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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部分案例与计算题Word下载.docx

1、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损失?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损失。计算题1某轮从广州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3,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是基本港,基本运费率为USD8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W/M”。问:(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100.0/TEU,

2、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圆计算)?(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它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解(1)Freight Ton为20.0运费=(80+3)X 20=USD1660.0(2)可选用一个TEUFreight=(1+10%+10%)x1100=USD1320.0(3)因为(1)大于(2),所以应选择集装箱运输。计算题2班轮公司规定,某航线上20ft干货集装箱装载货物的最低限量为22m3,或17.5m/t。现有小家电10m/t,、20m3,已知费率USD22.5/m,按最低运费计

3、算这批小家电应付运费。运费=22x22.5=495美元计算题3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0m/t,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foot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1-8级,从上海到鹿特丹的直达费率和在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D1850/20,USD3515/40和USD2050/20,USD3915/40。装箱费率为USD120/20,USD240/40。(1)这批货物的总运费为多少?(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USD24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计算题4(1)总运费=2050+3915X2+1

4、20+240X2=10480USD(2)CFR=FOB+F=24+10480/264028USD案例3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被划破2米长的裂缝,海水不断涌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航行,船长请求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圆的施救费。船修理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以上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案例分析3单独海损:船底划破、B舱底层货物

5、损失;共同海损:请拯救队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以上损失投保FPA时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A舱的钢材(因救助无效果)不属于GA,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只有在投保加保舱面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赔偿。而且如果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是集装箱货物(按惯例可以装甲板),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如是非集装箱货物,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如果投保ICC(B)以上的险别也是能够得到赔偿的。 案例4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F.P.A.),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

6、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货值10,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答:上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部分的损失,则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船舶已经

7、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110%=20,200元案例5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例6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

8、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分析:因投保的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案例7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9、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案例8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

10、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

11、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案例9 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

12、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案例分析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

13、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案例10“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14、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为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案例11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赔偿时,卖方甲认为保值的

15、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遭到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

16、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案例12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

17、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

18、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案例13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

19、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案例14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牛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

20、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道理?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道理。因为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日晒雨淋,从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案例15我方出口蜡烛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蜡烛因受热时间太长,已经软化变形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

21、予赔偿?分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第四条: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案例16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堡垒成掩体进行抵抗。罢工历经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案例17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

22、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承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被火焚烧的文具用品属于单独海损,被水浸泡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及全部茶叶属于共同海损。文具用品的货主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得到损失的赔偿,因为该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茶叶的货主也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全部赔付,因为其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案例18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

23、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案例19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

24、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

25、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案例20: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银行接受单据付款。(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

26、为哪天?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三十一条b款的规定,交单包括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被视作分批装运,即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或发运地。本案例十分清楚地表明,该批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Zhuang He”号船)并经同一路线运输(“018”航程),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Kobe”)相同。据此,没有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如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以及所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的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本案例中的100公吨红小豆可以有5的增减

27、幅度(5148公吨+5105公吨10253公吨),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所以,银行不能拒付。(2)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三十一条b款的规定,交单包括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被视作分皮装运,即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或发运地。如果交单包含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在任何一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视作装运日期。因此,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案例21: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

28、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分析要点承运人不能这样做。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案例22:国内某单位按CIF条件从中东地区进口某批货物,由于海湾战争,货轮于途中被扣。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我方在提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2)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1)偷窃、提货不着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价值赔偿。本案例中,货物是由于海湾战争而致使货轮于途中被扣,因此不属于因偷窃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所以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2)交货不到险一般是由于政治、军事等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付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如我方投保的是交货不到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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