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国道路交通法韩国道路交通法 公布单位:韩国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本法以防止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危险和障碍,确保交通平安、畅通为目的。第二条 在本法上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道路是指道路法中规定的道路、收费道路法中规定的收费性公路以及用于一般交通的道路。二“汽车专用道路是指只限于汽车行驶的道路。三“高速公路是指汽车高速行驶专用的指定道路。四“车道是指以缘石线区分车道和人行道用石子连成的线,下同、平安标志及工作物为界线,用于一切车辆行驶的道路。“车线是为了便于交通工具分类行驶,在车道上设置的标志。五“自行车道路是指平安标志、防危栅栏及其类似工作物为界线,用于自行车交通的道路。六“人行道是指用缘
2、石线、平安标志及类似为界线,用于工作物、步行者母乳车、残疾车等,下同的道路局部。七“道路区域是在没分人行道和车道的情况下,为确保步行者的平安,以平安标志等提醒注意的局部。八“人行横道是指步行者能穿越道路的设有平安标志的局部。九“交叉路是指十字路、T形路及其两条以上道路人行道和车道分类时指车道交叉局部。十“平安地带是为了穿越道路的步行者的平安,用平安标志或其它类似的工作物,设置的道路局部。十一“信号机是指通过人控或电控以文字、记号、灯等方式显示停止行驶、转向、注意等信号的装置。十二“平安标志是指交通平安所必需的注意、规定、指示等标牌或在道路上设置文字、符号或线等标志。十三“车马指车辆和牛马。“车
3、指汽车、助力自行车或靠人力、兽力运行的而不在铁道上架设线运行的母乳车、残疾车以外的车。“牛马是指交通运输所使用的动物。十四“汽车指不使用铁道或架设线,靠发动机运行挂车视为汽车的一局部,具体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轿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专用摩托车及重机管理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重机。但第十五项规定的助力自行车除外。十五“助力自行车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二轮机动车中排气量小于25CC的二轮车和未满50CC的带电动机的车。十六“紧急车指消防车、急救车以及大总统令指定的用于紧急事务的车。十七“驻车指车等人或装货、故障等原因,继续停止或驾驶员离开现场不能开车的状态。十八“停车指静止车辆车不超过5分
4、钟的驻车外的停车状态。十九“驾驶指在道路上按正常使用方法操纵汽车的行为。二十“慢行指以能马上停车的速度驾驶车辆。二十一“超车指后车超过前车的行为。第三条 信号机等设置及管理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畅通,认为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信号机及平安标志并加以管理。按收费道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收费道路上由道路管理者按市、道知事的指示设置、管理。第四条 信号机的种类第三条 规定的信号机及平安标志的种类、做法、设置地点以及必要事项遵循内务部令。第五条 服从信号或指示的义务步行者或车马须按信号机、平安标志的显示行事,而且要遵守警察公务员包括武警和交通巡视员及内务部令
5、指定的辅佐警察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发出的信号及指示。第六条 禁止通行及限制一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畅通,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定区间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二警察署长为防止道路危险和确保交通平安和畅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后与道路管理者商定禁止或限制的对象、区间及期间。三警察公务员为了防止因道路损坏、火灾发生以及其它的事情导致道路交通危险、在紧急时及必要的限度内,暂时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四地方警察厅长执行第一项内容时,须向道路管理厅报告其事实。五地方警察厅长或警察署长执行第一项或第二项内容时,根据内务部长令应公告其事实。第七条 缓和混杂交通的
6、措施警察公务员因步行者或车马通行而造成交通堵塞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通。第二章 步行者的通行方法第八条 步行者一步行者除在划有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上横穿道路时,因施工禁止在人行道通行或其他迫不得以的原因禁止通行外,要走人行道。二步行者在未划分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上行进时,须在左侧或边缘通行。第九条 行列等通行一认为学生队列和步行者通行有困难时,大总统所定的人和行列可不顾第八条规定在车道通行,这时须走车道的右侧。二因社会性重要事情需集结队伍行进时可从道路中央通行。第十条 横穿道路地方警察厅长为了保证横穿道路的步行者的平安,可设置人行横道。二步行者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的路上通行时须从人行横道穿越。三
7、步行者在未设置第一项规定的人行横道的路上横穿道路时,必须采用最短的距离。四除非按人行横道、信号机、警察公务员发出的信号或指示,步行者不得紧靠所有车辆的前后横穿道路。五步行者不得在平安标志上禁止横穿道路的地方横穿道路。第十一条 盲人、儿童保护一在交通繁杂的道路上,监护人应阻止儿童十三岁以下,下同玩耍,幼儿六岁以下,下同无监护人不得使其单独行走。二盲人步行时须持白色手杖。三警察公务员在交通繁杂的道路上发现玩耍的儿童、没有保护者而单独行走的幼儿、未持白色手杖的盲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第三章 车马的通行方法第十二条 通行划分一车马在划分了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行进时须在车道通行。但是出人道路以外的地点时
