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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下的居住逻辑及其中国实践Word下载.docx

1、但是城市居民不堪承受的高房价之痛,上亿流动人口因公民权不完整无法拥有城市住宅等不争的事实,都将居住这一看似经济层面、个体层面的话题引向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毋庸置疑,房地产市场化的直接后果是经济收入成为拥有居住空间的最重要标尺,不过细细观察一组数据就会发现,仅依靠单一的收入指标很难全面解释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获得。2006年9月26日建设部首次公布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私有率已达80.64%(参见建设部网站),该数据不仅与美国的65.8%、加拿大的62.4%、日本的59.8%、中国香港的43.6%相比较高,同时更远高于欧洲平均45%的水平(余南平,2009:409)。而根据同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

2、GSS2006)的数据测算,被访城市居民中也有71.7%拥有产权房,且像北京、上海、天津等一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超过10,相较国际上发达国家通常在46之间的房价收入比来说显然已超出可承受范围,也就是说这些城市的居民以与自身收入完全不匹配的投入挤进了住房拥有者行列。如果收入的分层不是影响住房获得的唯一因素,那么居住市场化情境下个体的其他社会分层指标,例如职业分层、教育分层,甚至包括父辈的社会分层是否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住房获得。事实上,社会分层不同决定居住空间占有的差异,而不同的居住空间也同时贴上差异化的社会阶层标签,这样的居住逻辑不仅在国内,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不少的认同。英国社会学家

3、弗赖内根(William G. Flanagan)就曾根据住房与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将社会大众分为六个阶层:拥有私房者、银行按揭购房者、租住公共住房者、租住全套私人住房者、有私房但需要出租房间付银行按揭以及租住一个房间者。同样,中国学者在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中独特的阶层影响结构后,提出了阶层权力维续的观点,即专业精英在市场体制中得到利益的同时,管理精英在再分配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继续和更多地得到利益的满足,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背后,社会分层的再分配机制得到延续,而市场化机制也同时并行地增长着。不过即便城市社会的居住阶层化趋势是一个全球普遍现象,房屋拥有作为阶层划分的依据在学界一直有争议,赞同者认

4、为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相通,反对者相信房屋拥有量并不是阶层的决定性因素,它只是一个可考量的因素。更何况房地产市场化后的中国居住有着更独特的背景:一方面,赶上福利分房末班车的城市居民,在“公房出售政策”协助下大都完成了其福利房向商品房的转换,成为城市中第一批有房者阶层。随着近十多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他们无疑成为单位制之下最大的获利者;另一方面,全面开启的住房市场化机制带来房价的持续疯狂上涨,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论”、“暴利论”不绝于耳,无论是中国人自古就有自己拥有住宅的习惯,还是被第一批有房者资产迅速增值的刺激,抑或是结婚、定居、改善等的需要,多方向快速聚集的购房需求形成了井喷,许多城市居民在来不及

5、完成阶层跃升的情况下,借助一切可借助的力量去拥有了与阶层定位不匹配的住房,形成了“居者有其屋”的虚假繁荣景象。问题在于,如果这一景象确实广泛存在的话,那么需要详细解读这种跨越社会分层的住房获得其背后的居住逻辑,也需反思这一演变趋势可能带来的社会结构失衡及不稳定因素。基于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居住模式在东西方虽经历不同的演变过程,但总体上可归纳为三种逻辑:三种逻辑的共同点是居住很难与社会阶层做切割,事实上探索社会分层下的居住逻辑一直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别下学者们共同研究的焦点之一。一、居住逻辑之一:空间决定论所谓空间决定论,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居住空间,除了自然因素、地理因素外,该空间所传达的社会

6、信息、社会地位表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所处的社会阶层,也就是说居住空间是影响社会阶层的重要自变量。早在19世纪40年代,恩格斯就对英国曼彻斯特社会居住空间模式进行过分析,从居住空间分割的角度探讨了英国社会的阶层化问题。恩格斯首次提出的空间与阶层的对应关系为之后的空间社会学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而随后开始兴盛的芝加哥学派,将空间的社会属性迅速推向了极化,他们将城市中的一切问题或现象都看成是城市空间所决定的,其开创的城市社会学理论也因此被喻为是一种“空间拜物教”。即便如此,社会学界仍不遗余力地投入空间的社会属性研究,齐美尔就坚持空间的社会属性高于自然属性,他总结出空间的五种社会特质,即排他性、分割

