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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处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1、第八条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用户口令未进行分类管理、专人专用,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九条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未能及时注销该柜员号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由此造成系统被破坏或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一人单独对综合业务网络进行系统维护操作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一条 盗用他人柜员号和密码,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或私自修改他人密码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二条 一个操作员在同一机构中拥有不同类别柜员号两个及以上的,处维护人500元罚款。第十三条 系统内柜员信息维护不完整、不真实的,处维护人员500元罚款。第十四条 系统操作员或维护人员在离开所操

2、作的设备(终端、服务器、PC机等)时,没有退出登录用户就离开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具有授权权限的柜员号及口令被他人使用或实际已成明码的,处授权人和操作人各5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上报,超权限或授信额度办理交易的,处操作人和负责人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各类系统维护和系统升级操作的,处5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柜员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造成省信息中心周期数据调度不能正常执行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十九条 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征信、反洗钱、账户管理、身份证核查系统等业务所使用PC机未安装正版防毒软件、没有定时杀毒及升级病毒库的,处责任人500

3、元罚款。第二十条 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类设备与互联网混用的;征信、反洗钱、账户管理、身份证核查系统等业务用PC机接入互联网的,处责任人6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由于管理部门人员安全检查不作为,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第三章 违反机房和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规定,擅自购买电子设备的,对经办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设备区域未加装安全装置,进出机房未实行登记制度且记录资料不齐全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液体物品或在机

4、房内堆放杂物的,处责任人6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登记簿的,对机构(网点)会计和负责人各处50元的罚款;虽建立,但不认真执行,设备登记不全,每次处责任人20元罚款;因设备管理不完善,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擅自对外租借计算机设备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工作台面和设备不清洁的,发现一次处当班人员各50元罚款,处该网点负责人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电脑上玩游戏的,每发现一次处当事人1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上报,擅自拆卸的,处当事

5、人5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未建立设备运行(维护)登记簿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设备出现故障,不按规定登记或故障情况登记不清的,处当班人员20元罚款。第三十条 除终端、打印机、路由器、拨号model、交换机、转换器等网络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都不能接在UPS输出线路电源插座上,违者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由于负载过大,造成UPS电源烧毁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一条 UPS设备启动与关机不按规范步骤操作,造成电路异常中断的;未按要求定期对UPS进行充、放电且记录不及时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中心机房配电箱线路未按规范要求连接,线路连接混乱且没有电源防雷接地保护的,处

6、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顺序开关计算机设备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2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发电机的启动与停机操作未按规范步骤操作,造成电路异常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巡检、维护和保养无记录,或记录信息不完整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配备电子设备专用消防器材或消防工具已过有效期,未及时更新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未配置UPS不间断电源,未安装避雷器及专用接地线路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四章 违反通信网络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处

7、罚 第三十九条 网络设备的用户名及口令未分人管理,专人专用,且没有执行定期更换制度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四十条 网络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没有及时上报、并注销该管理员系统内所使用的用户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未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让其他单位技术人员参与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且未登记备案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网络系统维护工作未执行双人操作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未经省联社信息中心审核批准,私自利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通信线路进行其他业务数据通信和网络联接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网络管理人员擅自对外泄露网络配置和路由信息的,处责任人

8、1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未对网络设备的配置信息进行定期备份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五章 违反操作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设立运行日志登记簿、密码更换登记簿、设备运行(维护)登记簿、网络安全检查登记簿和业务授权登记簿的,每缺少一种处责任人50元罚款;虽设立,但未按时进行登记的,处责任人每次2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柜员密码长期不更换或将密码告诉他人的,处该柜员1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柜员全额赔偿。第四十八条 柜员离开,终端不签退到login状态的,每发现一次处该柜员1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的,由该柜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九条 不按要求建立、变更修改客户信息或输入

9、信息不实的,发现一次处经办柜员50元罚款。第五十条 记账错误,不认真分析错帐原因和解决办法,不按规定处理,随意乱冲乱转的,发现一笔处经办人员5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办理客户密码挂失业务,不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擅自进行密码重置的,处经办柜员50元罚款;发生经济纠纷的,由经办柜员负全部责任。第五十二条 存单、存折、银行卡挂失不按规定办理的,发现一笔处经办人50元罚款;发生经济纠纷的,由经办柜员承担。第五十三条 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不坚持让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笔处经办柜员20元罚款;柜员或其他人员在客户签字确认栏代为签字的,发现一笔处责任人50元罚款;造成经济纠纷和损失的由相关责任

10、人全额承担。第五十四条 凡办理既无存折又无银行卡活期取款业务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五十五条 客户申领银行卡业务,不根据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发现一张处经办人员50元罚款;不按规定销卡和进行登记的,每发现一笔处5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擅自查询客户信息和帐务情况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擅自修改贷款客户授信额度的,处经办人员100元罚款,若有其他违规,另将按其他制度、办法处理。第五十八条 办理自动柜员机(ATM机)的现金管理业务时,未严格执行双人管理原则的,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第五十九条 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

11、密码管理未坚持双人分管的,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时间及时签退机构的,处责任人300-5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会计资料打印不全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打印的会计资料不按要求及时装订存档,随意乱丢乱放,发现一次处责任人100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第六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通兑业务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严禁用电脑存单不经机器打印而直接手写后交给储户,违者每笔处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严禁一人交叉办理需换人复核的业务,违者处相关责任人各100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还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六十

12、五条 不按规定顺序关闭网络设备电源,而直接断开参数稳压器电源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因此造成设备烧毁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维修费用。第六章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五条 发生重大问题在10分钟内未及时上报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 发生的重大问题在30分钟内不能解决,未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发生一般问题在1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第六十八条 各类维护工作不按操作流程顺序进行,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六十九条 以上各类违反制度规定的处罚,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管理部门可根据责任大小,对网点负责人(含信用社

13、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一并进行处罚。第七章 处罚程序第七十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检查组可签发“违规行为认定书”,上级管理部门可给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七十一条 被检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及情况说明的,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可直接提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七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合理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的2日内,可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处罚决定,检查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予以复核。被检查单位也可向检查单位的上级管理

14、部门申请复议。第七十三条 系统安全管理处罚统一使用“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没款由“处罚决定通知书”开出单位的财务部门收缴,列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退还给被处罚单位。第八章 处罚规定第七十四条 处罚决定的提出机构:一、县(区)联社的单位违规行为由省联社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提出;二、县(区)联社的个人及下属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县(区)联社管理部门提出;三、省联社、办事处的管理部门在对县(区)以下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在整改意见中提出处罚建议,县(区)联社要依据处罚建议和该办法的要求提出处罚决定。第七十四条 同一事件在两个以上处罚办法中均有规定的,按该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对同一事件有两处以上处罚规定的,只按其中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各级管理部门不得对同一事件作出重复处罚决定。第七十六条 对个人违反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降低职级、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开除。第七十七条 对单位违反规定已提出两次以上处罚的,管理部门将提出通报批评。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县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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