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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

1、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为首陀罗。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和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是“非再生人”。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与非再生人相对,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包括最高种姓

2、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平民种姓。旃陀罗: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在位比首陀罗还低,不许与种姓人来往,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遗弃的破容器吃饭,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形成于东南亚历史上的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15世纪)。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

3、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这些王国模仿古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由此形成了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的所有法律。希腊化法律: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

4、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的发展起来的。提秀斯的改革:公元前8世纪,传说中的古代雅典统一国家的缔造者提秀斯进行了改革,将雅典的四个部落联合起来,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提秀斯的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贝壳放逐法: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规定由公民在民众大会上在贝壳或陶书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罗马法: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

5、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本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度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十二表法:颁布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亦称公民法,公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万民法:在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中,创立出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国法大全:则优士丁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新律四个部

6、分组成。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它不仅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集其要旨,成这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元老院: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由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共和国时期成为罗马最高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通过的法律须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

7、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人格减等: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按这一制度,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公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宜成为人格不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物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自物权: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的。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概括继承:继承是指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

8、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时期,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其特征是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诉讼时,双方当事人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可互相反辩,即后世的“言辞辩论”原则。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程式诉讼:罗马工共和

9、国后期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琮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诉讼程序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

10、习惯发展形成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于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采邑制:西欧中世纪贵族占有土地的一种制度。8世纪时,为了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得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在把自己的土地封赏给下属时,也采取这种形式。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

11、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纠问式诉讼制度: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米兰敕令: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其内容涉及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等方面。它的发布是基督教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尼西亚信经: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会议(即全教主教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其内容包括:按行省划分教区组织宗教会议,由皇帝控制宗教会议的最高领导权,禁止教士方债取息等。“摩西五经”:又称“律法书”,是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的旧约全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旧约

12、全书的精髓,共5卷,其中的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以摩西“十诫”为核心。格拉蒂安教令集:是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私人编辑的历史教皇教令,是罗马天主教最早出现的教令集。它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的文献和判例,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其内容涉及法律的渊源、神职人员的职权、诉讼、财产和婚姻等。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在位时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它实际上是将最早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教会法大全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时1917年。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

13、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弃绝罚”是教会法规定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为确保教会的财产不受侵犯,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即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死抵押”权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宗教裁判所也叫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西欧为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而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实行法院主动侦察、秘密审理、刑讯逼供。以极端专横残忍著称。纠问式诉讼是中世纪教会法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制度,即法院根据公

14、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法官负责。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萨克森城市管辖法是产生于13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城市法,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编末附有讨论城市法院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论文。这部汇编被译为波兰和波西米亚文,在波兰和波西米亚的城市被广为援引,很有法律权威。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

15、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城市同盟法令是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对协调城市同盟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以及城市同盟成员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市民权是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城市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再受封建等级关系的束缚,可以独立的人格参与城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商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海损弃货损失分担”是指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该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伊斯兰教法是

16、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

17、地域或教派色彩。类比意为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比照古兰经和“圣训”中最相类似的规则加以处理。“功”原意为“基础”“柱石”。五功是指为了从内心(信仰的内悟)和行动(信仰的表白)上证明信仰的真诚,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严格履行的五种义务,具体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英国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渊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实施的法律规范。大宪章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制定法,公元1215年通过,内容涉及国王同贵族和城市居民的关系、等级制、不动

18、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力受到限制,由于大宪章最早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纳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后来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遵循先例原则就是“经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委托立法又

19、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宪法惯例是指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英国宪法中,惯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很多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制度,都是以惯例的形式出现的。宪法判例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用的判决。“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

20、法律。“责任内阁制”发源于英国,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要受益关系中,地产拥有人(即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对价又译“约因”,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是

21、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有名侵害诉讼”最初侵权行为的范围非常狭小,因为相应的令状种类很少,大致限于对他人人身、土地及其他财产的直接侵害,普通法中称之为“有名侵害诉讼”过失责任原则即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分别财产制是指已婚妇

22、女有权将婚前或婚后取得的财产作为独立的财产,单独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夫妻一体制即妻子处于从属于丈夫的地位,非经夫的同意,妻不得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订契约,不能出庭作证,夫妻间也不得提起诉讼。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

23、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是美国各州委员会代表在1892年组建的,该委员会对判例法和各州立法进行系统整理,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标准法案供各州采用。虽然这些标准法对各州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但为各州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准则。法律重述是系统、明确地反映出普通法的规则。“明示权”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国会立法权称作“明示权”。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第一艘被获准运送清教徒移民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英国商船“五月花号”,在抵达科德

24、角时船上的清教徒移民订立的自治公约,称为五月花号公约,公约规定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公正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职责。独立宣言是由美国资产阶级民主代表杰斐逊等人起草的、于1776年7月4日由大陆会议通过的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州际事务。1787年被美国

25、联邦宪法所取代。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于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生效。该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权利法案是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到1974年止,除路易斯安那州未全部接受外,其他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都加以采用。各州在采用时都作了或多或少的修改。统一商法典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的商品流通,是美国统一州法运动迄今取得的最高成就。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

26、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叛国罪即背叛合众国的罪,只限于发动反对合众国的战争,或者依附合众国的敌人,给敌人援助。无论任何人,非经该案证人2人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庭供认,不得受叛国罪的裁判。重罪指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严重行凶、侵入住宅、偷窃、偷窃汽车。轻罪指被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的犯罪,包括少量金额的偷窃、情节不严重的行凶、非法使用车辆等。“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

27、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法国六法”指拿破仑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和拿破仑宪法的总称。“六法”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民法典为核心,各主要部门法领域都制定有相应法典的一整套体例完整的资产阶级的成文法体系。它的出现,标志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消极公民包

28、括没有财产的人、被雇用的人、被提起公诉的人、破产和无力清偿债务的人。消极公民没有选举权。积极公民是指年满25岁,有法国国籍,有法律所指定的一定时期的住所,能够缴纳相当于当地3个工作日收入的直接税,不是私人佣工。积极公民有选举权。戴高乐宪法是在戴高乐主持下于1958年由公民投票表决通过,10月5日公布施行的。由序言及15章92条组成。序言重申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原则。其内容反映了戴高乐一贯所持的制宪思想。“半议会制度”是宪法将“条理性质”的立法权划归政府,议会只在“一般原则”范围内保留立法权,政府为执行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予它制定法令;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经总统公布后才能成

29、为法律;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广泛的一部民法典。“定式契约”即契约不是由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集体契约即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的一种雇用契约。它不是雇主和雇工之间按个人意志达成的自由协议,而是由工会团体代表工人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同雇主签订的契约。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法国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产法典。它是在法国1673年法国商法典和1681年海商法典的基础上,吸收流行于地中海和北海沿岸城市解决商业和海事纠纷的惯例编纂而成的。法典于1807年9月通过,1808年1月1日施行。法典由4编组成,共648条。法国1791年刑法典草案以古典刑法学派的理论为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封建刑法的残酷性,首次以制定法的方式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种类,在立法技术上把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这部法典虽未正式施行,却为1810年刑法典提供了立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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