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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Word格式.docx

1、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3. (2007.10)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

2、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4.(2014.04)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

3、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5.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2分)6.(2013.01)39阅读下列案例

4、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P2307. (2012.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

5、不同的装船日期。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8.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9. (2014.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依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却黄埔港转运南京。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因为某公司是以CFR上海投保的,在海运保险中,基本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如未抵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

6、收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场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在本案中,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但货物改卸黄埔港,在黄埔港运往南京途中遇的山洪,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责任。10. (2013.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出口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但在运输途中,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货物部分损坏。出口方以保险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试分析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

7、赔偿?此项损失应由出口方即北京外贸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在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11. (2007.01)

8、4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1)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12. (

9、2012.01)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私下与代收行议定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因代收行有违规行为,所以我公司应拒绝代收行的建议 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13. (2014.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方从国外进口机电

10、设备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试问:我方这样做有道理吗?我方这样做没有道理。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所以在本案中,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

11、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14.(2014.04)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P267 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15. (2013.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

12、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开证行的做法没道理。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此时,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银行要求偿付。16. (2011.10)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

13、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1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开

14、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17 、 (2012.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进出口公司从某雨伞生产商处获得报价单后向其美国客户报价成交。美国客户按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并强调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7月底之前装运。7月初,雨伞厂仓库发生火灾,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均被烧毁,无法交货。该进出口公司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美国客户不接受并提出索赔。请分析美国客户的索赔是否合理并具体说明理由。

15、美国客户的索赔要求合理,理由如下:(1)不可抗力事件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2)本文的合同双方是进口公司和其美国客户,而非伞厂和美国客户。雨伞并非特定货物而是一般货物,进出口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向其他雨伞生产厂采购来解决问题。(3)伞厂的火灾是否属自然灾害,厂方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还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判断。只有在火灾是自然灾害且厂方不存在过失和疏忽的条件下,火灾才能被认定为是不可抗力事件。(4)即使火灾是不可

16、抗力事件,处理方法应为可以要求延迟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18.(2013.01)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某出口商于7月27日向外商发盘提供某商品,规定8月2日复到有效。7月28日外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降价5。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上涨,外商又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7月27日发盘的条件。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并具体说明理由。 P29519. (2011.01)4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询购一批玻璃制品,B公司于8月5日向我方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10日。我方于8月7日向对方复电:“若能降价5%,可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9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

17、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5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不能。(3分)因为我方8月7日的复电属于还盘性质,(2分)一经还盘,原来8月5日的发盘即告失效,(3分)8月9日的接受是已经失效的发盘的接受,无效。20. (2010.10)4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某出口公司某月10日对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2日接到对方回电:“你10日电收到,请降价20%,即复。”我方在14日回复对方:“不同意降价,买否即复。”对方在16日又来电称:“同意按你方原价成交,信用证随后即到,请及时备货。”这时,我方接到信息,该商品近期将大幅涨价,因此,我方不太愿意按原价售货

18、。请分析说明,我方不按原价售货构成违约吗?我方不按原价售货将构成违约。(3分)因为我方14日的回电属于发盘,(3分)对方16日的来电是有效接受,(2分)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21. (2010.01)45.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9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女士衬衫400打,限10月8日复到有效。10月5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7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答复,也没有发货。问交易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交易不成立。我方不应该发货(3分)因为美商10月5日的回电属于还盘性质,(2分)一经还盘,原来

19、10月2日的发盘即告失效,(3分)10月7日的接受是对已经失效的发盘的接受,无效。22. (2008.10)45.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复电已构成对对方8月15日来盘的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因此,我方8月21号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23. (2008.01)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

20、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8分)(2)我方该如何做?(2分) (1)外商理由不成立,合同应该成立。因为对于逾期接受只要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有效,则接受仍然有效。本案例中外商7月29日来函确实属于逾期接受,但是我方已经电告对方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外商则不可以单方面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2)我方应该与外商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及时开证。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如果对方缺乏诚意,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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