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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3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xx年3月25日,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5日。同日,xxx有限公司与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xxx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建筑装饰材料)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xxx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20xx年4月2日, 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

2、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面积为151.29平方米)抵押给该行。20xx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另外,xxx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宋钊律师接受支行的委托后,依据

3、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合法证明。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人系丁,共有人栏中并没有显示原告,支行有理由相信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并且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这些事实表明,支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善意有偿的,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支行在与丁签订抵押合同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另外支行依约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系有偿取得抵押权。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薛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xx)金初

4、字第号 原告 薛,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路号院。 委托代理人 张,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文化路80号。 被告 丁, 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 支行。 委托代理人 宋钊,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支行职员。诉被告丁支行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支行委托代理人宋钊、付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4月2日,二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丁将位于郑州市淮河路小区的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

5、产抵押给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被告支行明知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为之,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支行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房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人系丁,共有人栏中并没有显示原告,我行有理由相信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并且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我行向丁这些事实表明,我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善意有偿的,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丁20xx年3月25日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日被告支行(以下简

6、称支行)向丁发放80万元贷款。20xx年4月2日被告丁以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房产一套设定抵押,与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20xx年4月23日,支行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判断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被告丁在申请抵押贷款时提供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丁,该证书以及丁填写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表的“共有人”栏内均未显示原告,虽然薛红与丁系夫妻关系,但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7、第38条、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xx年九月十四日篇章2: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房产未能办理按揭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20xx年风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以买七楼送八楼的形式促销其开发的风云大厦,文某购买了七楼,风云公司按约定将八楼赠送给文某使用。同年,文某入住后发现其八楼的房产并没有房产权属证书,遂与开发商交涉,经协商双方又专门签订了一份关于该八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8、:风云公司负责办理八楼的房产证,而由文某第一期交纳首付款15299元,余款30000以5年按揭方式即每月交纳587元,并由文某在十日之内将按揭手续备齐交至风云公司。风云公司办理了八楼房产证后,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银行以该八楼的建筑面积太小仅40平方,贷款数额太少仅30000元而不予审批。风云公司要求文某按合同约定,将按揭款交纳给该公司,文某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20xx年4月风云公司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购房款并责令其履行按揭义务,文某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还首付款15299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文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

9、行合同。因为按揭贷款虽然未能办理但按揭本身是一种分期付款,故由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交纳给公司是符合分期付款的要求的。且原告开发公司已办理该房产证,该房产所有权已登记至被告文某名下,文某不能以未办理按揭来对抗物权的变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风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揭贷款并不是买卖双方单纯的分期付款,按揭是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后,每月交纳一定的本息给银行的一种方式,该形式必然要涉及买卖合同的第三方即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由被告提供办理按揭的手续交由原告办理,现原告未能办理按揭,所以应由原告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按揭条款应是无效条款,原、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因为按揭

10、必然要涉及银行即该案的第三方,且必须要得到第三方的同意才有效,所以该条款是无效条款,且合同中原告并未承诺一定能办理按揭,故原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可以就该付款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不成应解除该合同,并由原告退还被告的首付款,而被告也应承担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及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按揭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所以按揭不是买卖双方的分期付款。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先签订购房合同。而购房款的按揭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在购房合同中是明确约定。可以看出买受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就已

11、经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该约定就无法实现。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系效力待定条款,是以第三方的批准为生效要件。如贷款申请未被批准,则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按揭,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12、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可以看出在未能办理按揭时,应分清不能办理按揭手续的原因,如因买受人原因而导致的则应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无过错的,因不可归责的事由而导致的可以解除该买卖合同。 此时,购售双方仍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篇章3: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范本【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

13、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 当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

14、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

15、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以下各项条件必

16、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

17、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

18、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处分绝当房产。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赎当;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

19、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

20、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出现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如果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产; (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代理人、中介的费用、报酬);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

21、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继续清偿。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偿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

22、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按照乙方合

23、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继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

24、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须继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

25、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

26、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

27、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28、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

29、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北京市公证处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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