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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检讨书精选多篇Word格式.docx

1、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

2、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2 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浙公复【2021】99号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认定的批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3、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包括:“未取得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而倪某持b照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

4、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

5、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三篇: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情】2021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39元。【分歧意见】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争议关键

6、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根据该条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本案中受害人已死亡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客观情形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对抢救费用提出诉请法院也无须对此进行审理。为进一步阐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含义中国保监会在对

7、深圳保监局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2177号)中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费用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由于驾驶者段某是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第一、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本案中进行赔偿认为交强条例的法律位阶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适用。这是对法律的极

8、大误读!交强险条例正是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而制定的从而以明确交强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交强险条例作为法规完全可以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换个角度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是对违法驾驶的认可无疑是在鼓励、造就更多的马路杀手的出现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与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相背离。综上所述要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9、。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

10、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交强险条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实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保和财保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

11、能重复获得。如车辆保险了车身险车辆被撞坏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第四篇:无证驾驶致人死无证驾驶致人死保险公司应否赔?作者:杨桂明发布时间:2021-02-04 13:45:53案例: 2021年11月12日18时许原告熊某驾驶桂jyl688号轻型货车由桂林往荔浦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1线527公里加770米处时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车辆过程中驶过公路左侧与对向由邓某驾驶的桂hj1077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

12、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熊某无驾驶证且违反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熊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原告与邓某家属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由熊某赔偿受害人邓某家属20万的协议之后熊某向邓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1万元尚欠9万元分5年付清。桂jyl688号轻型货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熊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 11万元。对该请求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围内赔偿熊某11万元。理由: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不仅仅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更主要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

13、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更为及时、便捷的补助故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两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通事故责

14、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只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均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邓某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熊某、邓某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承担赔偿责任。熊某与邓某家属达成赔偿20万元的协议并垫付了赔偿款使邓某家属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现熊某请求邓某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该赔偿数额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对熊某的请求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15、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案系熊某与邓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邓某死亡而非邓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死故保险公司应从机动车的第三者强制保险金中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熊某与邓某家属达成赔偿20万元的协议但熊某只支付了11万元尚欠9万元未支付邓某家属没有完全得到赔偿。邓某家属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该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这是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法定责任。熊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保险金应否

16、得到支持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的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的免责。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对第三人进行赔付后由于其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基于本案若保险公司赔偿邓某死亡保险金的其还有向熊某追偿的权利。熊某作为无证驾驭人员向保险公司主张

17、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再者邓某家属不是本案当事人熊某得到了死亡赔偿金后邓某家属的赔偿是否真正能够得到实现还要看熊某是否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显然这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基于在本案中邓某家属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其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依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熊某尚欠的9万元也因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得以抵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五篇:无证驾驶复函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21200号)济宁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18、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_九年六月二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21)赣民二请字

19、第1号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21)吉中民二终字他第81号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是否应当赔偿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情况下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立法本

20、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有明确规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处理。此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_九年四月十六日2021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已近三年了。应当说该条例实施以来社会效果明显绝大多数事故的第三者能够通过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因此也平衡了事故各的方利益冲突为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给法官带来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以至于各地法院在是否应适用免责条款的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判

21、断有的案件判保险公司免责有的认为免责条款对第三者无效由于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对该条的不同理解有三:一种是从上述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分析说明出现该条款内容之一情形的只不负担财产方面的赔偿对人身遭受损害的不受该条限制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

22、是符合该条款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不承担其他项目的赔偿费用。理由是该条例是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所称的财产是相对人身损害而言是区别人身权受害的其他财产损害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当然认为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人身损害方面的其他赔偿责任。因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款已经明确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只是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如果说对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损害如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该法条就存有问题连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都是垫付怎么误工费、护理费还要赔偿呢?而且对这些项目是赔

23、偿还是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这种理解不符合本条立法精神。第三种意见是同意第二种条理解精神但认为该条款不能对抗第三者。理由是“交强险”的设制本身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违背了“交强险”的初衷而且“条例”属于法规系下位法上位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故从法律的层级效力考虑二十二条免责事由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者。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一定道理但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解释前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意见较妥当因为“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且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当然如果适用该条款对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不利这是因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大多赔偿能力较弱况且该事故一旦发生绝大多数的后果是人身伤亡赔偿额巨大加之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其保险标的本身就是针对第三者的利益面设置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 困扰法官判案思路自然产生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统一司法尺度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该条的正确适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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