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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附件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1.总则672.规范性引用文件673.项目竣工验收68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72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76 附录A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108附录A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112附录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4附录A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116附录A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118附录A6: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20附录B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122附录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

2、收申请129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130附录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32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138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139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140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141附录F-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142附录F-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3附录F-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44附录F-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145附录G:竣工图编制要求146附录H: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1471.总则1.1 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

3、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1.3 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1.4 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

4、后,进行竣工验收。1.5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1.6 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1.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规范(DZ/T0239-2004)建

5、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最新版本。3.项目竣工验收3.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6、验收。3.2 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3.3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3.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

7、情况等内容;(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3.5 竣工初步验收3.5.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3.5.2 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4)承担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1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

8、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施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2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

9、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7)设计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4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勘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5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

10、地质依据。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监测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6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监测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11)按照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完成了治理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立

11、卷归档;3.5.3 竣工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3)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实验检验报告、关键工序检验记录、重点工程的原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图等;(6)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8)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结算报告;(9)按附录A-1A-6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10)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11)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3.5.4通过竣工初步验收的项

12、目,验收组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附录B)。3.5.5 试运行达到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录C)。3.5.6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3.6竣工验收3.6.1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6.2 竣工验收需符合下列条件:(1)竣工初步验收合格;(2)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达到设计要求;(3)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5)验收所需提交的备查资料齐全(附录D);3.6.3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

13、程决算及审计报告;(2)按附录A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5)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3.6.4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附录E)。3.7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竣

14、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8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治理工程的移交与维护管理。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4.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参照表4.1划分,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照其它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检验评定。4.2 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4.2.1 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建设、勘查、设计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4.2.2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自检,按附录F-1至F-5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包括可视化影像等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4.2.3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评定,自检合格后,将竣工自验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验收文件必须经以上各方签字认可。4.2.4 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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