7、性、对社会关系的固定效应、空间接触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改变、行动者空间流动与社会分化的相关。与此同时,有关空间决定论的不断泛化与社会变迁下阶层的不断分化形成了呼应,雷克斯和墨尔于1967 年直接提出了“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的理论,他们认为有多少种获得和使用住房资源的途径就有多少种潜在的住房阶级,具体包括:第一,通过现金购买,确实拥有自己住宅并住在最令人满意的地区者;第二,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而拥有该类住宅者;第三,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而拥有住宅,但却位于不太令人满意的地区的住宅者;第四,住在政府出租的住宅者;第五,住在私人出租的住宅者。如果说雷克斯是将空间整体的数量与质量进行阶层化界

8、定的话,那么列斐伏尔提出的“空间生产”概念强调了空间各个细节部分的社会隐喻,如位置、地位、立场、地域、领域、边界、门槛、边缘、核心和流动等,列斐伏尔认为其无不透露了社会抗衡的界限,以及主体建构自我与异己的边界,从而可以把握城市阶层的划分和相关主体的形成。11社会学界对空间决定论一直存有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空间与阶层变量之间的对应或影射关系并非单纯的,并进而使人意识到空间本身是被操纵的,应有更多的变量通过空间转化间接对阶层起到了决定作用。例如权力,卡斯特尔就认为城市景观是权力意志的表现,权力格局通过影响空间分布决定了城市中的社会阶层。12事实上,西方的空间决定论在中国也有类似的印证,早在中国古代的

9、皇权社会,住宅的大小、门厅的设计、院落的布局等无不象征社会各阶层的尊卑和贵贱。进入现代社会,空间因国家制度设计的差异而呈现截然不同的景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公有制下不仅没有产权的概念,由于居住空间的非私有化,它与个体的阶层对应关系也不够显性。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化体制下,逐步放开的住房市场遭遇两大优势群体:先富起来的人及单位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前者刚刚吃过苦中苦挖得第一桶金,或完成了原始积累,一下子发现房地产业这一冒险家的乐园,迅速成为这一黄金市场的投资者或投机客;而后者在分得福利分房的最后一杯羹后,进入房地产市场也摇身变成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身家的私房拥有者。与这两个群体相对照的其他社会大众,包

10、括城市买不起房的工薪阶层或年轻群体,以及进城的农民工等,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弱势群体。两者之间房产拥有的差异不仅拉大了贫富差距,事实上也成为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助推器。而在这过程中,房价似乎只涨不跌,各种住宅设计的炫目奢华等深深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观望者,再加上银行不失时机地推出低首付、低利息的房贷政策,调用各种资本成为住房拥有者几乎成了每一类在城市居住群体的梦想,“你买房了吗”也几乎要取代“你吃饭了吗”成为人们见面交流的口头禅。不仅如此,住房的区位、面积、几室几厅几卫,以及几套房等信息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住房拥有者的阶层地位,也即一个人居住空间拥有的质与量,与其在社会网络中所占的资本形成了对应关系。

11、而且这样的空间决定逻辑在全民购房的大潮中被无限放大,住房分层甚至取代传统的收入、教育及职业分层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阶层。二、居住逻辑之二:人居匹配说所谓人居匹配说是指由于社会分层的客观存在和社会制度的相应安排,拥有不同收入、位居不同社会阶层的群体会拥有与之相匹配的住房。赞同以阶层为自变量决定空间优劣的学者,认为人居匹配既可以获得社会同一阶层的相互认同,又可保持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但是由此而形成的居住分异和社会区隔也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人居匹配假说在现实中获得的验证与其在理论上受到的抨击几乎是对等的。一方面,用以区分社会阶层的收入水准、权力拥有、职业定位、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在住房市场上决定了

