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
2、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
3、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录1。(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
4、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1。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
5、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第七条 在中国境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
6、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与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固态
7、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第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与贮存方法。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
8、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中参照本规定附录5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与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与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录5收录围以,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5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资料至少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与配方组成。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
9、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第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
10、复标示。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与该产品在中国境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与该产品在中国境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容:、 、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第十六条 对于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容,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容。如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容
11、,且标示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与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6。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七条 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第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示本规
12、定的所有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容。1.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
13、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与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2. 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与其计算方法见附录7。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7中涉与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7执行。3. 声称“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
14、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声称“含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声称“含XX”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4.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
15、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5.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6.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与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与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7.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
16、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20 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四)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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