8、,可穿越人行道。二根据第一项内容,车马在横穿人行道前须暂时停止,不能阻碍步行者通行。三车马必须在道路在划分有人行道或车道时,那么为车道右半侧通行。四车马在以下情况时,可不顾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中央或左侧通行:1单行道时;2因道路破损、道路修筑等障碍不能在道路右边通行时;3道路右侧宽度缺乏六米的情况下超车时,在确保道路左侧交通及不阻碍对向交通且无限制或禁止超车标志时;4道路右侧宽度缺乏以让车马通行时;5为了防止陡峭、崎岖路段的交通危险,地方警察厅长在认为有必要,指定路段及通行方法时。五车马不允许进人平安地带。六自行车必须在自行车道路通行。第十三条 车线设置一地方警察厅长为了车马交通,必要时按内务部
9、长令设置车线。二除了特殊规定外,车马必须在设置车线的道路上按车线通行。但地方警察厅长特别指定通行方法时除外。三车马在设置禁止改道平安标志的地区不能随意改道。第十三条2 客车专用线设置一为了公共汽车的畅行,特别必要的时候市、道知事与地方警察厅长协议,设置客车专用线路。二除了公共汽车外的车马,不能在第一项规定的客车专用车道通行。但大总统令指定的不得已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 通告的优先顺序一车马相互通行优先顺序规定如下:1紧急车;2紧急车以外的汽车;3助力自行车;4汽车及助力自行车以外的车马。二第一项2规定紧急车以外的汽车相互通行顺序是根据第十五条项规定,按内务部令交通部长规定的最高速度执行。三第一项
10、规定的通行优先顺序的必要事项遵循大总统令。第十五条 机动车速度一汽车和助力自行车的速度遵循内务部长令。二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畅通,认为必要的时候指定区域和区间,并按照第一项规定,限制车辆速度。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既不能超过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最高时速,也不能未到达最低速度。第十六条 禁止横穿道路一车马在可能阻碍步行者或其它车马正常通行时,不能横穿道路或后退。二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畅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指定道路区间禁止车马横穿或后退。三车马从建筑物或停车场进入道路的时候,须先停车,确认平安后放慢行。第十七条 确保车辆平安间距一车辆在同向行进时,应
11、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前方车辆突然停止时出现追尾事故。二所有的车变更进路的时候,一定要确保一定的距离,防止后车前撞,否那么不得变更进路。三为了防止危险,所有的驾驶员不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不能突然停车或减速行驶。第十八条 进路让步义务一除了紧急车的所有车辆,如在分类外的道路上行驶时,第十四条规定的光顺序车在后边紧跟的时候,应靠右让路。二通行的优先顺序同样或有下一档后车跟随的时候,如需继续以缓慢的速度行驶,那么应靠右让路。第十九条 超车方法一后面的车辆要超车时,必须从左侧行驶。二要超车的所有车辆,应注意反方向的交通以及前方交通,并且要留意前车速度、上路等情况,采用鸣笛等平安速度及方法超车。第二十条 禁
12、止超车一前车左侧有车并行的时候,禁止超车。二前边的车正超车时,后边的车禁止超车。三所有的车辆在交叉路、弯曲路、陡坡附近、陡峭下坡、隧道或地方警察厅长认为交通平安在指定的必要地点上,禁止超车。四所有的车辆应遵循法令规定及警察公务员的指示,并为了防止危险不能插进或超过正在前方准备停止、慢行的车前。第二十一条 过铁道一所有的车辆过铁道时一定要暂时停止,确认平安后才能通过。但信号灯显示可以通过时,不要暂时停车。二车辆过铁道时,如遮挡栅栏已经档上或警报机正响时,不能通过铁道。第二十二条 交叉路通行方法一所有车辆在交叉路上向右侧变更方向时,应慢行到道路右侧,向左变更方向时应提前按中央线慢行至交叉路中心。但
13、地方警察厅长根据交叉路状况特别指定地点上那么应绕中心外侧。二按第一项规定,所有车辆在向左右改变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机或灯光时,后车不得阻碍前车进行。三按信号灯指示进行交通治理时,准备进入交叉路的所有车辆按进路的前车状况将在交叉路设有停车线时,指超过停车线局部停止,如果此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那么不能进入交叉路。四在没有进行交通整理的交叉路口,如已有他车正在交叉路口,那么不能阻碍其行进。五当同序车同时进人交叉路时,以右侧为先。六进人没有进行交通整理前的交叉路的所有车辆,当交叉路比原车道宽时,必须慢行。从宽道进入交叉路,应让步于其他车。七第六项中通行的宽道车,不适用第五项规定。第二十三条 直行、
14、右转弯车优先一所有的车辆在交叉路向左侧变更方向时,如已有车直行或向右变更方向时,不顾第二十二条三项规定,不能阻碍原来的车进行。二在交叉路准备直行或向右侧变更方向的车如遇正在向左侧变更方向的车时应让行。第二十四条 步行者保护一所有的车辆在交通整理的交叉路上,向左右变更方向时,按信号灯或警察公务员指示行进,不能阻碍横穿道路的步行者通行。二所有的车辆不能阻碍横穿未整理交通的交叉路或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三车辆在未设置车线的窄道上经过步行者身旁时要按平安距离慢行。第二十五条 紧急车优先一紧急车在除了为第十二条四项规定以外的迫不得已情况下,可以不顾为第十二条三项规定在道路左侧通行。二紧急车停车按法定命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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