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DB11T 134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42000代替DB/1100R 160188前 言为贯彻国家交通部、国家经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提高我市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DB/1100R 160188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条件做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世光、渠华、冯玉琴、
2、李建林。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大修竣工出厂的汽车(包括小轿车、客车和货车)。不包括轮式工程机械和特种专用车辆的设施及附属装备的修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GB 15746.1 汽车维修质
3、量检查评定标准 整车大修GB 12479 客车防尘密封性GB 12481 客车防雨密封性GB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 3798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 1495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DB11/04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房标准DB11/045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T 135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汽车大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3.2 汽车大修竣工质量汽车大修竣工后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程
4、度。3.3 在用汽车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3.4 原设计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4 要求4.1 外观和装配4.1.1 整车外观必须整洁完好,附属设施及装备齐全、有效。4.1.2 发动机、底盘及各总成均应按原厂规定喷(涂)漆。4.1.3 各总成与车架联结部位的支撑座垫应齐全,固定可靠;各滑脂(油)嘴应装配齐全,各总成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足润滑剂。4.1.4 动力转向装置、变速器、分动器、主减速器、液力转动装置、发动机冷却系统、气压制动防冻装置、液压制动装置、风窗清洗装置等均应按原设计和季节要求,加注规定品质与数量的液体。4.1.5 全车紧固件与连接件4.1.
5、5.1 全车所有螺栓、螺母应装配齐全,锁止可靠。关键部位螺栓、螺母的扭紧顺序和力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一般紧固件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缺损现象。一次性锁止螺母严禁重复使用。4.1.5.2 各铆接件的结合面应贴合紧密;铆钉应充满钉孔、无松动;铆钉不应有裂纹、缺损或残缺现象;不得用螺栓连接代替铆接。4.1.5.3 各焊接部位的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应有夹渣、裂纹等焊接缺陷。4.1.6 汽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修理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汽车轴距左右差不大于5mm;保险杠、翼子板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应有歪斜,应左右对称,离地高度差不大于10mm。4.1.7 驾驶室及客车车厢
6、左右对称,离地高度差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货厢边板、铰链应铰接牢固、启闭灵活。4.1.8 机动车转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行左或向右:4.1.8.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0。4.1.8.2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15。4.1.9 车辆的前(后)车轮定位、前轮最大转向角及各参数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1.10 非独立悬架式车辆的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独立悬架式车辆的转向节上下球销的装配及轮毂轴承紧度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1.11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均应按原设计配齐衬套;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和驻车制动操纵杆在动作时,不应与其他非相关件发生干
7、涉,放松踏板能迅速回位;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有效行程和驻车制动操纵杆有效行程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1.12 全车各种管路和接头应清洁、畅通、装配可靠,不松动、不碰擦、不渗漏。4.1.13 全车电气线路应布置合理、连接正确;线束包扎良好、卡固牢靠;线束通过空洞处应有防护设施,且距离排气管不小于300mm;导线规格及线色符合规定,接头牢固、良好;各部导线及电器元件不得漏电;保险丝、熔断线及继电器的使用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1.14 仪表盘应无裂损、凹凸变形,安装可靠;仪表齐全、完好、示值正确;灯光、信号、电器设备及调节控制等装置应齐全、有效。4.1.15 全车电子控制系统几各元、器件
8、性能良好,线路连接正确、可靠,工作正常。4.1.16 蓄电池外观应整洁、安装牢固,桩头完好、正负极标志分明,桩卡头及搭铁线连接牢实;电解液比重、液面高度及电压差应符合规定,电池小盖齐全,透气孔通畅。4.1.17 前照灯光束4.1.17.1 远光灯光的发光强度:二灯制每灯发光强度应大于12 000cd;四灯制每灯发光强度应大于 10 000cd。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检测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4.1.17.2 远、近光灯光的照射角度:车辆空载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前照灯距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远光为0.85H0.90H;近光高度应
