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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信贷本科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1、顾名思义,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所建立的资金信贷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个人与个人间的直接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可自行商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这种借贷关系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成交快的特点,一般需要借助专业的网络平台为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提供服务。根据借贷成交方式,P2P金融可分为线上P2P信贷模式和线下P2P信贷模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线下模式和传统的民间借贷很相似,网络平台只负责相关信息的发布,借贷双方信息的匹配,如有成交可能则在线下完成交易,和传统借款一样需要有抵押担保,以便降低违约风险。但是,此

2、种模式的运营特征也就决定了其营业空间必然受到地域的限制,难以形成覆盖广泛的服务网络。而线下模式的短板正式线上模式的长处。然而线上模式的抵押担保难以实现,故其风险要高于线下模式。 P2P信贷模式是舶来品,最早出现在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英国,05年左右开始陆续出现,不管产生了多少种变体,但是从名字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核心仍然是金融,是个人与个人间建立的小额借贷关系,而互联网只是媒介或手段。有“现代小额信贷之父”之称的尤努斯博士是这种全新金融模式的最早创立者。他在研究和分析社会经济问题过程中发现现有金融体系和运行模式在解决贫穷问题和实现金融普惠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传统金融难以覆盖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临时性

3、的小额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他于1983年创立了全球第一家以盈利兼顾公益为目的的著名的格莱珉银行。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制度,格莱珉银行不仅创造了利润,而且解决了成千上万穷人的临时之需,进而使很多人收益并且摆脱贫困,实现了双赢的理念。至今,格莱珉银行已经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金融发展效仿的对象。近30年来,该银行通过小额放贷方式直接服务700万人,间接惠及3500万人,根据其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除成立当年及1992年水灾外,该银行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05年盈利高达1500万美元。这种鼓励小存,支持小贷的模式,充分发掘了社会中第三世界的需求潜力,也成为当今各种P2P金融模式的雏形。二、我国P

4、2P信贷发展状况在国外,P2P行业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和英国,美国的PROSPER网贷平台,LENDING CLUB网贷公司以及英国的ZOPA的网站是目前在各自国家发展的最为成功的P2P公司,其成功与其国家的发达的金融制度、技术水平、征信体系密切相关。在我国,由于企业自身实力不济,信用不足,经营风险大,再加上银行自身的信用和风控体制尤其严格,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无法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再者,由于银行信贷的申请流程等问题又无法满足个人临时性的小额的资金需求,这就为国内P2P金融平台发展提供了空间;几年时间内,中国P2P金融从无到有,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甚至令国外机构直言要来“中

5、国取经”。 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监测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总额突破万亿大关,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为16312.15亿元。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中央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再度将P2P行业发展带入新时代。10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过去的发展得到了认可,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正逐渐向金融正规军蜕变。但是,尽管迈入了“万亿时代”,但我国P2P网贷行业规模尚小,仍处于发展早期。某网贷平台也认为,万亿元只是一个开始,未来3年网贷行业将达到10万亿元的规模

6、。但是由于门槛很低,又无明确立法,近几年涌现的网贷平台近3000家,其中以红岭创投、宜人贷、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等网贷平台较为典型。目前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结果阿里小贷胜出。但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P2P行业对于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极大满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临时性资金短缺,对于投资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很大的便利性,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另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经过几年的发展衍生出9大模式,P2P作为其中一类。自身又发展出若干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纯粹中介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是P2P网

7、络信贷的最早的最简单的运营模式。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不吸收存款,不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仅仅是将相关借贷双方的借贷意向公布于本网络平台,实施信息匹配和提供交易设施等,不与其中任何一方商定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不得国家政策限定的最高利率);也不向投资方提供任何担保。具体的担保是由与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联合担保。这种模式多为一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可以由多个借款人提供借贷资金。而且有大型的担保机构提供联保,如遇到违约造成资金无法收回,担保机构将会在逾期第二天把本息打到投资人的账户。目前业内实力很强的上海拍拍贷网络平台就是属于此种运营模式。由于风险小、安全可靠,拍拍贷也成为众多投资者青

