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 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第九条 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 2 米频段的收发频差 0.6MHz ;(二) 6 米频段的收发频差 1MHz ;(三) 10 米频段的收发频差 0.1MHz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 88.5Hz 的亚音频。第十一条 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第十二条 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 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第十三条 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第十四条 30MHz 以下
2、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 30W , 30MHz 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 25W 。第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原则上不得在地面海拔高度大于500米的地点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天线距地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 米。第十六条 禁止在业余中继台上设置互联网发射端口。第十七条 业余中继台发射设备远距离链接、遥控遥测应当以使用有线通信、公众通信线路为主。确需使用专用无线链路的应当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当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
3、台的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为申请者本人;(二)有二人以上的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具备设置、使用 B 类或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中一名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为申请者本人;(三)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具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五)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
4、码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二)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三)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本法人或者本组织具备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资格情况说明,以及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情况说明;(五)业余无线电台设置 (变更 )申请表;(六)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七) 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 (包括通信设计和遥控设计) ;(八) 所申请业余中继台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第二十条
5、 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第二十一条 业余中继台呼号和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二十二条 业余中继台停止使用时,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注销呼号和执照。第四章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天线位置,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第二十四条 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未通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者不得使用。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允许,禁止通过业余中继台与非业余无线电台
6、联络。第二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无偿、平等的服务。第二十六条 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呼叫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第二十七条 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经济及个人隐私;不得讲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不得使用业余中继台播放音乐、广播。通联时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在业余中继台上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第二十八条 业余中继台仅限于业余业务使用,不得在业余中继台上传输与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第二十九条
7、 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中继台可以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并接受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五章 业余中继台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第三十二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三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关闭和开启业余中继台。第三十四条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无人值班时业余中继台应当关闭。第三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余中继台使用
8、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第三十六条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将值班期间业余中继台的工作情况和通信情况记入电台日志,保存备查,待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满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上交电台日志复印件。第三十七条 业余中继台可根据需要建立含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录音数据定期保存。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 1:浙江省 28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表 2:浙江省 50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表 3:浙江省 144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附图 1:浙江省 28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 2:浙江省 50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
9、号分配图附图 3:浙江省 144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表 1序号1号 2号 3号组号第 1 组 29.610/29.510 29.640/29.540 29.670/29.570第 2 组 29.620/29.520 29.650/29.550 29.680/29.580第 3 组 29.630/29.530 29.660/29.560 29.690/29.590附表 21 号2 号3 号第 1组53.100/52.10053.200/52.20053.300/52.300第 253.120/52.12053.220/52.22053.320/52.320第 353.140/5
10、2.14053.240/52.24053.340/52.340第 453.160/52.16053.260/52.26053.360/52.360附表 34 号145.200/144.60145.300/144.7145.400/144.8145.500/144.9第 1 组00145.220/144.62145.320/144.7145.420/144.8145.520/144.9第 2 组20145.240/144.64 145.340/144.7 145.440/144.8 145.540/144.9第 3 组0 40 20 40145.260/144.66 145.360/144.7 144.460/144.8 144.560/144.9第 4 组0 40 40 60附图 13 2 31 3 1231附图 23 2 41 4 34附图 33 2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省无线电监测站。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1月13日印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