9、为0.60H0.80H(H代表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左右偏移分别为100mm,远光右偏为170mm;近光光束水平方向照射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4.1.18 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05dB(A)。4.1.19 车轮与轮胎4.1.19.1 车轮圆跳动量:小轿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4.1.19.2 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不大于10g。4.1.19.3 轮胎胎冠和胎侧不得暴露出胎帘布层,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或割伤。4.1.19.4 小轿车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
10、他车辆不小于3.2mm;同轴上装用的轮胎型号、品种、花纹应相同;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轮胎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1.20 发动机外观、装备及性能的检查,应符合DB11/T 135标准的要求。4.1.21 驾驶室、车厢及附属设施4.1.21.1 油漆涂层外观颜色应协调均匀、光亮、汽车异色边界整齐,且光泽度、厚度、强(硬)度、使用性能应符合JB/Z 111的规定。漆面与漆层无起泡、脱层、龟裂、皱纹、流痕和漏漆等现象,刷漆部位不应有明显的流痕和刷纹;不刷漆部分不应有漆痕。4.1.21.2 汽车驾驶室及车厢的钣金制件(或蒙皮)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褶皱;蒙皮平整,无松弛、凹凸变形、腐
11、蚀裂损等机械损伤和缺陷。4.1.21.3 客车车厢周身铆、螺钉应平贴、紧固;蒙皮及护板压条应密合牢固、平直,不应有扭曲变形;内、外部表面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突出物;行李架及尾梯应无裂损、变形、安装牢固。车厢地板应无破损、变形及严重锈蚀,表面平整、密合,木质地板排列均匀,各操作机构与地板穿孔处应按原设计规定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垫。4.1.21.4 金属货厢应无腐蚀、裂损,边板和底板应形状正确、表面平整;木质货厢地板缝隙全长内不超过2mm,边板和底版应平整;左、右边板应平行,其高度差不大于10mm,边板关闭后,各边缝隙不应超过5mm;货厢铰链支架及锁钩应按原设计修配齐全、有效。4.1.21.5 篷
12、杆牢固圆顺,篷里篷面安装整齐、平挺贴合无褶皱、松弛,不漏水。4.1.21.6 手动车门应开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均匀;门把、摇把、扣碗齐全完好。电动、气动车门应开闭灵活、锁止可靠。4.1.21.7 可开启式车窗应开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摇窗机构灵活有效。侧窗、角窗及顶风窗应无翘曲变形。4.1.21.8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并符合GB 9656标准的规定;前风挡玻璃不眩目且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门窗可采用钢化玻璃,并应齐全、完好、透明。4.1.21.9 门、窗、罩、盖的密封条应齐全,无老化开裂、破损现象;粘接牢固、平服,厚度适当;防尘密封性和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
13、B 12479和GB 12481标准的要求。4.1.21.10 座椅的形状、尺寸和座间距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座椅的调节装置应灵活、有效、锁止可靠;椅架应无裂损、变形、锈蚀,安装牢固;坐垫、靠背、扶手、搁手平顺贴合,无变形。4.1.21.11 发动机罩和行李箱盖应无裂损、凹凸变形,盖合严密、边缝均匀,边盖板平整,附件齐全有效、开启灵活、锁止可靠,支撑牢固。4.1.21.12 遮阳板无翘曲、裂损,支架松紧适宜、作用良好;后视镜成像清晰,调节灵活,支架无裂损及锈蚀,装置牢固;刮水器工作可靠,有效刮水面达到原设计要求。4.1.21.13 内、外装饰件外观应平顺贴合,无凹陷、凸起或弯曲,拐角圆顺,表面无划
14、痕和锤击印;紧固件排列整齐、安装牢固。客车外装饰带分段接口处应平齐,接口间隙不大于0.50mm,并与窗下沿平行,其平行度误差在全长内不大于5mm。电镀、铝质装饰件应光亮、无锈斑、脱层、划痕。4.2 汽车运行性能汽车在满足本标准第4.1条各项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路试检查车辆的运行性能,或用仪器、仪表检测各部工作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4.2.1 传动系各机构4.2.1.1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不得有异响、打滑或发抖现象;踏板力不大于300N。4.2.1.2手动边速器及分动器应换挡轻便、准确可靠、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自动变速器的操纵装置除位于P、N外的任何挡位,发
15、动机均应不呢个起动;当位于P挡时,应有驻车锁止功能;车辆行驶中能按规定的换挡点进行升、降挡;换挡平顺、不打滑、无异响。4.2.1.3 转动轴及中间轴承应工作正常,无松旷、抖动、异响及过热现象。4.2.1.4 主减速器和差速器应工作正常,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4.2.2 转向机构和车轮定位4.2.2.1 转向盘应操纵轻便灵活、无偏重或卡滞现象;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不得有白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机构各部件在汽车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4.2.2.2 用检测仪测量纵力时,车辆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245N。4.2.2.3 汽车最小转弯直(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车轮转弯后回复直行过程中应有自动回正趋势。4.2.2.4 用侧滑仪测量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应不大于4m/km。4.2.3 行车制动性能4.2.3.1 路试或用实验仪器设备检验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标准中第6.14条和第6.15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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