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错误!11 附则 错误!附件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错误!附件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错误!附件 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错误 ! 未定义书签。附件 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错误!附件 5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错误!附件 6检验报告 错误!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
2、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具体的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1: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备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 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 HRB335E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400 HRB400EHRB500 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 HRBF335EHRBF400 HRBF400EHRBF500 HRBF500E热轧
3、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2筋(含钢坯)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P HRBF335 HRBF335E :3筋(不含钢坯)P HRB335 HRB335E轧钢企业细晶粒热轧钢助HRBF5O0 HRBF500E注:各个产品牌号所对应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 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的变
4、化、 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 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 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
5、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 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邮政编码 : 100088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 江涛2.3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 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 机构承担 ,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覆盖
7、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见附件 3);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见 5.2、 附件 3);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见附件 3);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见附件 3);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见 5.1、 附件 3);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 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 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3.7.1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103 号) 规定 , 国家和各地原则上
8、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 炼钢厂项目 , 确有必要的 , 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 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3.7.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 20 号) 规定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 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本 ) 规定 , 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 的炼铁、 炼钢、 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其它铁矿开发项 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本 ) 以外的企业投资
9、项目 , 实行备案制。3.7.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 (国发 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本)( 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规定, 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生产地条钢、 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15 吨及以下转炉 ( 不含铁合金转炉 )3.10 吨及以下电炉 ( 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5.20 吨转炉 ( 不含铁合金转炉 ) ( )6.1020 吨电炉 ( 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 ( )7.20 吨电炉 ( 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 ( )8.复二重线材轧机9.横列式线材轧
10、机10.横列式小型轧机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 ( 不含特殊钢生产 ) ( )注 :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 , 淘汰期限为 是指应于 底前淘汰 , 其余类推 ; 有淘汰计划的条目 , 根据计划进行淘汰 ; 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 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3.7.4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38号)规定 ,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 , 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 , 经过淘汰落 后、 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 , 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 推动钢铁工业 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
11、 扩建产能的钢铁项 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 , 避开国家环保、 土地和投资主 管部门的监管、 审批 , 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 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 25 万千伏安以 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 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 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 , 加快淘汰强度 335 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 , 推广强度 400兆帕及以上钢筋 , 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底前, 坚决淘汰 4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30 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 , 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 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 , 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 5吨, 吨钢烟粉尘排
12、放量 低于 1.0 千克 , 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 1.8 千克 , 二次能源基本实现 100%回收利用。3.7.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7号)规定, 钢铁行业: 底前, 淘汰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 淘 汰 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法律、 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 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 ( 见附件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 变形钢筋
13、” , ”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 ”产品单 元”栏按照表 1 中的产品单元填写 ,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照表 1 中的产品品种、 产品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 申请的企业 )。4.1.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 ( 生产线 ) 的有效审批 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 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 。4.1.1.5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
14、环保达标证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103 号 ) 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国发 38 号)规定 ,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查中心各一份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则要求的 , 准予受理 , 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
15、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 应 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 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 ,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 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 企业能 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 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 则批批
16、检验合格 , 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 , 方可销 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 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 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 应制定核查计划 , 提前 5 日通知企 业, 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 了解审查组工 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 ,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 单位, 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 许
17、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 5.4)进行实地核查 ,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 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 并实行组长负责 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见附件 4) 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 见附件 5) 复印件一份 交企业 , 一份交观察员 , 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整改。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完成对企业的实地 核查。4.2.8企业
18、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 ,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 由审查部书面上 报国家质检总局 ,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 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 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 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 5.5)抽封样品 , 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 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见 5.5.1)一式四份 , 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 由企业自主选 择。4.3
19、.2经实地核查合格 , 需要送样检验的 , 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 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 转 包。需要现场检验的 , 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检验机 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 并出具检验报告 (格式见附件 6)一式四份 (企业、 审查部、 全国许可证审 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许可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 ,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
20、作 , 如因 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 由审查部书面上 报国家质检总局 ,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4.4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文 书、 抽样单、 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 并自受理企业申请 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 材料的审查 , 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21、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 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 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22、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见表2)表2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标准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3014-1991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4YB/T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主要相关标准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
23、学分析方法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5GB/T 2101 型钢验收、 包装、 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YB/T 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7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8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4、5)表3企业生产钢筋混
24、凝土用热轧钢筋 (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浇铸用的连铸机制氧机检测设备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4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 检测设备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轧钢机冷床(非简易冷床)定尺剪切设备检验台(或精整台架)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表5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见表6)表6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条款号检验项目钢筋混凝土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7.1化学成分用热轧钢筋5.1.3尺寸(钢坯)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T -5.2外形6.5条表面质量细晶粒 热轧钢 筋表面质里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 筋5.1钢筋混凝土 用热轧钢筋 (含钢坯)7.3力学性能7.4工艺性能6.2重量偏差6.3.46.57.87.7晶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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