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域报告,由区域按规定程序向河北公司报批并申请授权。第二章 证照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包括:(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简称五证)。(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机计量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加油站合法经营应具备的其它经营性法律证照。(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动产和其它非经营性法律证照。第六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统一实行“五证”上墙悬挂,原则上悬挂在营业大厅,也可根据实际悬挂在经理办公室、财务核算室,但不得悬挂在库房、宿舍等
2、非营业区。“五证”悬挂顺序为:左一、营业执照,左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左三、税务登记证(国税),左四、税务登记证(地税),左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第七条 “五证”要求正本悬挂上墙,加油站员工要妥善保护并不得随意借用。加油站负责人为本站法律证照管理第一责任人,如有丢失、损坏应负主要责任。各加油站负责人如因工作调动,应首先办理证照管理档案交接手续并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保管规定: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由加油站上墙悬挂,副本由区域综合办公室保存。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其他加油站必备
3、的经营性法律证照正副本均由区域综合办公室保存。3、加油站土地证、房产证、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动产和非经营性法律证照原件由河北公司网络投资管理中心存档。区域保存复印件。第九条 加油站证照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区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及时重新补办证照。第十条 各加油站必须在区域准许的范围内使用有关证照,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各加油站须使用区域或河北公司证照(包含复印件)的,应向区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或向河北公司申请办理,各加油站不得直接向河北公司申办。第十一条 加油站负责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证照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证照变更及证照年检。第二节 证照变更及年检第十二条 各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注册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分别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1、变更经营单位名称的; 2、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3、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的;4、变更经营地址的;5、变更经营方式的;6、变更经营范围的。各加油站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由区域统一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由各加油站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
5、条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三条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企业名称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6、加盖河北公司行政公章的河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法定负责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负责人登记表;6、区域或河北公司出具的企业法定负责人任免证明和身份证明;7、加盖河北公司行政公章
6、的河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营业场所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证件:3、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第十六条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机构代码证的变更登记,并结合变更登记情况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第十七条 按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各直属加油站应在每年的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向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年检,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
7、经营许可证书;5、加盖河北公司行政公章的河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第十八条 对于加油机计量检测证书、机构代码证等加油站营业性证照应按各证书中记载的法定检测期间进行申报检测。第三章 纠纷处理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纠纷是指公司各直属加油站,与其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存在经济、法律权利主张内容的法律争议,包括诉讼纠纷和非诉纠纷。第二十条 公司各直属加油站,每月应进行法律隐患的查找和清理工作,每月末将清查情况上报区域综合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公司直属各加油站遇有法律纠纷,应在纠纷发生后立即将案件起因、具体案情、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对方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域综合办公室,由
8、区域综合办公室法律事务岗出具法律咨询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后报区域经理,经理审查后,由区域综合办公室上报河北公司企管法规部,并申请授权。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送达区域的法律文书由区域综合办公室统一签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二节 纠纷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 区域直属各加油站一律不得赊销油款,未经河北公司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第二十四条 区域及直属各加油站如需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华北公司规定的合同文本。由区域综合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河北公司进行申报并履行公司合同签订手续。第二十五条 区域各直属加油站未经河北公司和公司授权,不得对外行使代表公司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区域各直属加油站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出具涉及区
9、域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证照、承诺、证明、担保、确认、授权。第二十七条 区域对外发生的业务(不含油品汽运现款销售、管理费、办公费、福利费)、除即时清结的小额业务以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载明法定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的内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核算中心不予结算付款。第三节 已发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包括谈判协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以及其它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 需要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纠纷,统一由区域综合办公室向河北公司报告,未经河北公司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处理纠纷案件。第三十条 区域及各直属加油站收到各类涉及纠纷的法律文书,必须在两天以内书面形式上
10、报区域综合办公室。第三十一条 以区域及各直属加油站为当事人的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河北公司委托,案件结束后,有关承办人或代理人应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河北公司。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第三十二条 区域各直属加油站负责人为本单位证照管理及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区域把各加油站证照管理工作和防范法律风险工作纳入业绩管理效率评价之中。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经予扣发工资、警告、赔偿、撤职等处罚:1、XX以区域或加油站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证照变更的;3、未按规定参加营业性证照年检,造成损失的;4、XX私自处理有关纠纷案件、超越授权范围处理纠纷案件的;5、在证照管理及处理纠纷中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6、收到法律文书未及时上报的;7、具有其它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各直属加油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域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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