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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户口迁入上海落户审批指南包括投靠配偶.docx

1、关于外省市户口迁入上海落户审批指南包括投靠配偶关于外省市户口迁入上海落户审批指南(包括投靠配偶)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2、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

2、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二)审批内容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三)审批对象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迁沪落户相

3、关政策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2、申请材料不齐全;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

4、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

5、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

6、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

7、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

8、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

9、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

10、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4)申请人在沪子

11、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

12、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

13、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

14、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4、退学、开除学籍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

15、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

16、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5、弃婴收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

17、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

18、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

19、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6、事实收(抚)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

20、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

21、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15)提供民

22、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7、非弃婴收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23、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0)入户地居委会

24、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

25、)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8、支内职工子女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

26、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

27、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10)申请人的父、母单位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11)申请人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2)申请人的

28、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1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特殊情况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14)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15)当地县(市)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清单、对帐单、养老金缴费手册等原件;(16)相关部门出具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

29、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18)申请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回沪的全部审批材料;(19)申请人被照顾投靠其父母在本市的兄弟姐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户口投靠的声明公证书(对未成年的投靠人另需提供监护公证);(20)在沪居住证等在沪长期居住凭证;(21)承诺书(附件)(2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八、审批期限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县)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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