12、其消费意愿及可能购买的居住空间,13这也是市场化机制下城市有差异化聚居区存在的根本原因,即便这样的居住分异在东西方有不同的形成机理:中国城市居住空间隔离的主体特征是由于社会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引起的,而西方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少数族群及跨国移民的因素。14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地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同一阶层聚居在相同社区可以促进社区稳定和市政参与性,也能提升个人满足感和对环境的控制力,15相同阶层的居民更易形成共通的、有共识的空间活动,进而促进地区认同。另一方面,按照社会排斥论的逻辑,由制度安排、阶层差异等因素而导致的居住分化事实上将弱势群体排斥出一定的社会领域,也即住房获得能力的缺失加剧了这一群体的边缘

13、化。例如,在中国城乡区隔仍然存在的前提下,与城市居民相比,作为房客身份的“农民工”因缺乏房产所有权和城市户口,以致在拆迁过程中享受不到来自政府和开发商层面的种种政策上的照顾和优惠;相反,他们往往受到群体性排斥。16而且在住房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逐步推出的四种不同类型的住房(商品房、单位房、经适房、安置房)和八种不同的住房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它们的目标指向的是有结构性差异的城市居民,直接目的是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购买或者居住不同类型的住房,以及享受不同类别的住房制度。17如果按照人居匹配说来观察中国的居住实践,那么处于社会各阶层的不同群体应有各自理想的居住模式。例如,社

14、会的低收入群体或弱势群体应有机会获得经适房或安置房,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但各城市的现实往往是公务员或对政策更了解的非底层人员参与了经适房或安置房的购买;再如,处于社会工薪阶层的城市居民应量力而行选择租房或购买总价偏低的房产,但其实这一群体因结婚购房的文化或改善居住的需求等,并未减少在房地产市场的投入。以CGSS2006数据库中被调研的5323位城市居民为例,经变量处理分别将“个体年收入分层”与“房价分层”划分为“低”、“中低”、“中高”、“高”四大层次之后,18发现两大分层之间存在错位和不匹配(如图1)。“低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的被访者对“中高房价”、“高房价”的住房都有染指,特

15、别在所有中高档的住房中,“中低收入群体”(工薪阶层)事实上分别占据了其中的53.9%和45.3%;反过来,中高收入群体的被访者也有中低价位的房产。这一跨越分层的购房现象与西方较为清晰的居住分异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中国近十年来疯狂的购房潮在长辈、自己及未来三代的资本集聚下完成,已模糊了阶层边界,并且在全民对住房的共同膜拜下,集体助推了房产的一轮又一轮涨势,更吸引各阶层通过购买住房实现资产增值。但是,这样的集体盛宴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房产新政下正走向它的尾声,社会各阶层也正重新回归理性,寻找适合自己的居住模式。三、居住逻辑之三:住房的地位获得观社会分层视角下第三种居住逻辑可以概括为住房的地位获得观

16、,此观点认为既然居住空间的社会属性远超自然属性,住房与社会地位可以互相印证,那么对个体而言构成了他们跨越阶层,追逐更大、更多住房的动力;对政府而言提供更多住房福利政策,使低收入群体更可能拥有住房,或使各阶层群体拥有更高质量的住房无疑将消减社会阶层之间的落差,缓冲各阶层的冲突。这一逻辑可以分两个层次加以验证,首先低收入群体在没有购买能力的前提下如何跨越阶层拥有合适的居住空间 这其实涉及居住权或者居住福利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学者都意识到住房和普通的私有财产不同,很难实现消费者主权,当考虑到住房市场的外部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对社会公共危害时,政府介入住房市场为公民提供各种生活机遇是必然的选择,19而

17、低收入群体借助制度帮扶获得住房,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他们的社会境遇和地位。卡恩(Matthew E. Kahn)在1997年调研了美国白人和黑人在大都市的居住情况,发现城市扩张看似无序,实质上带给了黑人益处,增加了他们的住房支付能力,通过缩减白人、黑人住宅拥有的差异而缓解了种族之间的矛盾;20梅因尔(Z. McIntyre)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英国第三大城市格拉斯哥通过改造贫民窟、兴建公屋等方式达到城市复兴,使得低收入群体因获得公屋居住权而重新找回了公民认同。21另一个层次是对一般阶层而言,如果放大住房的阶层隐喻,或对住房过多赋权,住房的虚拟资本远胜于其现实资本,那么就可能无视自己的购买能力,挟