8、睐的对象。2.转让债权信贷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是多对多,即既可以将放贷资金拆分成若干份,分别借给不同的资金需求方,又可以将债权拆分为若干份,分别转让给有投资意向的资金提供者,然后将获得的资金投资于新一轮的借贷组合。这一种模式成立的前提是最终的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最大的债权人。目前,国内的宜信贷采用这种模式,因其模式特殊,双向打散,形成了独特的风控体系,一边多向吸收资金,一边多向放贷资金,如此反复形成良性循环,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由于运营灵活便捷,可复制性强,而且风险管理比较有效,此模式也逐渐成为国内主要的运营模式。但是此模式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放贷资金小于吸收的投资,或者没有相应的放贷对应于投资资

9、金,这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进而违反进一步打击非法融资的通知。3.线上线下复合中介模式这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一种P2P金融模式。在一定的借贷额度内,即可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时信息匹配,自行成交,无需抵押担保。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额度,便需要转为线下成交模式,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这种模式既可将转让债权模式镶嵌于其中,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又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记录功能,客户资源汇集功能取得经营优势。而今,有利网联合小贷公司,翼龙贷,同城借款020模式都可以看作是此模式的典型运作。三、我国P2P信贷行业现存问题分析虽然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为百姓的投资理财开辟了渠道,成为传统金

10、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行业现存的问题仍然是该行业持续发展的瓶颈。由于行业门槛低,各路资本纷纷入围,整个行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让人眼花缭乱,有的平台甚至昙花一现,一些机构的专业水准,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有的平台就是为了圈钱而生。而行业内虽然有小额信贷联盟主持业内工作,但其行业规范能力及约束力也颇受质疑。(一)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到目前为止,国内仍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金融的定义、地位、性质、入门标准、经营范围等做出明确界定。法律法规的建设进度缓慢,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影响着P2P网贷的健康发展。就法律法规对P2P平台的注册要求方面来说,存在两大缺陷

11、-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首先,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除需满足公司法外,还须符合金融行业有关资质。P2P平台仅依据公司法就从事部分金融业务有所不妥。其次,P2P平台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如P2P平台代理收付款项涉嫌超范围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占有沉淀资金孳息涉嫌侵权,明显偏高的利率水平等。2015年8月,中融资本在工商执照年检时,查出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被工商机关要求整改。再者,尽管很多P2P金融平台的业务范围与小贷公司并无明显的区别,但法律明确规定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且必须到位,才能取得金融营业牌照。而P2P金融没有明确的注册标准甚至只需花几千块钱请一个代办公司

12、弄一套号称有1000万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即可。另外,大部分P2P平台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在这方面,国家仍没有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上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和规范;加快构建并完善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另外,从立法的进度来看,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互联网发展速度快、技术更新快、创新效率高等特性,大多数法律在制定时不能充分了解和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代事物的发展特性,而相关法律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对其充分了解和预测的前提下以及法律的修订本身又有繁杂的程序问题;所以,立法的进度总是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目前只有银监会于20

13、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指导层面的文件(央行根据P2P金融的一般定义,直接称P2P为人人贷,这个人人贷是对P2P信贷行业的总称,并非是指人人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当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针对P2P平台的法律规范更是难以确立,由于当前也缺乏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所以有关小额贷的合法性问题无从谈起。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法律文件中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涉及到了民间借贷。这些法律和文件,将互联网金融活动归为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

14、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高于最高利率限制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对其规范和约束。总之,最具保障性和规范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应该是P2P信贷市场的第一道防火墙,而这道防火墙的建立目前看来还是问题重重。(二)监管体系存在缺陷近期P2P平台跑路已经是家常便饭了,但在2015年11月23日,一家名为鑫利源的P2P平台跑路却高调发公告,此举实属罕见。这种发“跑路公告”的做法,明显暴露出了监管缺失的严峻程度。尤其是该平台的上线只有3个多月的时间,想上线就上线,想跑路就跑路,这完全就没把监管者放在眼里。鑫利源跑路之后,当地银监局和金融办均称不负责监

15、管以及近期e租宝事件引起的“行业地震”足以暴露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面临的窘境。总体来看,我国在金融创新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现有的组织监管体系依然问题重重。虽然在一行三会之间进行了分工,但各自的职责权限并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出现不知应该由谁监管、由谁负责、相互推诿的局面。在如此境况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以取得成效。如今,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渐趋明朗,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也明显趋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分业监管的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难有用武之地。第二,风险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过于简单落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建立起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系

