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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的法定条件.docx

1、论离婚的法定条件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法律事务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0年 5月 20 日摘 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如何能既最

2、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关键词:离婚 ;感情破裂 ;婚姻破裂 摘要1目录2引言3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3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4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7结束语9致谢10参考文献11离婚的法定条件引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

3、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 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

4、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此说如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苏维埃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

5、离婚态度是否“坚决”。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OO一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了标准比没有标准是一个进步,但“感情”的东西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要断定“破裂”与否,运作起来是很难的。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审理离婚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列举了

6、十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给了审判人员衡量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尺子。2 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我国婚姻法确定“感情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为没有“感情”的夫妻解除了离婚的桎梏,为双方重新寻找“感情”提供了条件。但是,单纯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不管从法理上说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存在一些弊端。2.1感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用不由法律调整的东西来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任意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感情是人的一种心态,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感情一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列的心理反应”;二是指“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心情心情,顾名思义,它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

7、,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它不能调整人的思想(如不能惩治人的思想犯罪)。所以用调整行为的法律去调整思想,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属于外延太宽,概念不严谨。2.2感情既是主观的东西又是抽象的东西,运用起来不好把握尺度。“感情”不是外在的“行为”,它存在于人的思维中,对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之间有无感情,无法用仪器测量,也无法用量词来表述。虽然可以用列举行为人之间的若干行为来论证彼此之间的感情好坏,但人的感情是既复杂又十分丰富多彩的,而列举的行为极其有限(如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十四种感情破裂的行为,新的婚姻法缩减为五种),永远不可能与千姿百态的“感情”相对等。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将

8、有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无感情的,将无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有感情的。势必造成“捧打鸳鸯”或“乱点鸳鸯谱”的现象存在。2.3离婚法定条件的法律本身存在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准离婚。”该条第三款接着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这几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赌博、吸毒、失踪等与感情无关。司法解释中

9、的性无能、患精神病、恶疾、被判处徒刑等客观事由与主观感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法律的这些条款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即一方面强调“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又罗列与感情无关的客观事由。等于是对“感情”标准的既肯定又否定。 2.4违反了“破裂”的离婚原则。从我国的婚姻法学上看,我国在离婚问题上一贯实行“破裂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即不问引起离婚的具体原因如何,不讲有无过错,只要夫妻一方认为婚姻产生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即可起诉离婚。而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到不能挽回和补救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但从现行婚姻法条文上看,我国婚姻法又采用了“过错原则”。即把一方的过错作为离婚的条

10、件和理由。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所列举的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人员、赌博、吸毒等都是一种过错。既然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了分手就是,何必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 一方有过错时才能算“感情确已破裂”,才能离婚呢?按照这种规定,假如一方找不出对方的“过错”,他(她)就无法离婚了?最起码也要创造条件“分居二年”才成,当事人不痛苦万分吗?这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相比,有些走样了。2.5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理论上存在弊端,也必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对于婚姻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按

11、照我国现行的法定离婚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当事人“实质上已经离异了”,如何真实地记录“婚姻内部的崩溃”,确实遇到了不少难题。根据媒体和第一线的材料反映,在实践工作中凸现出如下一些问题:2.5.1举证难。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举证。但感情的东西是一种思想意识,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行为,所以要抓住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或“行为”,并以“证据”的形式反映出来,是很困难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私人侦探社生意兴隆,就是婚姻当事人取证难,只好借助于专门的力量去“按图索骥”取证。这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大大增加。反之,如果不花这笔“冤枉钱”,取不到“感情破裂”之证,明明已经死亡

12、的婚姻也解除不了。例如:刘女士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发现下岗的丈夫吸毒,屡劝改不了,并闹得不可开交,刘女士只好起诉离婚 。但在法庭上其丈夫秦某矢口否认吸毒,刘女士也无法取到秦某吸毒的证据。刘女士聘请律师去找几个曾经称目睹过秦某吸海络因的人,但人家一口否认,谁敢指证吸毒者呀,平时躲都来不及!在无证的情况下,法庭只好判决不离。2.5.2定性难。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怎样才是“屡教不改”,这些离婚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定性。“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新名词,是第一次被写进婚姻法,又没有相应的解释。什么样的行为才叫“家庭暴力”?某省人大在二OOO年通过了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

13、是这么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人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人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催残的行为。但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不可能搬到离婚中去,也不可引用到判决书上。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曾有人提议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最终没有界定,作了“模糊处理”。实践中也只好“模糊判决”了。例如:某镇长起诉离婚,其妻是教师,反驳说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经查证,结婚二十五年来打了十五次架,每次妻子或打输了或有伤,平均两年打一次多一点,算不算“暴力”呢?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很难认定。同样道理,“屡教不改”也难倒了法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要赌博几次或赌博多长时

14、间才算“屡次”呢?又要经过谁教育才算经教育呢?是配偶、家长、朋友、亲戚“教育”算数,还是要经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教育”才算“教育”?又要经过多少次的教育才够得上“屡教”呢?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曾有一个案子,有关部门作为一个案例讲课:妻子起诉离婚,“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丈夫赌博屡教不改,并列举了知情人的证词。丈夫答辩说我是与朋友搞文娱活动,不是赌博,说我搞赌博有谁抓到了我吗?开完庭后,妻子取“抓”的证据。一天她发现丈夫又去赌,报警抓了丈夫,并罚了款,妻子将公安的材料复印交法庭,法庭据此判离了,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婚姻法上讲的赌博屡教不改的才判离婚 ,我仅被抓一次,只被教育了一次,起码要上了三次才

15、算“屡次”吧,中院觉得上诉有点理由,不好下判,经研究,只好发回重审,不讲判之有理,也不讲判之无理,把难题推给了下级法院。2.5.3“感情破裂”认定难。虽然现行的婚姻法列举了在“五种”情况下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在实际生活中,导致思想感情破裂的情形何止五种呢?五十种也列举不完。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列举了十四种,除被上升由为法典的五种外,尚有九种地位不明,二OO一年和二OO四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中没有讲明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是否还适用,也未重列另外九种情况。所以在没有明令“适用”或“废除”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适用也不好,不适用也不好。例如一个边远村支部书记的儿子娶了村文书的女儿为妻,小俩口青梅竹马十分恩爱,遗憾的是男方是性无能。女方考虑到双方父母的关系及俩口子感情上的恩爱,煎熬了几年都未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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