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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施工过程检验管理规定.docx

1、01施工过程检验管理规定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JH22321501.01-2007施工过程检验管理规定2007-01-15发布2007-03-01实施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和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GB/T15498-2003进行编制,旨在规范施工过程检验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得到有效控制。若本标准的内容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相抵触,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本标准所示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技术质量处负

2、责起草与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张家亮。本标准批准人:马海峰。本标准为第一版。施工过程检验管理规定Q/JH22321501.01-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立了施工过程检验策划、实施与最终查验收等管理的一般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得到有效控制。本标准适用于吉化北建公司质量管理系统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3、用于本标准。记录控制程序Q/JH22320001.1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JH22320001.17;接受监督检验管理规定Q/JH22321501.02;施工技术方案管理规定Q/JH22322102.01。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和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Q/JH22320000.01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述定义。3.1验收: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2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

4、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3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3.4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3.5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4职责与权限4.1技术质量处(含检验责任工程师)4.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关注并依法满足相关方的要求。4.1.2负责策划过程检验计划,组织确定关键过程、重要环节(或控制点),并做好监督、检查与指导工

5、作。4.1.3负责有关委托检验与试验管理,并做好出库后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检验与确认的监督与指导工作。4.1.4负责施工过程与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并监督、检查现场工序交接控制状态。4.1.5负责过程质量监控记录与存档备查文件的管理工作。4.1.6负责特种设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开工前的告知管理工作。4.2检测单位4.2.1负责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开展委托检验与试验工作,并对检验、试验结果负责。4.2.2当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有疑义时,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委托单位、技术质量处书面报告。4.3基层单位4.3.1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编制、报批过程检验计划,确定关键过程、

6、重要环节(或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4.3.2负责检查确认作业层员工岗位资格或操作技能,有权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4.3.3负责做好出库后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检验与确认工作,有权制止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4.3.4负责施工过程与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工序交接手续,有权制止不合格工序转序。4.3.5负责关键过程、重要环节、控制点的旁站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制止和处罚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4.3.6负责施工过程质量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最终移交、归档等工作。4.3.7负责报告和参与处理过程不合格品,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5管理内容与方法5.1过程检验计划管理5.1.1建设工

7、程产品具有单件性,每项工程开工前均须针对产品特性编制过程检验计划。5.1.2过程检验计划应依据设计文件、质量验收规范、检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方要求对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进行策划,按单位工程进行编制。具体见附表“BJZL-03过程检验计划”。5.2作业人员岗位资格和能力监控5.2.1质检员应对作业层人员岗位资格或操作技能进行监视和测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能力和资格应进行检查确认。5.2.2操作者的能力应能满足岗位要求,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应持有效证件上岗。需经现场实际技能考试考核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实际技能考试、考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上岗作业。5.2.3质检员应对

8、质量意识淡薄、施工质量低劣,或经多次教育、纠正没有彻底改正的作业人员,适时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责令停止其作业,以免造成返工浪费、延误工期等不良后果。5.3机具、设备过程能力监控5.3.1施工过程中应使用完好的机具、设备,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确保其过程能力的实现。5.3.2对施工质量有较大影响的机具、设备和计量设施,在投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应试运行,以验证其实际能力满足要求。5.3.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技术员和施工员,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5.4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投用前的检查确认5.4.1出库后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其外观质量应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

9、产品达到合格与否进行确认。5.4.2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并按规定要求见证取样。投用前应对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做好记录。5.4.3经自检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5.4.4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情况有异议或已经判定为不合格品时,且无符合规定要求的放行手续不得用于工程。5.4.5需要试验、复验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需要见证取样的,由质量检查员负责联络各相关方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并监督送检情况,确保实现见证取样检测合规性。有关见证取样与送验要求,按建建20002

10、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5.4.6特许放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若拟用于正式工程,投用前必须履行汇签手续形成工程备忘录(或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申请),以便追溯。、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均由提出单位(包括建设、监理、设计或施工单位)负责填写,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转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执行。、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应分别在各自的施工日记上做好记录,工程备忘录(或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申请)由技术员保存、归档。5.5作业环境监控5.5.1作业环境监控主要包括作业所处季节、场所等特性。通常涉及影响工程

11、质量的有:温度、湿度、照度、粉尘等因素。5.5.2对所处季节(如,冬期、雨季)特性明显的施工作业,应依据有关施工技术方案、技术交底和工艺规程,着重检查确认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关键参数的控制状态。如,冬期施工的外加剂计量与控制,试块养护与现场实物温度的监测与测量;雨季施工焊接的焊材烘干、发放管理以及现场施焊湿度控制等。5.6工序质量检验控制5.6.1施工中质检员应对过程能力和过程质量状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认真贯彻执行“三检制”规定,确保工序质量处于受控状态。5.6.2当过程的能力未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及时反馈有关人员适时纠偏或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5.6.3自检、施工过程中,操作者

