驳船 429.21.9(1) 1顶2 1089.21.9170驳船 428.2(1.92.1)(2) 1拖73208.2(1.92.1)210货船 529.62.2(3) 货船 529.82.23002.535250驳船308.01.8(1.9)(1) 1顶2 828.01.9140驳船356.8(1.72.0)(2) 1拖8 3036.8(1.72.0)170货船428.2(1.82.2)(3) 货船 428.2(1.82.2)注:级运河航道尺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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