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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全文.docx

1、最新劳动法全文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

3、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 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

4、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第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第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 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的

5、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第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 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

6、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九 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

7、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 项。第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 的

8、,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 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 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

9、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10、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祕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 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或者自己开

11、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五条 除本法第二二条和第二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

12、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 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 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 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13、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 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第三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

14、动合同。第三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因本法第二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15、件的;严重违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人以上或者裁 减不足二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 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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