18、父辈、甚至祖辈之力,背上沉重的房贷加入空间拜物潮。22东西方对此都有类似的研究,迈杜威尔(Linda M. McDowell)在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三个伦敦商业银行的雇员后发现,住房是他们使自己中产阶级化的主要表征,也是社会分化的重要因素之一;23同样,李强分析了在中国住房改革的迅速推进过程中,由于公房转成私房,房价暴涨,使得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都是以骤变的方式出现的,住户的一种偶然决策就导致了社会地位的突变。24显然,无论主动还是被动,住房在改变阶层地位方面有其不可忽略的功效,但是政府介入帮助低收入群体在购买力之外拥有居住空间,和社会群体无视自身购买力,过度追逐住房获得之下的地位获得之

19、间有着本质差异。在中国城市的房地产实践中,如果按照住房获得的渠道差异,具有普遍意义的住房地位群体至少有两大类:一类就是因政府的福利分房及公房上市政策而获利的城市单位群体,他们在房地产市场开放的初期,远未料及之后房地产黄金十年的到来,便拥有了超低成本且可上市交易的私有房产,在原本由体制内获得的优越感基础上,随着房产市价不停地翻倍增长,更进一步固化了他们的群体地位;另一类出现在本世纪初期,他们敏感地意识到私有化住房的巨大价值空间,在房价还未呈明显上升趋势时便抢先购入,并适时进入市场交易,迅速完成了资产从无到有、从有到富的累积过程,资产增值为改变他们的收入分层的同时也使他们获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同,从而

20、增加了他们的地位获得感。这两类住房地位获得群体原本并非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从居住正义或居住福利角度而言,更需要通过住房改变其地位的是处于社会底层的那部分公民。随着住房限购、限制房贷等一系列控制房价的政府举措推行,地方政府都将保障房、经适房、廉租房的建设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这对低收入群体获得住房,从而适度改变其经济社会地位有一定帮助,但可以预见的是,低收入群体大规模集中居住,其所产生的贫困集中地区效应有可能强化这类群体不利的经济社会地位,更何况按照韦伯对地位获得的综合认知,地位的改变需要生活方式、受教育水平和职业声望的整体上升才能完成,低收入群体通过政府政策获得住房,与整体经济社会地位的获得还

21、有相当的距离。四、社会分层与居住之间的结构性关联空间决定论、人居匹配说和住房的地位获得观等三种社会分层下的居住逻辑,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居住这一生活方式与社会阶层的划分、演进及结构化之间的深度关联(如图2实线部分)。显然,住房无论在空间的占用和资本的占用方面都超出其他商品,再加上它对家庭的意义及对代际传承的功效,它超脱一般的居住意义,与阶层这一群体的社会表征之间发生某种关联并不足为奇。关键在于社会分层与居住之间可能存在的结构性关联(如图2虚线部分)假如得以证实,一方面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群体在居住方面也呈结构性差异,即形成明显居住分异格局,另一方面居住也成为社会分层的独特标签,不同的居住类别直

22、接指向其所处的社会阶层,那么居住的异化及对社会结构稳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看社会分层对居住是否形成结构化影响(如图2虚线,自左向右) 刘欣在对CGSS2003的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城市的中产阶层,尤其是中产上层,因其收入相对丰厚,拥有了较大面积的家庭住房。25同样,郑辉、李路路认为精英的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使得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等精英群体均在城市拥有面积更大的住房,而且因为中国的市场转型始终由国家主导,只要背景不变,这一趋势还将稳固与强化。26就此推理,中产阶层或精英以下群体由于收入较低或受到阶层排斥,很可能在住房获得方面处于结构性弱势,除非收入

