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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

2、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

3、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待 遇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 奖 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二章 教育

4、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保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二、预防未

5、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禁毒法 (20

6、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

8、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一、道路交通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

9、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

10、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九十二

11、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附则一、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

12、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七章附则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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