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住房。周转房房源由学校逐步建设和归集。第三条 为确保周转房的流动性,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第二章 租赁规定第四条 租赁对象和条件租赁对象:我校人事代理人员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我校教职工。租赁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及购房补贴;原则上已婚或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未婚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限制)可以租住成套住宅。第五条 租
2、赁周转房的面积标准1、副高职、副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在房源范围内不受限制。2、博士、中级职称及其同级人员可租赁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3、其他人员可租赁45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第六条 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1、周转房租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经学校发布执行。2、周转房租赁期限从教职工租住周转房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超期执行高价房租。3、周转房租金按分步计价逐步增长的方式制定,租金标准按下表执行。计算公式:使用时间对应的月租金单价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时间(年)13455年以后月租金(元/平米)48逐月翻倍第三章 周转房的管理第七条 申请租赁程序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租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3、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送住宅办公室,由住宅办公室报校住房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住宅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2、申请人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退回租赁住房时无息返还。第八条 履约保证租住周转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住宅办公室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第九条 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1、本人或配偶已领取购房补贴或已购买住房。2、调离学校。3
4、、辞职、自动离职。4、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5、自费出国(境)留学。6、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7、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第十一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的510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改变住房用途。2、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3、擅自进行改装修或户外乱搭建。4、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赁协议的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周转房的,学校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租赁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房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持原有合同及相应的入住证明到住宅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租赁期限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原入住时间。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计收房租直至收回其所租用的学校住房。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