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和周转房;(四)拆迁期限:见拆迁通告;(五)搬迁期限:(六)拆除实施单位: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拆除机构进行拆除。第四条安置地点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一)拆迁镇豆巷村区域的安置在:1邮电局北路、埭内自然村东侧;2市污水处理厂东侧。(二)拆迁镇内楼村区域的安置在:1大众北路与花釉陶厂之间;2大众北路与市苗圃养殖场之间。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设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2、一)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细则补偿安置。2房屋所有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文书,均为合法权属,依照本细则补偿安置。3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被拆迁人能提供直接原始建造时间的有效证明。(二)土地、房屋面积的计算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有效的产权登记、批准文书面积为准。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一)各类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二)对本细则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
3、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所有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二)营业性用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三)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四)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拆迁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章建筑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土地、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
4、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征收住宅房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房屋建筑占地之外的空地、天井等土地按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二)征收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集体土地征用标准进行补偿。(三)征收农用地:不分土地的原具体地类,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青苗补偿费)统一按集体土地征用标准进行补偿。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一)选择货币补偿的:1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住宅房按附表一结合附表二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
5、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设定为抵押物、典权的。3被拆迁住宅房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确认书”,被拆迁人凭“搬迁腾房确认书并签订协议书”后领取选房证。若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
6、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选房证顺序号在拆迁实施单位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手续:1按被拆迁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选房的面积向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应计算支付补差价(补差价即新建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指以被拆迁房为基准与安置房的对等面积;若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面积的,则按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差价。新建安置房安置价为1700元。2因房屋建筑结构原因,选择的安置面积不足拆迁折算面积的,不足部分实行货币补偿。3因房屋建筑结构原因,选择的安置面积超过拆迁折算总面积
7、的,超过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按相应的安置房安置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市场价结算,市场价现时另行确定。4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且被拆迁人房屋的每个产权户(2人以下含2人)的建筑面积不足35m2的,又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每个产权户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不少于35m2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每个产权户(3人以上含3人)的不足50m2的,又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每个产权户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不少于50m2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部分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被拆迁人承租并支付租金),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如果被拆迁人愿意购买的,在35m2或50m2以内,扣除被拆迁房屋建
8、筑面积外增加的面积按安置价购买,超出35m2或50m2(含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第十二条营业性用房认定和面积计算及补偿安置办法(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1被拆迁区域沿街底层住宅房第一自然开间的;2已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3年11月30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并持有效验收手续的;4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后,有延续经营的。(二)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1以产权机关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2没有产权机关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的面积认定为沿街第一自然进深按100%认定(第一自然
9、进深不超过10米),第二自然进深按50%认定,第三自然进深按30%认定,但认定营业性用房总有效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余部分按住宅计算。(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办法:被拆迁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四)营业手续不完整的营业性用房1在以上地段有缴纳级差地租并在年11月30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虽中途歇业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80%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认定,超过搬迁期限的,按50%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认定。其余部分按住宅计算。2在以上地段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收缴凭证,但未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40%营业
10、性用房面积给予认定。(五)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第十三条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办法(一)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表四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二)临时建筑物按附表六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三)附属物按附表五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第三章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产停业补偿办法第十四条住宅房搬迁、过渡补助(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附表七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二)选择产权调换的1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附表七标准按季度依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
11、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2搬迁补助费:根据附表七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二次搬迁补助费;3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选择自行过渡的,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拆迁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第十五条营业性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停产停业补偿费。第十六条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拆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以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第四章优惠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根据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
12、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适当优惠奖励,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下面的优惠奖励:(一)合法建筑1住宅房的优惠奖励规定2营业性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的营业性用房按附表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在搬迁期限后第一个月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3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奖励若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1000以内(含1000)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10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
13、奖励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以相关直接、原始有效的资料为依据。1住宅房年月日后建造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1)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建造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没有的按40%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增加30%的计算有效面积奖励;在搬迁期限后第一个月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增加15%计算有效面积奖励;(2)年月日至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市大道(三期)道路建设
14、的通告(392号)期间建造的住宅,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若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60%计算有效面积给予奖励;在搬迁期限后第一个月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40%计算有效面积给予奖励;(3)年11月30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其如能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经大道(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确认后,可以按以下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250元/m2,砖混结构200元/m2,砖木结构150元/m2。同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增加200元/m2的奖励;在搬迁期限后第一个月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15、的,增加100元/m2的奖励;2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房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面积按附表四、附表五标准进行货币补偿。3临时性建筑物,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建筑材料类别结合成新,按附表六的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偿。4提供不出批建手续或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时间的直接原始有效证据的,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条规定的年11月30日后建设规定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
16、筑材料不得拆除。第十九条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果树按附表八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安置房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被拆迁房数量相同的,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办理迁移手续,并承担迁移费用。上述配套设施在拆迁前的欠费,由被拆迁人与有关单位结清并销户。第二十一条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1)铝合金三槽窗、进户防盗门;(2)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面水泥砂浆找平;(3)给排水设施完整;(4)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头一个,每个房间装有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规定的所有减免优惠、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委拆迁及安置规定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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