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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法律职业道德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docx

1、司法考试真题 法律职业道德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2009-11-6 15:1【大 中 小】二、多项选择题:(2009年)88.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某有利的理由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结果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

2、背景并接受委托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9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A项正确。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据此可知,B项中刘律师依据封建迷信思想向委托人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因此,B项错

3、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据此可知,C项中刘律师为了谋取代理业务而向委托人作出虚假宣传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的。因此,C项错误。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据此可知,维护受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本题中如果刘律师专业知识欠缺,考虑到不能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拒绝委托是

4、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的。因此,D项正确。89.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D.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5、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90.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正确、不正确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6、正确、不正确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正确、不正确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正确、不正确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综合性较强。选项A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7、选项B正确。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选项C错误。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选项D正确。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2008年)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

8、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答案:ACD解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项说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材料,是错误的。法律只是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应当选。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C项中多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因而是不正确的,所以C也应当选。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但

10、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所以D也是错误的,应当选。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

11、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答案: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A项中徐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所说的话是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违反了基本准则第32

1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B项中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根据第33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庭规则。基本准侧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所以C项中周法官并未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

13、誉谋取利益的义务。所以C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的配偶林某接受了案件被告的好处,而林某也将情况向谢法官说出,谢法官并没有回绝。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得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根据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此D是正确的,应该选。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

14、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法律|教/育网|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

15、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ACD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

16、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官法第32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

17、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

18、况,分别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

19、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2008年四川)88.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

20、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答案:ABCD解析: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定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A项说法正确。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谨慎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单独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影响中立地位。因此,B项说法正确。在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

21、的宪政结构,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有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则设在法院。主要认为是进行刑事诉讼。因此,C项说法正确。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因此,D项说法正确。89.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和看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B.司法公正要求裁判者与裁判的结果没有利益相关性,否则不可能客观、中立地解决纠纷C.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D.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核实证据和

22、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答案:BCD解析: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公正意为“二极端之中道”。即判决在诉讼两道之间不偏不倚。这种不偏不倚的状态只能由以下两种情况促成:(1)裁判人员与案件利益无相关性;(2)司法官的情感自控性。因此,B项说法正确。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平等的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因此,C项说法正确。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正确性,而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做

23、出恰当的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注】:本题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CD,根据上述解释和2008年教材上的相关内容来看,网校认为A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D.90.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

24、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曾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法是正确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B项中实际8人出席已经超过了13人的半数,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此,C说法正确。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

25、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26、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项说法正确。法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D项中,何庭长在家以审判的案件为例为自己的儿子讲解法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2007年)8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行政机关职务B.审判机关职务C.人民代表大会常

27、务委员会委员D.政协委员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B、C是正确答案,D项错误,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88.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答案:A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

28、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所以,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该行为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A项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不禁止配偶从事律师职业。因 此,B项不当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因此,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的做法违反法官职业道德,C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只要这些活 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因

29、此,D项不当选。89.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答案:BC解析: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90.律师除特殊情况外

30、,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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