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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1201docWord下载.docx

1、第九节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27第三章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27第一节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8第二节 进口单位分类管理 29第三节 进口付汇管理 30第四节 “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2第五节 “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9第六节 “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0第七节 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八节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九节 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2第十节 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44第十一节 贸易进口退汇管理 45第十二节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46第十三节 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7第四

2、章 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47第一节 小额项下 49第二节 国际运输项下 49 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49 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50 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51第三节 通讯信息项下 52 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52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53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54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55第四节 国际机票项下 56 代售国际机票 56第五节 远洋渔业项下 57 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57第六节 文化体育项下 59 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59 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

3、用 60 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61第七节 咨询服务项下 61 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61第八节 广告、展览项下 62 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62 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63 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64第九节 无形资产项下 64 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64 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68 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69第十节 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70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70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71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72 外

4、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72第十一节 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73 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73 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74第十二节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76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76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77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77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78 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79第十三节 国际旅游项下 79 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79 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80 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81第十四节

5、 进出口贸易项下 81 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82 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82第十五节 国际赔偿项下 83 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83第十六节 投资收益项下 83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8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84第十七节 其他非贸易项下 85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85 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86 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86 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87 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88第十八节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90第

6、十九节 捐赠项下 91第五章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93第一节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93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94第三节 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95第四节 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96第五节 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96第六节 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97第七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98第八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99第九节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101第十节 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102第十一节 禁止分拆结汇 105第六章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05第一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06第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07第三节 保险

7、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7第四节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8第五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08第六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09第七节 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10第八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10第九节 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11第十节 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12第十一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 112第十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13第十三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

8、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 113第十四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114第十五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14第十六节 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1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第一节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一、名词解释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

9、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基本信息:包括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二、审核材料基本信息登记: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基本信息变更: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三、注意事项1、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信息登记。2、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3、境内机构审核材料如实

10、的,外汇局予以登记和变更。4、驻华使领馆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四、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第二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

11、汇账户的开立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或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如需);5、法人身份证件或代理人身份证件;6、登

12、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提交的材料核对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2、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3、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

13、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4、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5、捐赠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

14、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8、金融机构为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对于已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且与其提供材料一致的,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没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在为其开户后应将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

15、登记或变更。9、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审核资料及开户流程同经常项目结算账户。10、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或退汇。1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准用于进口付汇、归还贷款、质押及进行理财操作。12、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结汇。13、银行为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14、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

16、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一、审核材料1、外汇局核准开立现钞外汇账户的核准

17、件2、开户申请书;3、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罚没款、专项收缴款等),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2、外币现钞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结汇上缴财政或退还当事人。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三、法规依据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47)5、国家外汇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6、国家外

18、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

19、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归还贷款,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盖有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已做贷款审核,请协助购/付汇”等字样;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付汇,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委托书(单证项下)或汇款申请书(TT项下),要求盖有境内机构公章及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用于付汇;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代理进出口项下结算,审核代理协议。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准划转。2、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

20、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法规依据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97字第25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1、账户关闭/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户申请书;5、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

21、区企业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变更及关户情况。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3、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4、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及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符合

22、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无。1、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3、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

23、1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发20063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出口贸易收汇管理是指为保证企业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联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进行监督和审核。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

24、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第一节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是银行直接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立的出口收汇专用账户。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1、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开户银行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2、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出口收汇,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

25、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3、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待核查账户资金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或理财业务。4、经联网核查后,待核查账户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才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划转。5、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直接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6、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冻结账户,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7、远期结汇交易不允许使用待核查账户作为签约账户。8、不同币种的出口收汇可分币种开立待核查账户,也可在企业授权银行后直接换算成某一外汇币种

26、存放在同一待核查账户中。9、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10、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第二节 出口收汇1、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2、企业说明(银行无法判断时)二、审核原则1、银行应将企业下列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直接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或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打包放款除外)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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