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2、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3职责与权限3.1 安全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管理工作。3.2设备技术人员负责检修、吊装、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工作。3.3 生产技术人员负
2、责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工作。3.4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4程序和基本要求4.1基本要求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4.2作业管理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
3、.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8 设备检修作业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执行。4.2.9 临时用电作业按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4.3作业人员管理4.3.1 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4.3.2作业人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4.3.3监护人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
4、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4.3.4分析人员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4.3.5安全员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
5、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5 相关文件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5.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5.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5.7 受限空间安全规程5.8 设备检修安全规程5.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6 记录6.1 动火作业许可证6.2 吊装作业许可证6.3 高处作业许可证6.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6.5 动土作业许可证6.6 断路作业许可证6.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6.8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6.9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各类动火作业安全,根据化学品生
6、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及公司相关制度,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凡在厂区范围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均按本制度执行。第二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
7、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 )二级动火作业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
8、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
9、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
10、火隔绝措施。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
11、合以下规定。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四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
12、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5.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取样时,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俩台一起监测的方式,并留有取样的影像资料,并应每年对监测分析设备进行监测和保养
13、,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6.5.2凡处在甲类、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甲类: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乙类:60闪电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等;第五条 职责及要求1) 动火作业负责人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2) 动火人职责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 )监火人职责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 )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
15、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 )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第七条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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