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第二条廉政监督卡是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承办人、承办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律、违反办案纪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等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第三条廉政监督卡旨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以更有效的方
2、式监督约束办案人员,以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使本法院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严格执法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第四条廉政监督卡适用范围为在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的所有案件。第二章廉政监督卡的发放与回收第五条廉政监督卡在立案时由立案庭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送达),审理中由案件审理部门发放,要求一人一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积极邀请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监察科。第七条刑事案件廉政监督卡的发放范围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三章目标要求第八条发放、回收廉政监督卡,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九条监察科要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