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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docx

1、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chemical substances (full text)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

2、三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

3、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

4、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 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

5、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

6、户名称等记录。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7、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 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

8、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 新化学物质转移出

9、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

1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四)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乱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申报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 (三)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 (五)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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