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自由;知识平等一、图书馆制度问题1950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至今为止,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通过的100多部图书馆法。然而,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我国的图书馆法数目仍为零,中国图书馆法也正在设立中,由此可见,我国的图书馆制度并不健全,有关图书馆制度的研究问题将成为今后图书馆学领域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制度一种制度的存在,必须要有其存在的价值,即这种制度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需求,不然这种制度必然被人类社会放弃或消除。罗尔斯在正义论艺术中提到“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因此,只有当制度颁布的实施达到合法、合理、公平、有效,制度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图书馆制度受教育权是
2、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而每个国家及其政府必须在制度上予以保障。设立各级各类学校就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学校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只能实施于在校学生,而不能满足广大非在校人员的自主学习和终身教育的需要,由此政府不得不选择能够满足公民自主学习和终身教育的另一种制度安排,其结果产生了图书馆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图书馆是各国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二、公民知识权利问题当今社会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特征日益明显的社会,知识成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正发生巨大变化,由过去单纯追求物质资源的占有到现在追求拥有更多的知识资
3、源,由“崇拜信息”到“尊重知识”。这些变化促使终身学习成为普遍行动,学习的意识更加强烈。关于知识自由的权利所谓知识自由,是指人们对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接受、自由交流、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生产、接收、交流和管理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知识自由同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一起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关于知识平等的权利知识平等是指各种知识的管理、生产、传播、交流处于平等的同级的状态,即知识在人们生活中是无等级差异之分的,不应由于社会、政治、种族、宗教等社会性问题而使某些知识的生产、传播、交流、管理过程中受到阻碍,遭到扭曲。知识平等不仅体现在知识运用
4、过程中的知识与知识间的平等,还应体现在知识面前人人平等。这种知识的平等表现为知识并不是为某些特定的人使用的,而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富,属于全体人类共有。因此,我们强调的知识平等即知识与知识平等,人人平等。关于知识共享的权利所谓知识共享就是使团体内的全部知识得到充分全面的利用,以提高知识的再生产与创新能力。知识共享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继承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知识获得、交流、共享,可使合作者或后代在知识的获取过程中,避免重复工作和相同的错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知识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知识只有在交流中才能得到发展,如果知识不能被人利用,此时知识就是毫无价值可言,因此知识只有在相互联系和使
5、用中才能派生出新的知识。不断地交流,人的知识就会越来越多,知识的积累使人的潜能越来越大,智慧越来越高。知识共享让更多的人有了智慧,智慧的人将知识重新组合使用而生出新的知识,这样轮回不止,知识就会不断地增值,新的知识就会不断地产生。关于知识休闲的权利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人们对知识的认识已经不单停留在知识获取,与知识利用的水平上,而是逐渐地延伸到知识休闲的领域。人的物质需求是很容易满足的,“衣、食、住、行”四个字完全可以概括得了,但是人们心理需求,精神上的需求是巨大的、互不相同的。知识休闲正是人们利用知识满足精神需求,达到身心消遣的一种方式。公民知识休闲的权利作为
6、公民知识权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对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知识平等权利、知识共享权利的一个补充。然而,知识休闲并不是干涉人们的个人生活,而是为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基础保障。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公民已经意识到知识休闲的权利,并要求对这种知识消遣行为进行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在这个领域仍为空白。三、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权利的保护图书馆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有机体,其目的是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满足社会的知识需求,进而对公民的知识全力进行保护。因此,图书馆不仅要重视公民知识权利的整体性,还要强调与各个分支的联系,更要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笔者将从系统论的角度来阐明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权利的保护。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
7、自由权利的保护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图书馆法或是其他一些相关的图书馆政策,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图书馆事业受到保护,公民知识自由的权利受到保护。然而,图书馆制度与公民知识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图书馆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保证了公民接受知识自由的权利。图书馆制度是一种对公民终身受教育权的保护,因为公民虽然有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但这种教育方式却受到年龄的限制。学习型社会强调“活到老,学到老”,这种观念使图书馆成为另一种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保护公民知识权利的制度安排,这也是为补充学校教育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是图书馆职业的核心
8、价值。如果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的视角审视图书馆现象,就有利于引导人们从社会制度和法律的高度定位图书馆的存在价值,从而有利于图书馆事业能够以无可置疑的理由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支持,稳固其运行的社会与法律基础,再进而有利于维护图书馆事业的公益性质及其本位。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平等权利的保护图书馆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建设单位,为读者提供信息资源服务,读者的需求高于一切,这就要求图书馆作为人类文化进化的产物必需保证知识的平等性,而不应由于政治、宗教等社会因素而对某类知识限制收藏。此外,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平等权利的保护还应体现在图书馆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即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图书馆由政府设立属于政府组织范
9、畴,故图书馆生存和发展于公共领域,依靠公共财政而运行。公共财政来源于公民的纳税,因此图书馆理应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并且每个公民有权要求图书馆提供平等的知识服务。在我国,这种公民权利还未上升到法律阶段,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相当薄弱,这就对图书馆的体制完善提出了要求。图书馆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有机整体,应以动制动,以自身不断的发展来适应公民不断增长的知识需求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共享权利的保护关于图书馆属性的经济学论证中认为图书馆是一种公共产品。按照着名公共学家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图书馆始终保持这样一种制度,即读
10、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借阅图书,当图书到期后必须还给图书馆再供其他读者使用。这种制度也正是图书馆与书店的最大区别,它保证了知识的共享性,使知识的使用者增多,进而使图书馆发挥出更大的知识效用。此外,图书馆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对客观知识的“社会记忆”功能,而这种客观知识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说全体人类都有权自由地共享它。图书馆正是一种代理社会执行保障公民知识共享权利的社会执行组织,作为一个巨大的知识宝库为我们提供了与古人交流的条件。因而,图书馆作为人类文化进化过程的必需产物,其制度对公民知识共享的权利提供了保护。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休闲权利的保护图书馆制度对公民知识休闲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和社
11、区图书馆的建设上,这也正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方面,公共图书馆数量少。虽然我们有国家图书馆、省图书馆、市图书馆、区图书馆等,但是相对于读者的巨大需求,这些图书馆显得少之又少。如在北京海淀区这个知识高度密集的地区,竟然没有一所公共图书馆。另一方面,社区图书馆数量更少。社区图书馆是为发展社区文化事业,达到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而采取的一种图书馆制度安排,是公民进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的重要文化设施之一。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图书馆事业还不能充分满足公民对于只是休闲的需求,这仍是我们图书馆制度建设需要保护的地方。参考文献:1蒋永福,李集.知识自由与图书馆制度关于图书馆的制度视角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4,:10-12.蒋永福,邹序明,梁灿兴.维护知识自由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J.图书馆,2003,:1-4.刘金刚.图书馆人文环境的优化J.云梦学刊,2004,:126.王敬稳,陈春英.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J.经济论坛,200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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