23、、教育或职业有质的变化,否则很难在短时间内跨越所在阶层拥有住房,而这又无法解读汹涌的购房潮、居高不下的房价及住房私有率。事实上本文对CGSS2006的数据分析显示,人居匹配说并未得以证实,相反跨越分层而拥有住房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些看似矛盾的分析只能说明,即便社会分层形成了购房的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但住房强大的现实和象征意义,以及极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暂时模糊或搁置了分层差异,这种全民的集体非理性不仅助推了高房价,也让购房者深刻体验了人居不匹配的切肤之痛。另一层面,住房无论作为私有财产的存在,还是作为获得并拥有住房过程所连带的生活方式,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对目前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分层是否造成结构性影

24、响,也就是说,居住是否有可能成为划分阶层的强有力的新变量,或者说,居住分层清晰可辨,或有机会打破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如图2虚线,自右向左) 韦伯早在经济与社会中就指出,不管如何,在很多场合下,阶层和地位群体都可以借由财产权而得以紧密关联,因为拥有财产这一事实本身不仅决定着人们的阶层地位,同时还提供了人们支撑特定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27再借助吉登斯的阶级结构化论述,他认为阶级的结构化依赖于群体共享消费和行为方式的统一程度,即双重结构只有在和地位团体相重叠的情况下,阶级才是可辨识的生成物。28虽然阶层之于阶级更具描述性,更易区分,但如果全民购房只是快速市场化进程中一种短期的过激消费,购房者背负住房

25、消费中的巨额超支,还来不及形成与居住相匹配的生活方式,共同分享相似的阶层特征,29建构较稳定的居住地位群体,那么由居住衍生的文化认同和集体意识就有可能还未对社会分层产生结构化的影响。但即便是目前处于调控时期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仍然有着很强的内驱力,包括结婚购房、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居住需求、城市间迁移的动力以及城市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等,30甚至中老年人都没有减低他们的住房消费。31由于这些不可阻挡的驱动力,再加上管理精英在住房市场上继续维系着权力,百姓只能用下赌注的方式拥有住宅,看似只有居住意义的住房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带来了多层面的社会群体挤压:福利分房的获益群体、先期买房的暴富群体、结婚有房群体、享

26、受购房特权的官员群体等无形中的展示、炫富其实对大部分无房户来说都构成了巨大压力,而社会转型期的整体浮躁放大了这种物化压力,逼迫无房者阶层纷纷做出购房的选择,可以说社会任何群体、各个阶层都被住房这一改革开放后最显性化的商品撬动了,并因此增加了阶层进一步分化的可能。当然,阶层结构的转化从来就不以精确的方式演进,除了先赋条件、地位的凝固化等特征之外,所有经济类、政治类、文化类、社会类、荣誉类、公民类和个人类资产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分层的基础,32而兼有上述分类特征的住宅,在遭遇从禁锢到开放的非常时期,被夸大了其居住之外的分层意义,并对社会分层的结构化变迁形成了暂时的冲击。当民众的住房消费回归理性,社会政

27、策的导向又有利于抑制过度的购房需求,同时还能适度向中低阶层倾斜,那么居住的去阶层化,大多数人无需跨越阶层便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未来才可预期。【注释】全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合作主持的问卷调查项目,详情请访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网站,http:/www.chinagss.org。该数据包含自购房及因继承或自建拥有的住房。数字略低于建设部公布数据,可能与问卷调查时被访者较易回避私人财产信息有关。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William G. Flanagan, Contemporary Urb

28、an Soci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73.边燕杰、刘勇利:社会分层、住房产权与居住质量对中国“五普”数据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Peter Saunders, “Beyond Housing Classes The Sociological Significance of Private Property-Rights in means of consump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Vol. 8,

29、No. 2 (1984).刘精明、李路路:阶层化:居住空间、生活方式、社会交往与阶层认同,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夏建中:新城市社会学的主要理论,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4期。德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511页。李强:转型时期城市“住房地位群体”,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11吴宁: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载社会2008年第2期。12黎熙元、庄丽华:香港的城市空间与社会分层浅析,载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13Robert Ezra Park, Human Communities, The Urba

30、n Community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6, p.117.14A. Skaburskis, “Decomposing Canadas Growing Housing Affordability Problem: Do City Differences Matter ” Urban Studies, Vol. 41, No. 1 (2004).15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16赵晔琴:“居住权”与市民待遇:城市改造中的“第四方群体”,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17李斌:分化的住房政策:一项对住房改革的评估性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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