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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文档格式.docx

1、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初探信托从来都是金融创新的业务领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工作步伐不断加快,而信托业务必然是其中的重要选择。笔者针对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背景,通过对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比较优势、主体合法性以及前期发展路径等因素分析,提出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的初步观点。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组合资产,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投资领域,拓宽业务经营和产品范围,为本行客户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融入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发展进程,有效提升银行

2、的盈利能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政府采取金融混业经营管理体制,还是采取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商业银行都已经成为了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力量:美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因其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使得信托业务日益集中于商业银行。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日本政府一直执行比较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监管政策,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业要求。但即便如此,仍然允许大华等三家银行与七家信托银行共同掌握了全社会80%左右

3、的信托财产。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却没有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信托财产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蓝银行和劳埃德银行这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他们共同占据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通过观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成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社会信誉最高和经营能力最强的金融机构,是信托业务的主要承载者,这充分表明市场竞争的发展结果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经济社会中的受托人角色。综合化经营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实现业务转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面临着比较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监管条件,银行业与信托业原则上是被隔离的。但随着国内金融市

4、场的不断发展,国内银行业与信托业相融合的趋势与监管体制上的隔离要求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背离:在目前间接融资为主流的市场中,虽然国内商业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发展模式仍在保持,但这种模式在政府积极鼓励发展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还能维持多久,已经是很现实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始为了保持自身活力而不得不进行必要的业务转型,从发展代理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的收付,到合作发行各类以信托业务为平台的理财产品,再到通过合法的投资渠道收购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务,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已经了解信托业务运作的核心要求,积累了办理信托业务的有益经验。主体合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法律分析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所需

5、要分析的法律问题关键是主体合法性问题。首先,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商业银行具备成为受托人的基本主体条件。其次,按照商业银行法之规定,银监会拥有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决定权,虽然在商业银行法中确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一般不得从事信托业务,但将该法前后文对照并联系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后,可以判定,银监会依其法律授权有权批准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第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仅仅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信托机构组织形式的准入性规定。商业银行欲获得信托业务经营资格,仅仅需要有关部门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通过分析,笔者认为

6、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资格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金融监管部门是否解除政策限制。在金融创新的环境下,修订有关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政策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与基本要求曾有西方学者说过,“信托的应用与人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但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明确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那么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最可行的路径到底在哪里呢?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个路径就是服务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不是与专业信托公司在中小型项目领域进行市场份额争夺。以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建设为例,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20XX年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

7、提出今年将确保京沪高速铁路开工建设,并计划于20XX年基本建成。京沪高速铁路全长1300公里,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5001600亿元。由于铁道部在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接近商业银行集中度所限额的饱和值,为此,项目建设再继续依靠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资金缺口已经基本无望。同时,由于京沪高铁项目将采取公司化方式运作,作为新成立的企业,靠发行债券和股票筹资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依靠信托方式筹集股权或债权将成为其必然的选择。但1000亿元以上的筹资规模,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无法承揽,也没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具备可靠的风险控制能力。而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却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客户资源、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深入人心的

8、市场影响力,保证投资人权益的安全,确保项目筹资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直接融资和信托业务在国内的发展,构建更为合理的社会风险分担体系。可见,由于与信托投资公司目标市场不同,开展服务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信托业务不仅不会威胁信托投资公司的生存环境,反而能够促进信托市场规则的发展,稳定信托市场的秩序,提升“信托”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公信度,最终促进信托行业的整体发展。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充分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将这个要求投影到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则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第一,设立相对独立的信托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信托部门是商业银行开展

9、资金信托业务的组织保证,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内部管理模式,通过组建专门的部门,可以充分保证人员、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相对独立,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危害。第二,制定完备的内部规章和执行严格的资产隔离制度。内部规章就是要给商业银行信托部门以经营管理的可依之法,避免由于非理性行为造成决策失误。同时,执行严格的资产隔离制度又是对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的保障,信托资产属于表外资产,实行资产隔离制度和分表核算,不至于由于信托业务本身所具有的风险而形成对商业银行自身资产的实际威胁,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破产清偿等重大风险。第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尤其是作为公众企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其资金信托业务情况进行充分的信

10、息披露,可以便利公众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充分监督,增进公众对商业银行内生性管理行为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某一家商业银行一旦充当了受托人的角色,应当另行确定合格的保管人,引入第三方保管,这样可以更为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由于“利益趋同”而进行不当行为,以至于对投资人和投资项目发生侵害。篇三: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并称“四大金融支柱”。它们的业务性质和业务方式各不相同,不容含混。信托业与银行业虽同属信用范畴,但两者有很大区别,不能混淆。表现在:一、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特点性质的比较。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多

