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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论朱元璋的反贪立法文档格式.docx

1、致谢 12引言从农民到皇帝的朱元璋在建国后,深知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方面,来自于最底层生活的朱元璋,生怕贪官污吏破坏自己辛苦建立起来的统治根基;另一方面,鉴于元朝贪污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他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因此,朱元璋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学术界对于朱元璋重典惩贪的评价,历来都是毁誉参半,有的认为朱元璋式反贪是完全失效的;有的则认为,虽然有“用刑太繁”、“诛杀过当”之失误,但是,其社会意义和统治效用是明显的,其无疑在政治上大大加强了专制主义集权的威力和效能,稳定了统治秩序,缓和了阶级矛盾,功不可没。且朱元璋许多治贪手段于当今仍不乏重要借鉴意义及宝贵经验。因此笔者在前人研

2、究的基础之上,对朱元璋重典惩贪的内容做了系统的梳理述论,以便当下借鉴使用。笔者参阅许多法制建设方面的著作,张献忠明代的贪污受贿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尤韶华的明代前期七朝刑狱叙评、杨一凡主编的明初重典考和明大浩研究等等,对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思想、立法概况、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治贪手段等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为研究明初朱的吏治手段方法提供了重要史料。一、朱元璋重典治贪的背景 出身布衣的朱元璋建立了长达三百年之久的大明王朝。朱元璋在位期间的这段历史被许多历史学者津津乐道,不仅是因为朱元璋富有传奇色彩的一生,更因为他作为布衣皇帝卓越的治国才能,尤其是他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主专制,铁腕治贪,大力推行“重典

3、治贪”的政策。在立法上出台大明律、明大诰,颁布律令、条例,在具体措施上以监督措施和教育措施相结合。朱元璋以空前严厉的手段治贪,对明初贪污受贿现象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元末明初的社会背景 贪污受贿是孳生在封建王朝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元末,贪污受贿的问题相当严重地存在,各级官吏贪赃枉法,疯狂地敲诈勒索人民。据史料记载,“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官贪吏污,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国家危机四伏,在统治阶级内部各权力集团互相争权且贪贿横行,吏治大坏,使其权力遭到严重削弱。官吏腐朽不堪,大肆搜刮百姓,民不聊生,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加上统治者的

4、残暴统治与连年征战,致使国家动荡不安。“元之将亡,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由是纲纪废弛,民心日离,遂至土崩。”“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路亦莫得而进,及至临事,辄蠢政膏狱,大为民害。”正是因为元朝末年的腐朽统治,导致百姓生活疾苦,各地农民起义,最终结束了蒙元王朝在中国的统治。(二)朱元璋的个人经历 公元1328年,朱元璋生于安徽凤阳一个贫苦农民家里,他10岁就开始为地主放牛。元至正四年,淮河沿岸遭遇严重瘟疫和干旱,赈灾的钱粮被各级官吏贪污。由于未及时接到赈灾钱粮,百姓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至正四年四月,朱元璋的父母、兄长相继饿死。为了生存,

5、年仅I7岁的朱元璋去皇觉寺做了小和尚,乞食于合肥、六安、寿县、固始一带。在乞食过程中亲眼目睹了贪官如何搜刮百姓,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名人李蛰曾经分析说:“盖自托身皇觉寺之日,己愤然于贪官污吏之虐民,欲得而甘心矣”。朱元璋特殊的出身和生活经历造成了其比较极端的性格。自小受到贪官污吏的欺压,使他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所以建立明王朝后他对贪官污吏给予严酷的处罚,手段之严厉,用刑之残酷令人惊叹。朱元璋吸取了元灭亡的教训,采取“重典治吏”,大刀阔斧地开展反贪运动,极大地抑制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和繁衍,使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明史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

6、。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百余年。”由此可知,特定的社会大环境以及朱元璋个人独特的出身经历是其重典反贪的主要原因。元朝灭亡的教训、明初政治的腐朽与社会经济的凋敝都需要朱元璋惩腐,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个人的因素又直接刺激了朱元璋对官员的看法以及促成了之后的反腐措施。二、朱元璋的重典治贪手段 朱元璋在明朝建立后,励精图治,为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贪官污吏的治理,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与当时明初的社会状况和朱元璋的惩贪思想以及传统的“刑乱国,用重典”的用刑思想等都是相符合的。元朝是各朝代中治吏比较宽松的朝代,惩治官吏的法律宽严失度,执行

