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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docx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 2016年最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更新,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下面是整理的新老规范对比哦,让您更清晰的、更速度的了解新规范的重点!1.0 新规范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

2、1.0.3-1 幼儿园的规模1.0 原规范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小型:5 个班以下。1.0 新规范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 原规范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原规范乳儿班

3、与幼儿班人数一致)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新规范)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

4、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3.2 总平图(新规范)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5、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原规范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

6、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原规范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原规范没有规定)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

7、之外。(原规范没有规定)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原规范没有规定)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

8、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 建筑设计4 新规范 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原规范没有规定)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原规范 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10、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原规范 第 3.7.2 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match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

11、妨碍走道疏散通match行;(原规范没有规定)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原规范没有规定)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原规范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12、 0.11m。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原规范没有规定)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原规范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

13、.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规范没有规定)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原规范没有规定)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原规范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

14、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原规范没有规定)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4.1.14 新规范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原规范 第 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表 3.6.3 走廊最小净宽度 m4.1 新规范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原规范没有规定)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15、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原规范没有规定)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原规范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 3.1.54.2 新规范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原规范没有规定)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4.3 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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