12、应对自己所施工的部位随时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班组的自检工作由班组长组织、填写自检记录(质量验收记录)。5.6.4专检、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质检员负责实施专业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单。、隐蔽工程检验由质检员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6.5工序交接检、凡工序交接、班组更换、专业交接,均应进行检查。、工序交接检由施工员组织技术员、质检员、有关班组进行检查。、交接检查后,交方班长填写工序交接卡,交接双方确认签字,质量检查员保留一份。、工序交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5最终检验与验

13、收、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基层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竣工后,基层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技术质量处和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技术质量处派人参加验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最终检验和试验应由技术质量处代表、供方代表、顾客代表、监检代表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验证活动结束后签字认可。5.6其它管理5.6.1有关过程检验记录的管理,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5.6.2有关接受第三方检查或监督检验的控制按接受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执行。5.6.3有关不合格品管理按不合格品控

14、制程序执行。5.6.4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内容与控制级别等按附录A:工程项目质量监控表执行。6报告或记录6.1报告或记录名称6.1.1过程检验计划;6.1.2质量活动日记;6.1.3各种放行记录;6.1.4工序交接卡;6.1.5其它检查记录。6.2报告或记录的保管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附录A(规范性附录):过程检验控制点一览表序号监控项目监控内容级别工作见证1人员到位1)、各专业质检员配备到位,资格合格;2)、明确或指派取样员、焊材烘干员。A抽查相关人员及证件。2确定和准备质量记录1)、已确定质量检评标准;2)、准备相关表格;B核对所采用的标准;抽查相关表格。3现场标准、规范配备1)、现场持有常

15、用现行标准、规范;2)、掌握所涉及的其它标准、规范以及本工程所涉及的监控项目等。B抽查常用标准、规范;抽查其它标准、规范掌握情况。4过程检验计划1)、过程检验计划、编制与审批符合要求;2)、引用标准、规范准确且现行有效;3)、检查、见证与停检点设置明确、合理、符合规定;4)、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正确;5)、抽样方案正确合理,有代表性。A过程检验计划。5特种设备告知1)、特种设备按要求办理告知手续;2)、见证点、停检点设置清楚,通知与接受监督监督检验要求清楚。A告知手续;过程检验计划;相关法规及掌握情况。6作业人员岗位资格检查1)、检查、验证特殊工种(如,焊工、起重、无损检测等)岗

16、位资格。2)、现场技能验证与放行。B质量活动日记与现场抽查;焊工现场考试相关记录,报验手续等。7材料质量控制1)、外观检查;2)、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与确认;3)、检验试验情况检查与确认,包括取样。4)、材料投用前的预处理的检查确认(如,焊材烘干)。5)、自检合格后投用前的报验;6)、检查特许放行手续与放行。B外观检查记录;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确认记录;报验手续;变更申请、工程联格、备忘录或材料代用等手续确认与放行记录。8工程设备质量控制1)、开箱验收及时,记录充分有效、符合要求。2)、随机文件、证件齐全、有效;3)、报验与特许放行手续及时有效。B开箱检查验收情况记录(质量活动日

17、记);报验与放行手续等。9施工机具、设备、计量设施控制1)、对因过程能力而影响产品质量的机具、设备检查、确认;2)、对计量设施的检定与投用前的状态检查确认;3)、关键设备、机具或新设备投用前的试运行的检查确认;4)、对检查、确认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技术员和施工员,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B质量活动日记、各种检查确认记录。10施工过程的监视和测量1)、监督施工工艺执行情况;2)、旁站监督关键参数、关键环节的实施与控制情况;3)、检查材料的使用、预制、预处理情况,如砼搅拌、半成品加工预制、焊材的烘干、发放与使用等;3)、工序报验、交接与质量状态监控;4)、隐蔽工程报验、检查验收;5)、成品防护措施的

18、落实情况;6)、过程质量检测,如试块强度、无损检测、漆膜测厚、电火花检漏等应与工程同步,且抽样合理。7)、问题处理情况。B质量活动日记;各种相关记录,如强度试验、温度记录和无损检测记录等;工序交接记录;隐蔽工程报验与验收记录;信息反馈与处理意见或建议等。11质量记录管理1)、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交工和存查)与工程进度同步;2)、报验资料签字确认、意见明确;3)、工程材料、设备自检与报验记录;4)、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记录;5)、质量检验评资料与技术资料应对映一致,保证或主控项目不漏项。6)、存查文件齐全、真实准确、不漏项;A各种文件或记录。12工程收尾、中间交接与工程交接1)、

19、工程尾项清查及质量问题处理;2)、质量资料核查;3)、工程中间交接准备与相关参加人员的通知;4)、工程交接。A工程尾项明细表;质量资料核查表;相关移交记录等。附注A级监控项目是技术质量处重点监督对象,B级监控项目是基层技术经理重点检查项目。附件1:建设部文件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20、国建设部(印章)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

21、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

22、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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