7、过程中还给于法外施恩。可见,朱元璋对元朝法律的宽纵以及轻刑治吏导致元朝灭亡有着清醒的认识,为推行“重典治贪”的政策奠定了基础。所以开国之初,朱“惩元季吏治纵驰,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法制建设 朱元璋很重视法律的制定,早在吴元年时,朱元璋就己经开展起大明律的起草工作。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于天下,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建国伊始的起草阶段。这次编定的法律叫吴元年律令,简称律令。律令分为律、令两种形式。律共有285条,令145条。其体例沿袭元典章,依次按照六部的形式进行编排,颁布后作为修订大明律的参考。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改订阶段。朱元璋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于洪武六年冬开始

8、草拟大明律,到洪武七年二月正式成律。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定型阶段。大明律在洪武九年后又经历多次修改,到洪武二十二后时进行了全面的整理、修缮,并最终将大明律定为七篇,名例律置为首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至此,大明律从编目到内容基本定型完成。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发行阶段。从洪武初年的起草到洪武三十年的正式发行,期间经过数次修理、改订,并最终发行于全国,这足以看出朱元璋对大明律的重视。针对明初官吏贪污受贿的不良风气,大明律对官吏的经济犯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大明律中规定:“凡各衙门及其仓库,但附余钱粮、私下销补别项、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主守将增出钱粮,须要尽实报告事故亏损之数,瞒官

9、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折银达四十两。即要判处斩刑,其处罚不可谓不重。此外,大明律还将受贿行为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两种,两者处罚轻重有明显区别:“受贿枉法吏达一百二十贯处绞刑,官达八十贯处绞刑;受贿不枉法达一百二十贯者,不论是官是吏,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朱元璋同时希望子孙后代都能依此法治理国家,但如果后人想更改大明律,便以“变乱之罪”处罚。所以,自大明律颁布后,其各代继任者均未进行过修改。大明律对官吏贪污犯罪行为有详细的规定,用刑手段也极为严厉,这都体现出朱元璋极为迫切的想要根除官吏腐败行为。朱元璋认为,仅仅依靠大明律仍不足以达到治贪的目的。于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

10、二十年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御制大诰诰三篇以及大诰武臣共四篇诰书。大诰是由法令、案例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中条目共有二百三十六条,其中涉及案例的条目共有一百五十六条。从条目的数量和涉及的案例来看均能表现朱元璋惩贪治腐的力度跟决心。其设置大量酷刑,如:凌迟、袅首、抽肠、刷洗、阉割、挑筋、剁指、断手等等。在二百三十六条中,关于治理官员贪污腐败的就有一百五十条,在有案例的一百五十六个条目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一百二十八个。其中贪赃和科敛害民的案例共有五十九个,科敛害民的十六个。如州判刘汝霖贪赃一案“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者儒。受任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

11、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做各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贴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肤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财物寄借,需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日:“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者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袅令于市。”明大诰制裁官吏的条文远比

12、大明律苛严。一些前人已废除的肉刑,如凌迟、墨面、文身等大诰统统加以恢复,朱元璋甚至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将他挂在官府公座两旁以此震慑官吏。据记载:“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剥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惊目惊心”。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写完成的,与明律相比,其文字更通俗易懂,更利于推广。且其内容又多以案例的形式表现,众多案例与严酷的刑罚又能起到警示和威慑官员的目的,故虽其治贪手段极其残酷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裁措施对打击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扭转腐败风气还是起到了积极作

13、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减少官员的贪污犯罪。(二)监察和官吏管理制度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早在建国之初,明太祖就曾说过:“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显然此时的监察制度对元代监察制度有很明显的继承关系。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中书省的同时,将御史台一并撤去。到洪武十五年,又置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平等,合称七卿。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全

14、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都察院还设有二级机构为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关,这里总揽监察事务。其职责“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猾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勤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险黝。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其奉救,内地扮循,外地各专其敦行事”。即都御史一方面负责处理本院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监察、进行弹劾的权力。隶属于都察院的十二道监察御史,(至宣德年间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的组成骨干。共一百一十人,正七品

