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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公共配套效劳设施用地R、道路用地R和公共绿地R。一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指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3、,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一一类工业用地M,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4、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给设施用地U,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指房屋建筑工程

5、、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九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二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平安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

6、用地。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前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标准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第十四条合肥

7、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第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十六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第十七条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第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二?执行。第十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

8、的。第二十条?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平方米。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

9、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定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到达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二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

10、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2.0大于等于2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米;二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

1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第三十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

12、日照计算墙面。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那么见附录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度小于或等于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四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度含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

13、建筑高度在米以下的含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工程内新建住宅为.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为.倍。、南北向的南偏东西度至度含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

14、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度含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米旧区改建为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米含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米含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东西向或南偏东西度至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

15、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第三十六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南北向或南偏东西度含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东西向或南偏东西度至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米且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米。三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第三十七条低

16、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三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米。第三十八条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三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米;四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第三十九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米,不得小于米;三高层与高层之间应不小于米。第四十条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以

17、下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倍,且应不小于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米;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第四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

18、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第四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倍。第四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居住建筑贴建

19、的墙面离住宅窗户米范围内不应开窗。四十四条受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局部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局部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米。第四十五条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四十六条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注明不能满足规定日照要求的房屋,不宜作为商品住宅出售分配。确需出售分配的,建设单位在销售分配时应向购房户分配的住户书面说明。第四十八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

20、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平安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第五十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二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退让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应不小于米;退让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应不小于米。三南北向的南偏

21、东西度至度含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退让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退让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四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米;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米。第五十一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米;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

22、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米;三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倍,且应不小于米。第五十二条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当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米执行。第五十三条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一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第五十二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退让北界应不小于米

23、;退让南界应不小于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米;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米。二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三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以下规定控制:、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米执行;、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第五十四条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倍,且

24、应不小于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米,但均应满足第三十五条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那么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到达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米;二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三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五十六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

25、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第五十七条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以下要求确定: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道 路宽度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及以上道路h24米81024h60米1560h100米20h100米30注:h建筑高度。二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米。四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米执行。五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六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七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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