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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Word文件下载.docx

1、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汲取。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定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假如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帮助作用的子程序或帮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肯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需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

2、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预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详细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推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殊要留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假如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

3、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留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开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详细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假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

4、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假如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开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洁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根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

5、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商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商定不履行协议的惩处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假如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假如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旧存在,当事人仍旧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缘由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

6、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假如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旧存在,当事人仍旧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定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简单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留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留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留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需留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

7、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需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需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需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假如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

8、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留意详细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值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安排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依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

9、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抵触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需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全部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推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假如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假

10、如根据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推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假如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推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推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

11、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需学好实体法,留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民诉法讲座心得2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需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12、。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民诉法讲座心得3 星期五,汉丰二所的张叔叔来到我们学校,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 这堂课主要讲了我们小学生应当懂得保护自己,珍惜自己的平安,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法律会时刻保护

13、我们。我们应当从小养成好习惯。不要进网吧打嬉戏,遇到危险,应准时报案。在过公路时,不要追逐打闹,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看了法律讲座,我突然间明白了许多,原来,危险就在我们身边,只要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大错。 我们忽视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只顾一时的输赢,一时的得意,一时的占先,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感受。 是的,我们太自私自利了,正如张叔叔所讲的那样:我们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栋梁,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将来。我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报道:有两个小学生,不知因为什么事儿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在过公路时,追的小孩看见了红绿灯,不敢再往前跑,而跑的那个小孩,全然不知死活地往前奔,这时,一辆大卡车飞

14、奔过来,尽管司机死死的踩住刹车,但那孩子却永久地失去了一条左腿。带给了父母和自己无尽的哀思。 这些悲剧本是可以避开的,但人们从未重视过,以致让很多父母失去爱子。是的,只要我们每个人,牢牢记住这十六个字:提高警惕,遇事冷静、珍惜生命、自我保护。我相信,二十一世纪的明天肯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民诉法讲座心得4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化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好像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始终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

15、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猎取学问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忙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汲取。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老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爱,从学问的层面来看他也肯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忙自己更快更简单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专心

16、学习,课后适时温习,照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学问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假如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把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学问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选择出来的教材,肯定要专心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忙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

17、法的整个学问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特别遗憾的是,现在有许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毕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学问,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课时)能够把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学问点。但是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把握纯粹的书本学

18、问,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渐渐成长为一名将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肯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

19、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擅长思考问题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乐观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常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学问的积累与深化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学问“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将来的学术研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许多丰富的素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殊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己四周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色,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学问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

20、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始终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与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学问点,必需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学问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预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学问的简洁重复,往往需要自己综合运用所学学问来进行解答,特殊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

21、上课举例用的简洁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肯定要通过做题(特殊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学问的把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许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学浅,相信各位也有许多好的阅历可以共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终,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民诉法讲座心得5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当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

22、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 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平凡法院,而属于平政院。 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平凡法院分立,特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

23、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 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殊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 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

24、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呈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

25、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平凡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章,即公法和私法。 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平凡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章。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消失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

26、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乐观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飞快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值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殊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 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

27、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 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留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 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月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月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 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 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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