15、。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是专门的监察官员。和历代御史制度相比,明代监察御史的监察范围大大扩张,除监察十三道各衙门官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甚至连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范围内。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对象。监察御史的监察权具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在京时的监察权和出巡时的监察权。由于监察御史身兼两京直属机关和木监察区的纠察工作,因此有“在内”“在外”的两个职权范围。在内(监临两京直隶衙门)职责:监察百官、考核百官、充任言官、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这些日常事务包括两京刷卷,

16、巡视军营,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巡视皇城、五城,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轮值登闻鼓,朝会纠仪,祭祀监礼等;在外(奉救巡按地方)职责: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茶马、巡潜、巡关、攒运、印马、监军、屯田等。这一制度,对皇帝了解地方情况,监督地方地方官吏,防止贪污腐败,有重大意义。明代中央检察机关除了都察院外,还有六科给事中。洪武六年定设给事中十二人,亦正七品。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每科二人。六科给事中铸给事中印,由年长者一人掌管。六科给事中初设时只不过是最平常的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的秘书机构。洪武十五年,废中书省,提高了六部地位。为了监督六部活动,还废除过去的谏官,并其权于给事中,创设六科

17、给事中的独立监察机关系统。六科主要负责监督礼、兵、吏、工、户、刑六部的官吏实行对口监督,所谓“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给事中兼有言谏权和监察权,虽然官衔很低,但权力很大,且职权范围也很广,自成体系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由皇帝负责,有言谏权。据明史记载,六科掌规谏、补网、拾遗之职能,“朝政失得,百官贤债,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可见,上至中央朝廷得失下到百官贤债,给事中都充当言官纠察,有封驳权:“凡制救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有官员监察权:“凡天下诸司文职官员考满到京,各具给由奏本、文册送科稽考,其

18、有违限差错等项,俱参出施行。凡天下诸司官吏,三年朝勤到京,奏缴须知文册到科,查处钱粮等项数目差错,经该官吏参奏究治。凡外官三年考察、京官六年考察,自陈之后,本科官同各科具奏拾遗”。此外,六部日常行政事务,不论巨细,皆须由本科,或监督、或检查、或签署,如有贪赃枉法,即指实参奏,凡六部奉旨执行之事,须在六科给事中处登记,以便于稽查实际执行的情况。如果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互不统属,可互相弹劾。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六科给事中,可谓一箭双雕,既限制了都察院,亦钳制了六部,同时,给事中与御史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纠举的弹劾制衡机制。朱元璋采用这种以小

19、制大的策略,既加强了对高官的钳制,而且其自身的势力又不会过大,因此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能,有效地控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三)百姓的社会监督制度 朱元璋不仅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同时还非常重视发动民众力量对官吏进行监督。其中当属“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十分有创意。朱元璋对整个地方官僚都是不信任的:“联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刁,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官员、皂隶、不才誉宿及一切顽恶泼皮黄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让朱元璋深感失望。凭借农民起义获得天下让朱元璋看到了民众的巨大力量,因此他采取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广大民众监督官吏的办法,通过制定具

20、体的法律规定,并积极推行,使之配合其它措施发挥作用。如大诰初编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积年民害官吏,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取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为保障民众能够绑害民官吏顺利赴京,朱元璋对破坏民众赴京的行为施以重刑,明令“敢有邀截阻挡者,袅令”。然而,阻挡民众赴京的事件屡有发生,如明大诰中记载,“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人,为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人害民,手持大诰赴京,经过淳化镇时,镇中的巡检何添观故意刁难,致使淳化镇弓兵马德旺向二人索要钱财”。结果,

21、马德旺被袅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别足枷令;又如曹县知县杜用,违反大诰阻挡曹民赴京奏事,被判处死刑。鉴于如此,朱元璋决定用更加残酷的刑罚对“阻挡民拿害民官吏”者。刑罚由“袅令”,加重为“族诛”,并且对无文引路条的赴京面奏者,关津要及时放行,不得阻拦。为鼓励普通民众积极监督官吏,“拿害民官赴京”,在大诰续编的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朱元璋向全国通报表彰了江苏省常熟县农民陈寿六。普通农民陈寿六曾率领自己的弟弟和外甥三人捆绑了该县贪赃枉法“害民甚众”的官吏顾英,赴京告御状,结果朱元璋在严惩顾英的同时,对陈寿六大加奖赏。在朱元璋看来,官场官官相护、相互勾结,单依靠官僚系统的内部监督、自我监督是无法实现自己澄清