16、统的风险测评标准和体系;另外监管过程缺乏程序法和规范化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非现场监管方面,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做支撑,监管仍然是传统的交互纸质报告为主,这样难以获得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致使风险发现效率低,一般总是在风险发生后,才能够察觉的到。(三)行业自律作用不足P2P信贷行业要想走向正轨可持续地发展下去,需要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二者缺一不可。行业自律或许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好生态的路径。当前,在国内行业中,影响最广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简称小额信贷联盟)以及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在小额信贷联盟内部设有专门针对P2P金融运营和监督的P2P金融委员会。但是,很多P2

17、P金融公司加入上述行业组织的目的仅仅是作为一种宣传和吸引投资的手段,对于行业规定却并没有认真执行。这些机构组织的性质即民间组织也决定了其约束力低下,作用不大的现实境遇。以至于机构形同虚设,自律公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那么如何发挥行业自律性机构及公约的作用,也是关系P2P信贷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四)P2P信贷平台自身经营不规范由于大多P2P信贷企业的实力普遍较弱,注册审批又缺乏程序化和规范化。结果致使行业内部稂莠不齐,运营方式五花八门,导致其经营水平、管理制度和风控体系的构建都比较落后。很多企业本身就是为了短期圈钱而生,根本没有可持续发展走向规范的条件。而公众又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

18、力,难以将诈骗平台与正规的P2P平台区别开来。P2P行业曾一度因非法集资、自搞资金池、虚假诈骗和一系列的跑路事件而使行业信誉严重受损。我国的P2P信贷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借鉴;实力不强的先天缺陷决定了企业内部难以形成系统完善的交易机制和风控体系。只有在企业内部建设系统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如独立业务部门、完备财务和会计制度、积极的员工管理制度、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另外,观念的差异也造成了风险意识的差异,这就是的风险意识较弱,组织机构本就不够完善的平台没有建立风险测评体系和合规监管部门,在风险面前无能无力。而P2P平台的创设者大多并不来自于互联

19、网或者金融领域,其专业素质和眼光也相对缺乏,使得他们无法根据互联网的特性和金融思维来进行科学的决策和规划。这也是制约互联网金融持续生存的主要原因。如此看来,加强对P2P网贷平台自身经营得规范性的引导与监督,将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五)统一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伴随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也进入人们的视野。以跑路为代表的风险事件频发,对传统的征信体系构成了严峻地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行业本身问题重重,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其难以接纳。而线下获取信用信息的成本相对较高,这也使得小微金融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总之,征信体系的不统一,征信

20、系统之间又缺乏共享渠道,信用信息的零碎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央行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授信或放贷的重要依据。但是中国的征信体系底子较薄,政府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不够多且不够公开,各部门数据也没有完全打通。比如我国有14亿的人口基数,但目前央行信用数据系统中收录了9.2亿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3.5亿人,不足全国人口总数的三成。其次,近年来从事征信业务开发的机构逐渐增多,但这对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要求很高,目前所形成的记录系统规模较小,如离云征信、云评级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不能在行业形成公信力。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短期内

21、难以纳入征信系统,只能依托行业联盟定期发布黑名单等方式抱团互助,但是行业联盟刚刚建立,其所汇集的数据量远不能和央行的征信系统相比。而第三方征信系统正处于起步和成长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相关各方的信息需求。总之,征信体系的完善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如何构建覆盖全面,信息互享,灵活高效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六)专业人才严重缺口人才问题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成长过程中问题重重,不仅是因为这种创新模式本身无太多的经验可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最重要的是缺乏高素质的既熟悉互联网特性又具有金融思维的专业人才。而如何突破互联网

22、金融发展的瓶颈,最根本的在于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上。现阶段,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来看,都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人才缺口非常大。2015年全国新上线的平台数量超过1000家,同比增长了一倍;而交易规模也从2014年的2528亿上升至11805.65亿增长幅度将近259%。从人员规模来看,2014年,P2P从业人员数量达10万人,按照1997-2009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来推算,2019年P2P从业人员将达56万人,2024年将达234万人。P2P金融作为传统金融思维与互联网金融思维的结合体,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互联网技术给人们带来的金融服务便利化以及风控手段的技术化创新化;在此基础上形成

