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申诉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 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 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 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
2、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八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 申诉人的姓名
3、、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 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诉人。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之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 超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二) 超过申诉期限的;(三) 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四) 申诉撤回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
4、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五) 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六) 应补充申诉材料逾期不补充的。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指定申诉案件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1名委员处理。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5、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一) 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二)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 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四) 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 申诉处理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六) 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例,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6、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处分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7、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听证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
8、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六条 听证程序(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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