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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Word下载.docx

1、工业氯乙醇溶液6变性燃料乙醇7工业氯甲基甲醚一等品、合格品8工业用甲乙酮通用级、氨酯级工业有机酸、酐、酯9工业用乙酸乙烯酯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0磷酸三甲苯酯11熔模铸造用硅酸乙酯硅酸乙酯32、硅酸乙酯4012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胺及酰胺13工业二甲基甲酰胺14工业六次甲基四胺脂松节油及其组分15脂松节油优级、一级16-蒎烯90、9517-蒎烯80、90、95煤焦油制品18煤沥青低温沥青(1号、2号)、中温沥青1号、2号)、高温沥青杂环化合物19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20工业喹啉二硫化碳21工业二硫化碳含氮化合物22工业用乙腈23工业用丙烯腈#注:标注#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2、1.3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

3、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

4、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市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真:-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126.联 系 人:瑞英 琳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的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5、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址:市北三环东路14号化工研究院100013-59202657 64270352fanyanru163.彦如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

6、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

7、在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列入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为:(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

8、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申请列入表1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

9、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质检总局.aqsiq.gov.“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

10、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

11、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有机

12、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

13、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工业二硫化碳、工业用乙腈和工业用丙烯腈等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

14、行现场检验,其它产品由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

15、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16、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

17、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应执行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产品标准GB/T 18825-2002相关标准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0-2003液化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SH/T 0253-1992 轻质石油

18、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GB 17602-1998GB/T 1884-2000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3143-1982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GB/T 3555-1992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GB/T 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11134-1989烃类溶剂贝壳松脂丁醇值测定法GB/T 11136-1989石油烃类溴指数测定法(电位滴定法)GB/T 17474-1998烃类溶剂中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HG/T 3270-2002工业用异丁醇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

19、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3GB/T 4472-1984化工产品 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T 6324.2-2004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9722-2006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SH/T 1753-2006工业用仲丁醇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挥发性有机液体 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的能用方法GB/T 7534-2004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 沸程的测定GB/T 14827-1993有机化工产品酸度、碱度的测定

20、方法 容量法SH/T 1754-2006工业用仲丁醇纯度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G/T 2547-1993GB 18350-2001GB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94.2-2008酒精通用分析方法GB/T 602-2002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11-2006化学试剂 密度测定通用方法GB/T 683-2006化学试剂 甲醇GB/T 8019-2008燃料胶质的测定法(喷射蒸发法)GB/T 9725-2007化学试剂 电位滴定法通则SH/T 0604-2000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HG/T 2543-1993SH/T 1755-2006S

21、H/T 1756-2006工业用甲乙酮纯度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H/T 1628.1-1996GB/T6324.2-2004SH/T 1628.2-1996工业用乙酸乙烯酯纯度及有机杂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H/T 1628.3-1996工业用乙酸乙烯酯活性度的测定 发泡法SH/T 1628.4-1996工业用乙酸乙烯酯酸度的测定 滴定法SH/T 1628.5-1996工业用乙酸乙烯酯中醛含量的测定 容量法HG/T 2689-2005GB/T 1664-1995增塑剂外观色度的测定GB/T 1668-2008增塑剂酸值及酸度的测定GB/T 1669-2001增塑剂加热减量的测定GB/T 1670-2008增塑剂热稳定性试验GB/T 1671-2008增塑剂闪点的测定 克利夫兰德开口杯法GB/T 1672-1988液体增塑剂体积电阻率的测定HB 5345-1986GB/T 605-2006化学试剂 色度测定通用方法GB/T 615-2006化学试剂 沸程测定通用方法GB/T 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GB/T 13941-199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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