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名至21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十条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
2、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3、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第十七条 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学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已经有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者本学科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二)本学科有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4、准。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第三节 学位评议组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至1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第四节 工作机构职责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
5、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和授予博士学位;(二)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四)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五)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相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和基础课科目及考试范围;(二)审批硕士研
6、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科目主考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三)审定或修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设置及培养计划;(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七)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
7、作。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三)审核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四)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申报提出建议;(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 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第一节 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
8、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一) 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二) 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二、三年级英语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三) 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学生和外语双语制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四) 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入学时英语为零起点的除外)和艺术
9、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五)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成绩报告单。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课程学习质量条件:(一)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体育、计算机基础除外)通过补考、重修或重考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8门;(二) 实行灵活学分制的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三)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第三十条
10、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第三十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一)按要求修完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的前10%;(二)英语、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和外语双语制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或广东
11、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四)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第二节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第五章 学位的申请第三十四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议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12、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各硕士、博士培养点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具体要求,论文署名单位应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驳回其学位申请。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
13、请书,经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七条 各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核的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第一节 论文要求第三十八条 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应当由学位申请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除外国语言文学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应当使用中文撰写。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
14、下要求: 论文用外语撰写,篇幅一般为1万至3万个单词,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个单词;论文用中文撰写,篇幅一般为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见解或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第四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 论文用外语撰写,篇幅一般为6万至10万个单词,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个单词;论文用中文撰写,篇幅一般为8万字,
15、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二) 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 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四) 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五)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博士学位论文应有所创新。第二节 论文评阅第四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先由学位申请人填写学位
16、论文答辩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审阅并作出评语后,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2个月,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第四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5名(其中3名应是校外专家)。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将论文送交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第四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方式。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第四
17、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2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一位评阅人提出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意见,需提交第三位评阅人审阅,如第三位评阅人认为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第三位评阅人认为不合格,则该论文不能参加本轮答辩,申请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硕士学位论文2位评阅人均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当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第四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中有4位以上(含4位)的评阅人认为论文合格,则将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中有2位以上(含2位)
18、的评阅人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则申请人应当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第三节 论文答辩第五十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当在学位论文答辩前3周组成答辩委员会。第五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第五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评议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决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第五
19、十三条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答辩会,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第五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五十五条 论文答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15-20分钟,博士论文约30-40分钟)。(四
20、)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并投票表决。1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2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第五十六条 答辩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可再提交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经不记名投票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委员会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提出论文需经重
21、大修改,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根据意见作出重大修改后,送交提出意见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五十七条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采取通讯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第五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全文电子版按要求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
22、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六十一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
23、学位评议组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一年,博士生两年)内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第六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6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议第六十三条 若学位授予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六十四条 凡学位评议组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学位评议组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应当作出解释。学位评议组认为解释不明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第六十五条
24、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一)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二)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三)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2名以上本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
25、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费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第六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二)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
26、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四)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六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广外大校200072号)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的通知(广外大校20035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委员会条例(广外大校200535号)同时废止。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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