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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测试题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C改变证据规则是影响实体犯罪构成认定的,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是不利于行为人的表现,故该项错误D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存在的犯罪,如果该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那么该犯罪本来就发生在新法生效期,当然应该用新法,不存在新旧法适用问题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界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诺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明。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

2、加的国际条约。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A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犯罪的在我国,我国对全案具有管辖权,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此外,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可能结果发生地在我国,也属于犯罪地在我国,我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适用属地管辖原则。B旗国主义规定的交通工具仅限于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包括长途汽产,而本案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本案的犯罪人不是中国人,不适用属人原则;本案被侵犯的法益

3、不涉及我国,不适用保护原则;本案也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的犯罪,所以,我国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C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法定刑,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定罪处罚。在国际私法上我们会学到除民商事条约外,国际条约一般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再行适用,这叫转化适用原则。所以,依据普遍原则管辖的国际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也只能是我国刑法。D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除了要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法益或公民法益外,还有两个要求,一个是重罪规则即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双重犯罪规则即我国和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国都认为是犯罪。所以本选项说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刑为3最低年以上有期徒刑,

4、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是正确的。5、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刑法的解释结论应以立法者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为准。B当刑法的解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者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C文理解释在刑法的解释体系里具有始终的优先性。D对同一法律条文中的同一词语即进行文理解释又进行论理解释,并不矛盾。A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将脱离立法者而成为独立的作品,法律的解释应以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而不是去需求立法者的愿意或者本意,而且也很难寻求到B证据不足时采用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这是指在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而在法律解释上并不存在此原则C法律的解释应以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文理解释只是具

5、有初始的优先性。D对同一法律条文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方法,但可以采取不同的解释理由,故D正确6、关于危害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误将白糖当做毒药投放于乙的水杯,乙喝后安然无恙,甲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甲对乙有仇,意欲杀死乙。甲仿照乙的模样捏笑面人,并写上乙的名字,在小面人上扎针并诅咒乙出车祸死亡,到第30天的时候乙果然因车祸死亡。甲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C村长甲号召村民在雷雨天抢救地里的庄稼,村民乙因之被雷电,甲的行为虽不成立故意伤人罪,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D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受伤者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

6、有因果关系。A误将白糖当作毒药毒人,属于手段不能犯。该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可能性,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迷信行为,不具有侵犯法益可能性C乙是被雷电劈死的,村长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所以不构成任何犯罪D甲将伤者移至服务站,该行为增加了伤者被救助的可能性,所以根本不具有增加侵犯法益的可能性。而甲对伤者也没有救助的义务,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即甲根本没有危害行为。更谈不因果关系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将自己的的匕首递给乙观看,乙却持刀将旁边的丙刺成重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家的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

7、予制止,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C甲乙签订协议,约定“在乙外出期间由甲照顾乙的婴儿一个月,乙支付报酬3000元”。但乙一直未归,甲不在照顾婴儿,致使婴儿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跳入水中救助落水人员,游近后发现是情敌乙,于是又游了回来,乙在绝望中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解析:不作为犯罪需要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应该作为而不作为,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选项A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不具有阻止义务,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B甲具有保护脆弱法益的作为义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C选项虽然合同义务已到期,但甲还具有对脆弱法益的救助义务,故甲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选

8、项D甲对落水人员不具有救助义务,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8、甲男在一偏僻处看见同事乙女,顿生歹念。甲用毛巾遮住自己的脸,将以乙按到在地欲施强暴。乙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甲的毛巾扯下。甲见事迹败露便跪地求饶请求宽恕,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甲将乙按倒在地说明已经实行了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乙扯掉甲的面巾认出了甲,但对于一般同事甲还能进行强奸行为,甲没有继续,而是求饶。属于能而不欲,构成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9、甲发现李某是寡妇,一人独居,欲入室抢劫,敲门后却出来一个彪形大汉,赶忙说对不起。但彪形大汉感觉形迹可疑将其扭送至派出所。方某的行为

9、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无罪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使用暴力压制法抗强行取财。甲敲门的行为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被人扭送派出所,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未遂即犯罪预备10、朱某因婚外恋欲杀死妻子,某日晨,朱某再给妻子炸油饼的时候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敌敌畏。朱某为防止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达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妻子提前下班将孩子接回,并一起吃饼中毒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过

