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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进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别断深入,农村经济进展呈现出多元、快速进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别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

2、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宅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别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

3、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脚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别同意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别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差不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

4、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别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别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别规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接受。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事情屡屡发生,环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浮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

5、强烈别满。 3.合同约定内容别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惟独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别完善、别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别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别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浮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别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别诚信 1.发包方违约。要紧包括两种事情,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依照农

6、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别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给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日子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别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辟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别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适应用打算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进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

7、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要紧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事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别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治理法关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远性建造,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筑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造、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峻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治理别规范 1.没有土

8、地清册或记载别详。现实中,不少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很多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别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别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关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于流转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别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经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不少别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治理

9、别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普通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别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别等,且普通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别情愿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觉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别情愿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别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别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同意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纳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

10、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别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别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往常很多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别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如今原承包户回村,寻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阶段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刻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

11、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事情又别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别合理、别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不少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别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别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关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日子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

12、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别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别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延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治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经过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对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

13、,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阔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进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别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别脚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4、案件的法律依据要紧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对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不少咨询题莫衷一是、做法别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咨询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事情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

15、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别一致,别能得出一具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思考的别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别变。但如国按照增人别增地、减人别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浮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尽管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别再增加机动地,所以不少村集体如今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别可幸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1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别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别力。理论界尽管向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向来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一般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办法和程序能够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尽管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爱护办法,但在上

17、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别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日子在熟人社会中,道德、适应、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要紧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爱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别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别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别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

18、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降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别健全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能够挑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假如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别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别健全,仲裁效力别明确的咨询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别得别挑选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

19、益得别到及时处理和爱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要紧咨询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阔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亮对照,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未来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

20、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2006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06年801件,2007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要紧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事情较

21、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经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降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要紧表

22、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逃避打算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要紧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托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同意流转一方(要

23、紧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别同程度的咨询题,另有治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要紧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4、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别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事情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别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别清双方说法别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接受。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

25、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惟独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别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别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要紧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别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别明。对于流转土地的坐降、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

26、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别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别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关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别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别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别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别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彻底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

27、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别能或别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胖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别能或举证别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妨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治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妨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别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

28、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崩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挪移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全然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虽然特别谨慎,但仍然难以幸免如此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法院裁判并无别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别断上诉、申诉、上访。如此一来,法院别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别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别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

29、策的出台,各省市依照自己的实际事情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能够作出别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能够作出别同的挑选,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别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别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别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咨询题上,别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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