11、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2、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3、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同资金,范围较小。4、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起间接金融作用。5、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

12、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6、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7、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从以上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全权行使财产管理和处理的一种金融方式。无论是委托贷款或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委托人是主体,信托机构是受托代办,主体直接向社会融资或筹资.属于

13、直接金融的范畴。而银行信贷业务,无论存款或贷款,银行是主体资金的所有者(存款人)无权干预资金的投向,资金的需要者(借款人)不是自己去筹资,一切依赖于银行,属于间接金融的范畴。二、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从业机构特点的比较。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个人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两个渠道。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并于20XX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XX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在

14、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利用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二是商业银行经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三是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

15、是: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法、中国银监会颁布并于20XX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20XX年8月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投资领域较广等优势,但信托公司所开展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单个信托计划受个人投资者50份合同和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禁止承诺固定收益以及私募、流动性差等方面的限制,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同时,信托产品被禁止做公开的营销宣传,也造成信托公司在发行规模方面存在公众对信托产品的

16、认识不足等问题。信托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1)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从事交易行为。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2)风险隔离信托财(: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

17、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致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3)管理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

18、,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节税功能信托的节税功能是信托的原生功能之一,信托的原型尤斯制产生之初就有规避土地役税的目的,发展到后来,信托已成为一种很好的节税工具,被人们广为利用。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从委托人设立信托到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中间只有有限的管理费,因此,产生“导管”效应,不会因税赋造成财产流失。根据税赋无增减原则,信托财产的多次转移,也不会造成多次纳税。根据税法原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合理的延迟

19、了纳税。(5)个性化理财信托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使得信托能够为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也可称为“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私人信托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单独管理财产,设立目的灵活,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目的要求:私人信托不仅在投资领域即财产增值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优势更多的体现在通过权益的重构实现委托人更为个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财产的保值管理,如为保护婚姻财产而设立的婚姻家庭信托,为子女教育而设立的子女教育信托,为避免继承纠纷而设立的遗嘱信托等。第二,私人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多样,比如,可以通过对受托人权利的约定而设立自由裁量信托与非自由裁量信

20、托,通过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设立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等。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既可以使信托设立更为灵活完善,避免信托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适应环境的变化,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诸如税收筹划等特殊的信托目的。私人信托以个人或家庭为中心,凭借以上特点,成为为高端客户量体裁衣的一种独特的个人理财方式。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自主设计、开发其他的创新型信托产品,真正发挥信托公司在“理财、生财、护财、传财”的资产保值增值金融功能方面的独特作用。(6)公益福利信托的社会公益福利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

21、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可见,信托具有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必将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十分重要的贡献。三、银行会计与信托投资会计1、银行是经营存款、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会计反映的内容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存款和贷款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活动,它是实际资金的流动,但随着实际资金流动的,并非资金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且存款的吸收与偿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本体(本金)的价值(货币金额)是始终不变的,而其增值部分则统一采取利息

22、的形式,即吸收存款必须支付利息,发放贷款将取得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形成银行企业存放款业务经营利润的来源。银行会计核算的特点:(1)、银行会计核算同银行的各项业务关系十分密切:银行的业务过程很多同会计过程合二为一,例如存款业务的一系列程序,既是业务活动过程,又是会计核算过程;(2)、银行会计有显著的宏观性和社会性:银行会计与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紧密联系,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商业银行会计通过开户单位账户资金的增减变化和来龙去脉,可以反映和监督他们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流量,充当社会总会计,为有关部门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

23、;(3)、银行会计联系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贷款政策、现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4)、银行具有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由于货币资金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管理上必须有严密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如双人临柜制度。2、信托投资会计是金融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应用一系列专门的程序、方法和技术对受托财产的取得、运用和效益进行系统的反映,以定期地給信息使用者提供进行信托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它反映公司进行中长期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投资,并相应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业务活动为基本内容。对外投资活动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原始投资的价值则可能发生变动(大于或小于收回投资的货币金额),但委托投资价值的增减以及取得的收益(实业投资的利润、股票投资的股利、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都与金融企业的损益无关,因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收益系来自委托方的手续费收入。金融企业开展信托投资引起的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则与工商企业基本相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1)、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2)、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3)、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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