10、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了,但是有所凭借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朱某已经预见到了孩子可能吃毒餅,但是把孩子送去了幼儿园,凭借此,他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所以本题选C11、关于过失犯罪的论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罪B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C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成立过失犯罪D过失犯罪也具有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A选项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说明在我国过失犯

11、罪必须要求发生实害结果。B选项,过失与故意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即故意是比过失更严重的责任形态,对于同一违法事实,过失成立犯罪故意更成立犯罪。所以说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C选项,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属于行为人的直接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属于直接故意或简直故意,故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成立过失犯罪论断正确。D选项,犯罪的停止形态全称叫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以过失犯罪不讨论犯罪停止形态。且过失犯罪一定要求具有危害结果,即过失犯罪只具有既遂形态。12、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恶意透支信用卡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

12、归还。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乙的行为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C丙男(25岁)明知李女只有13岁而追求,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D警察丁丢失枪支后不报告,清洁工捡到后立即上交,丁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A选项,信用卡本身就具有透支的功能,对于行为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为发生了危害结果。B选项,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儿童在本来生活场所的生活状态和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状态。乙诱骗5岁儿童离开福利院已经造成危害结果。C选项,强奸罪的法益是女性的性的自

13、主决定权,但是幼女没有性承诺的能力。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D选项,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本案清洁工立即上交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丁的行为构成犯罪13、下列哪一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 )A拐骗儿童致人死亡B非法拘禁致人死亡C强制猥亵他人致人死亡D侮辱他人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是法定刑升格的一种情形。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犯罪的基本行为造成犯罪的基本结果之外还造成该罪的加重结果。并且,本罪在刑法规定中就具有加重结果,还具有加重结果的升格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本题ACD选项刑法在该

14、罪名下均未规定加重结果。 1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杀乙,乙受重伤,乙因迷信,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使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张某带领手下追杀甲乙,紧追不舍至无路可逃,甲跳入水库溺水而亡,乙见状跳入高速公路逃跑,却被车撞死。张某的行为与甲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C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却因医院失火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欲杀死乙,知道乙的毒瘾很大,赠送大量毒品。乙一时高兴并毒瘾发作吸食过量而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A,乙因为涂香灰致使病毒侵入体内死亡。该介入因素异常的独立的造成乙的死亡,属于因果关系

15、切断,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B,张某追杀加以,甲乙二人为逃避,一个跳水,一个跳入高速。这都具有通常性。属于必然的通常的介入因素,不能切断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来看没有张某的行为就没有甲乙的死亡。故张某的行为和甲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医院失火属于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造成乙的死亡,因果关系切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送大量毒品,乙自己吸食过多死亡,甲并没有强迫乙吸食,乙也具有选择吸与不吸的权利。故甲根本不具有杀乙的实行行为,更谈不上因果关系。1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八岁小孩的恶作剧对王某人身造成威胁,王某对其只能紧急避险B对人实施的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C

16、对人所实施的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D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都可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犯罪论体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理解。按照司法考试的理论,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与刑事责任年龄无关。与主观责任也无关。故A错误,BCD正确16、韩某圈养了一条牧羊犬,由于疏忽管理导致恶犬跑出来,追咬行人李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李某打死了恶犬属于正当防卫B如果李某打死恶犬属于紧急避险C如果李某为了躲避恶犬而闯入他人家中,则属于紧急避险D如果李某抓起他人贵重的花瓶砸死了恶犬,则其行为即属于正当防

17、卫又属于紧急避险韩某疏忽管理导致恶犬跑出来,追咬行人李某。是韩某的过失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故打死恶犬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紧急避险。17、14岁至16岁的行为人需要对下列哪一行为负责( )A绑架行为 B贩卖毒品的行为 C运输毒品的行为 D抢夺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纯记忆性18、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以着手实行杀人

18、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死乙)并未实行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所以本题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如果能对此得出结论,则应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给乙投放了较多的安眠药,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导致被害

19、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乙的死亡,主观上行为人又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至于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只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的判断。C正确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并非预备行为,而是有导致他人死亡急迫可能性的行为,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主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属性是否具有侵犯法益的急迫性。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A错误。既然甲实行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再加上甲具有杀人故意,甲就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至于行为人原本打算的行为是否实现,不

