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3 ,大小:29.64KB ,
资源ID:2288746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288746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Word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Word下载.docx

1、1991.6.1行政法规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1.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2.15出版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9.15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部门规章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998.1.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1印刷业经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1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002.8.11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公安部2003.9.11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1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16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8.11

2、7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3.118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5.3019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12.120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许可(共5项)一、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二、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审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

3、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设立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

4、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四、从事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3项五、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2项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共112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5、;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

6、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7、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六、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禁止印刷含

8、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警告,责令停业整

9、顿,吊销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

10、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九、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十、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十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十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 运输出境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 运输出境的。十三、从事包

11、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十四、从

12、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十五、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十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

13、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十七、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

14、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十九、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二十、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二十一、

1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没收、罚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

16、映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

17、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二十四、音像出版单位向其它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