22、吏治的理想的,很多官员的报告不可信,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陈述才是真实可靠的。因此,朱元璋在赋予民众可以拿害民官赴京的权力时,还鼓励广大民众直接赴京面奏,陈述曲直。一方面民众可以直接向皇帝举报官员的违法行为,让皇帝了解官员是否贤能,以及时更换好官;另一方面,廉能官吏如遭诬陷排挤无法申诉时,有德老人们可以直接赴京面奏为其申诉。这样不仅使害民官及时得到查处,也保护了贤能廉洁官吏,如灵璧知县周荣、宜春知县沈昌、昌乐知县于子仁因事被捕,这几个县的百姓为其喊冤,并称颂他们的贤能,朱元璋下令释放,并提拔他们为知府。三、朱元璋治贪对当今的启示 不可否认的是,朱元璋的惩贪治腐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官吏腐败,扭

23、转了社会贪腐风气,使当时的官场风气焕然一新,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其出发点是好的,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积极的,但是朱元璋在惩治贪腐的过程中过于求成,而个人刚愎、猜疑的负面性格却使惩贪走向消极、导致出现恐怖的政治氛围。朱元璋对惩贪的设想初衷本是想短期内迅速解决官吏贪腐问题,为此,所设惩腐措施也多样、细致,刑罚手段也很惨酷,但就算如此也并未彻底改变官吏继续贪腐的实际情况。朱元璋面对如此,也只能发出“吾欲取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无奈。虽然朱元璋通过各种措施预防、打击官吏腐败,但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护自身专制统治,所以朱元璋也注定不能彻底根除腐败,不能消灭官吏贪腐现象的

24、发生。朱元璋身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不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源头与发展,但作为一代有功绩的帝王,其在惩治贪腐方面的成就却是不能忽略的。虽然朱元璋的重典治贪并未能彻底根除封建制度的贪腐,但其雷厉风行的治贪措施对当今仍有众多可取之处。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也要注重奖惩兼施,高薪养廉。尽管高薪养廉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对于现阶段的国家公职人员,高薪作为一种恩威并用的政策,必然减少他们腐败的动机,获得较高的福利待遇,就减少了他们为金钱挺而走险的几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其次,我国现阶段应该着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监督法,把党的领导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府行政监督以及媒体群众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

25、个健全、完备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部监督职能,为贪污腐败施加压力。我们要借鉴大诰的监察制度,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融合教育教化、考核监督等多种手段,为现阶段的廉政建设建成一个有机的惩防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法必依的前提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反腐惩贪事业取得最终的胜利才有保障,必须建立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样才能使权力得到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反腐斗争也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作为新中国的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时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加

26、强群众路线教育,加大在群众中普法宣传的力度,使人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不断高涨,同时,大力推进阳光政策的落实,将党和政府的工作放置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结语 朱元璋在位31年,勤于政事,以猛治贪,刑用重典,为明初的“天下大治”设计了蓝图。但官吏贪污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顽症,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官吏贪污腐败的打击。朱元璋更是历史上有名的以铁腕治贪的皇帝。明朝处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后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吏治的好坏关系着江山社稷的存亡,是国家统治的重要一环,自然受到朱元璋的强烈重视。而且明朝建立之初,元末遗留的政治腐败之风盛行、法纪荡然、社会经济凋敝、政局不稳,一些跟随朱元璋出生入死的

27、功臣宿将倚仗权势,违法乱纪,贪污腐化,使得刚刚缓和的阶级矛盾又趋激化,社会矛盾尖锐,百废待兴。面对如此严峻的社会现实,作为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是绝不会允许其统治动摇。他在总结历代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行了“治乱世用重典”、“重点治贪”的治国方针。总之,各种措施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一个综合治贪的网络系统,使官员只有执法为民之份,而无作奸犯科之机,使我国吏治清明,社会和谐。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27.2杨一凡.明初重典考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17-203余华青.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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