20、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B错误19酒吧调酒师甲为毒杀仇人丙,遂在鸡尾酒中投放了毒药,然后雇佣服务生乙将其端给丙。乙在客人很多的情况下,错误的将其端给了客人丁,丁饮酒后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B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教唆犯C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D无论按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误把毒酒端给了丁,说明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乙对丁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并没有认错人,此时乙相当于甲的犯罪工具,只是乙认错人了,所以对甲来说该请形,属于方法错误。按具体符合说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按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

21、杀人。20、甲乙二人欲狠狠教育一下仇人丙,到丙家后,甲在门口望风,乙进屋寻丙,在与丙的打斗中突生歹意,用菜刀击向丙的后脑,至丙当场死亡。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不构成共犯 C甲构成共犯,成立故意杀人罪 D甲不需要对死亡后果负责甲乙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20、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其父索财。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案,便打算杀死乙,正好好友丙来玩,于是二人共同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丙成立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成立绑架罪一罪

22、,属于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丙构成杀人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成立共犯21、关于集团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集团成员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转化型抢劫的,首要分子不应对其成员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被执行拘役之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不得假释D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要求一定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则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集团所犯

23、的罪刑不等于犯罪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仅指集团成员所犯的符合集团利益的犯罪,A错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使其成员实施容易转化的犯罪,如果成员转化犯罪的话,首要分子对转化后的犯罪要承担责任,特别声明不得转化的除外。而且首要分子至少要对转化前的犯罪承担责任,B错误。成立特别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减刑,不得假释。C正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是国家工作人员。22、关于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教唆者一定要具有刑事责任B一定要求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故意犯罪C教唆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D教唆他人去帮助第三者实行犯罪的是教唆犯按照司法考试的

24、教唆从属性理论说,教唆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而是要从属于实行行为的,所以C错误。依据二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被教唆者不需要具有独立刑事责任,只需要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即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才是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帮助行为的,构成帮助犯。D错误。一定要求教唆被教唆者实施故意犯罪,如果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或者利用他人无意识的行为实施犯罪的,构成间接正犯。但不要求被教唆一定产生犯罪故意。B正确24、甲明知乙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成立破坏军婚罪,构成共犯B甲乙成立重婚罪,构成共犯C甲成立破坏军婚罪,乙成立重婚罪,不构成共犯D甲乙在重婚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

25、甲成立破坏军婚罪,乙不可能构成针对自己婚姻的破坏军婚罪,而是成立重婚罪。在重婚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25、甲是一名退休医生,朋友乙请求甲为其子丙治疗疾病。甲便在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至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成立医疗事故罪 C甲成立非法行医罪 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行为人没有以此为职业的意思,偶尔一次行医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注意,该罪不要求具有盈利的目的。2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

26、并罚 一行为触犯两罪,构成想象竞合B乙借用甲的手机后不想归还,谎成被盗。其欺骗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盗窃枪支的想象竞合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则无论其是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均构成盗窃罪一罪 司法解释观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27、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线,构成犯罪,应按下列哪一项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信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从重处罚D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罪并罚 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线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甲的行为即触犯盗窃罪又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行为

27、两罪,想象竞合,从重处罚28、甲到外国旅游期间,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枪支一支,子弹60发,然后邮寄回国。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便将自己的枪弹以5000元的价格租给乙使用。对甲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与抢劫罪并罚甲从国外购买枪支、弹药,并邮寄回国的行为即符合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又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是买卖、邮寄是走私行为的必经阶段,被走私行为所吸收,故成立走私枪支弹药罪,不成立买卖邮寄枪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是真正的身份犯,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依法

28、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出租枪支罪。甲明知他人抢劫而出租枪支,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故B正确。29、甲为抢劫持匕首将乙刺成重伤,好友丙正好经过,知道详情后,一同帮助甲将钱抢走。然后逃跑,乙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A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丙既不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抢夺罪,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D丙不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考点为承继的共犯,后行为人,不对其行为之前的结果负责,故甲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是丙不对乙的重伤及死亡负责。30、下列哪一情形应数罪并罚( )A 15岁的甲盗窃时抗拒抓捕杀死被害人B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死被保险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人死亡D甲走私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情节严重A,抢劫致人死亡 B 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 D走私毒品罪31、关于没收财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追缴犯罪所得不属于没收财产B没收犯罪工具不属于没收财产C没收财产不能包括犯罪人家属的财产D没收财产的对象不仅限于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未用于犯罪的财产解析;没收财产的对象仅限于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未用于犯罪的财产,没收犯罪工具和没收犯罪所得属于保存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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