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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几个难点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1、2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

2、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从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来看,确定集体所有权受益人范围主要根据行为和身份两个标准来判断。第一、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然在本集体企业工作、劳动。如果其人已经离开该集体企业,到达别的企业或者部门工作,则不再属于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对于已经离退休的职工,由于其已经根据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障,或者由企业支付退休金得到了相关待遇,其自身亦未再在集体企业从事劳动,因而不应当属于受益人范围。第二、在乡村集体所有制

3、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身份来判断。身份判断又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是否仍然拥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如果农民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城市打工,只要其身份没有变更为城镇人员,就仍然应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造成这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判断标准上的差异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户口制度的影响。本文不在此对此方面的弊端进行评判。因此,我们在判断受益人范围时,应当根据该集体所有制企业自身性质来界定。(二)资产量化的标准 资产量化的支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些地方的规定中,要求由企业资产的净资产在解决完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预

4、留必要的改制费用后,应当量化给职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改制分流中,规定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进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当根据集体企业自身所处的位置制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己设立的集体企业就可依据国资委859号文件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而地方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本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资产量化标准。在本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资委859号文件制定资产量化标准。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是一种资合,更是一种人合和劳合;此外还由于集体企业由于历史较长、人员变化大,对于现有企业存量资产在进行量化时困难重重,矛盾突出,因此,在具体量化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

5、虑:第一、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集体企业在成立时一般既有国家投资,同时又有职工个人投资,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又存在集体投资的情况。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应当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充分考虑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人的利益。虽然集体企业的性质决定了企业资产的归属,但是在对企业资产存量进行量化时不能不考虑到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所作出的贡献。适当考虑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人的利益,不仅能充分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同时也体现了对人力资源的价值的尊重。第三、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长期以来,人们把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片面理解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结果,忽视劳动力的重要作用,投资收益过分地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倾斜,劳动力除了工

6、资收入以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不能有效的发挥。因此在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时必须确定劳动力的产权地位,必须承认在企业资产存量的形成中凝集着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并用资产的形式进行量化。这主要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有用劳动量和劳动工作时间来决定。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量化企业存量资产的又一关键问题。首先应当确定投资主体的种类,其次是确定企业存量资产中哪些属于投资主体的投入;对于增量资产和企业利润在进行界定时,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即资合和劳合,劳动力价值在集体企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应当将劳动力产权和投资产权放在相对同等的位置,在对企业资产进

7、行量化后,在受益人范围内实施具体量化。二、职工股权设置及其行使 建立科学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持续发展的保障。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只是集体企业走出困境的第一步,而非解决企业发展的万能钥匙。在进行公司股份制改制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股权结构,既要考虑到发挥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防止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建立科学的股权机构的同时必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合理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只有健全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运行机制,企业的持续发展才有制度作为保障。(一)建立股份合作制的优点 目前,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方向主要为股份合作方式。之所以采取股

8、份合作制,主要是因为:1、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虽然我国拥有相当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现代管理技术的大型骨干企业,他们可以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但我们的经济中更多的是中小企业,他们是我国经济的基础。这类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和管理水平等限制,很难实行比较正规的股份制。比如股份公司最少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而许多集体企业的资本是难以达到这个要求的。2、股份合作制符合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些企业一是经营规模较小,难以容纳大资金的投入;二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9、的建立,国家将逐渐从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使其失去主要的筹资渠道;三是这些企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完全采用公司制的管理方法。3、原有的企业经营机制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对分离,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股份合作制吸收职工入股一方面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参与分配,密切劳动者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同时它以股份的形式吸收企业职工参与管理决策,从而能在较大程度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4、股份合作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股份合作制以股份的形式明确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产权明晰;确立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

10、有限责任,使投资者与企业债务关系的权责明确,而且在企业职工持股后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国家或“集体”的单一投资结构,为实行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从而也使企业摆脱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5、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从推行合作制的实际效果来看,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并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转变的进程,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从而最终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1、。(二)在实践中采取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方案 但是,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只是在国家政策中出现,并没有为法律所确认。一些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比如成都市在2001年12月7日发布了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登记等相关情况作了规定。在股东和资本额等问题上规定为拥有2个股东以上,3万元的注册资本就满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受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不受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限制。在审批程序上也简化不少。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均属于地方规定,并不对其他地域的企业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取得法律上的身份,

12、防止发生纠纷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许多集体企业改制时,仍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实施改制方案。为了既满足职工持股的要求,又满足不超过50人的股东限制,一些企业在改制中采取了如下一些方案:第一、信托持股。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案是由入股职工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由信托公司作为股东参与企业改制。职工作为股东的权利由信托公司代表行使。这种方案的弊端主要有:1、每一集合信托不能超过规定的合同份数,每一合同都有最低金额限制,因此,在适用上存在法律障碍。2、如果采用信托投资,则员工不能享受股东的相应权利,只能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形成信托关系。如果职工在股东权利行使上发生争议,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13、。第二、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主要见诸于一些地方规定和部门规定。职工持股会是“指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三条)。也有表述为“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条)。这些表述的核心就是职工的股东权利由职工持股会来代表职工行使。这种方案的弊端很明显,根据国办函,20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

14、的复函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可见其只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备对外效力,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所以,职工持股会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职工的利益将很难得到妥善的处理。第三、职工代表持股。职工代表持股是根据民法的代理制度而设计出的一种职工持股方案。主要是采用职工代表作为公司改制中的名义股东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而公司内部有另外一个股东名录。这种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旦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争执,或者实际股东不愿意再由某一特定的名义股东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或者名义股东蓄意侵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则将导致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将给法

15、院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一些法律障碍。即工商登记与公司自己的股东名录之间的地位问题(详见现实与法律的冲突,川*律评论2002卷)。 针对上述三种方案,笔者认为采取第三种方案比较妥当。因为通过法律的基本制度设计出的改制方案首先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使得其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当然,在股东权的实施上,该方案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必须对第三种方案实施改造,以达到保障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的目的。在方案改造上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采取管理层或者集中股东收购模式;二是采取完善职工代表持股的法律文件及其形式以保障职工股权行使。关于方案改造问题,本文不再这里做详细探讨。三、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与职工新型劳动关系的建

16、立是企业改制顺利完成的关键。集体企业改制是否当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中的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即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并不当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变更不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17、在国资委的859号文件中也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8、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2003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就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集体企业在改制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其他集体企业可以参照这种方案处理劳动关系。任何一种企业的改制核心就在于资产与人员的安置、处理。而人员的安置与处理又与资产密不可分。因此,高度重视这两者及其结合情况下的处理,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改制的风险。附集体企业改制的实施步骤以供企业参考。一、准

19、备阶段 企业在改制前应当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二、产权界定 到本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已做产权界定的不用重新界定)。三、资产评估 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四、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资产评估结果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和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7.股份设置方案 8.职工股权行使方案 五、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对于股份设置的意见 8.对于职工股权行使形式的意见 9.职工代表或者职工本人亲笔签名 六、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七、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复 八、到工商局进行企业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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