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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Word下载.docx

1、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 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 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 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 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二) 拟订、

2、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三)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四) 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五) 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六) 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 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意见的函;(七) 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八) 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九) 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 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二) 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

3、(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四) 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 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五)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六) 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章立项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 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4、;(二)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三) 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 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 的事项, 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一) 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二) 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三) 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四) 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五) 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第九条法规司根据各司(

5、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 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 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章起草与审查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 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 任。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法规司或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司和相关司(局)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 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必要时法规司可以参与;法规司也可以

6、直接组织负 责起草。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 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所取代,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 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 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 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新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及处 罚幅度的,规章具体规定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新增行 政

7、处罚、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新增收费项 目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 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 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 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第十五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框架结构严谨, 逻辑性强,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符 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编、章、节。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分 章,一般不分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 文表述,条 可

8、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条 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 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同时起草送审稿 说明,内容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简要过程、需要说明的 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结果及存在的分歧、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 称、条目及内容。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 政处罚法等规定:(一) 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二) 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 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 的其他条件;(三) 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 罚款;(四) 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法律、

9、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 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 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第十九条各司(局)负责起草规章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各十份报 送法规司审核。并附上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国内外有关立法 资料等。未提供齐备材料的,法规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补充。不作补充的,不予审查。第二十条 法规司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与起草司(局)协商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上报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的草案和新的说明。发现有不符合第十二条 至十七条 规定的,法规司应当协调 起草司(局)修改。规章草案和说明可以由法规司和起草司(局

10、)主要负责人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司(局)会签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提出提请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的建议。第四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议,由法规司作送审稿的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

11、w. chinasarft. gov. cn)上登载。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 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二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 行。第五章解释与备案第二十五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由总局负责起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制 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 式回复。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 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第二十七条规章的解释权由

12、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 草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 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发 布。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八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 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 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副 本送法规司备案。备案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法规司应当向起草司(局)及时指出,并向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提出修改或废止 的建议。第六章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第二十

13、九条 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 有关司(局)及时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第三十条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第三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 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 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 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 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 行。各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起草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 规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 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 150号)同时废止。声明:该内容系WTT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 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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