23、的经营差异化使其能够突破传统金融空间的限制得到发展壮大。而这些所形成的现实需求,导致了人才市场供给侧的严重不足。例如杭州的数银在线,在创世之初就拥有了49项专利技术,但由于人才得不到持续供应,进而失去连续的创新能力,最终当浙银资本撤资后资金链骤然断裂,遭此重大变故面临倒闭,其中也蕴藏着必然因素。总之,人才问题将是涉及平台自身长远发展,行业更加成熟,金融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我国监管当局为了顺应金融创新的大趋势,对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给予了非常大的容忍,这一方面给予P2P行业足够的发展空间,推动其发展完善,另一方面也使得P2P各种风险和问题充分暴露,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实际上,只要能有效解决上述

24、问题,P2P平台走向规范也就为期不远了。四、规范P2P信贷行业发展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并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实现与传统金融法律体系对接。对于框架性,原则性的内容,做出详细解释,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化的金融法律体系。二是要兼顾基础性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地位以及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对P2P平台的运营形式、资质条件、业务模式、风控和监管工作做出明确的要求。三是配套制定国家标准和技术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的制定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相对于传统金融

25、而言,P2P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客户识别、身份证验证、资金支付等,应从全局出发协调相关部委标准出台和制度安排工作。四是应当在具体法律文件中,从微观角度出发促进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完善信用体系,规范电子签名和证书验证等;并且对于P2P金融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制定系统化和层次化的惩戒制度。总之,从法律的高度界定P2P金融范畴,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指明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是解决行业现存问题的第一步,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二)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涉及领域广、信息更新快的特性,应考虑构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其中以银监、证监、保监等机构为监管体系的主体,信息

26、部门和商务部门等起到辅助作用。明确各自职责的同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如下:一是借鉴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所运营的相关业务的监管模式,仍然由一行三会牵头,在分类监管的总的原则下,可以进一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施合作监管或者延伸监管,以形成对分类监管体系体系所形成的空白进行弥补。这一方法前提是必须以条例法规的形式推动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明确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责任,P2P信贷由于其运营模式具有明显的跨地区特征,单靠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难见成效,必须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和支付清算方面的信息和技术优势,理应由人民银行牵头,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央行可与其他监管实行信息共享。三是可以加强对

27、支付环节的监督,这一环节主要是规范网贷平台的资金往来。人民银行是支付体系的核心,尤其负责建设和完善支付系统,并起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货币的发行等。由于其实力和技术设施的便利,由其承担第三方支付、网贷资金流动的主要监管责任较为合适。四是在金融深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交易的网络化、交易时间短、交易频率大的特征使得现场监督在互联网领域越来越难有用武之地,非现场监督的作用将显得更加重要。所以必须重视非现场监管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最后形成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以现场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五是建立针对互联网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对于风险防范的作用不可估量。互联网金融跨地区、涉及人员多、技术相

28、对密集的特性要求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设计。(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由于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属于第三方部门,所以自律性机构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灵活性、专业性、涵盖广的优势特点。为了提高自律性机构在行业中的权利和地位,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和提高行业协会在业内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指导,但也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主性,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力量,独立发挥第三方立场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仅仅扮演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的角色,没有行政能力,不可将其只能与监管部门混淆

29、。二是加强自律协会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明确企业入会所必需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让某些企业以为加入行业协会就等于自身经营有了保险箱;更不能让企业将入会作为掩饰其非法经营的工具。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之所以乱象丛生,门槛低是原因之一。想要做P2P、众筹等仅需要花几千元买个平台就可以了,而缺少金融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本金、专业实力和风控机制,使行业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所以行业协会在制定入会条件时,应坚持条文化、具体化、可量性的原则,并将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指标选择性的引入互联网金融,对于一些抽象的指标最好不用。三是制定行业职业标准和从业人员工作细则,主要是提高和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形成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四)规范P2P信贷平台经营在P2P信贷产生之初,伯格就强调从加强网贷中介规范的角度出发,来提高线上P2P的安全与规范性。他认为应该合理披露平台风险管理和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银监会早在去年就已经明确规定了P2P不能触碰的四大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是由于我国P2P信贷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济,整个行业还处于整合阶段,要求企业建设与传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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