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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章程Word格式.docx

1、第九条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第十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一条学校保障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以国家重大需求、科学技术前沿为导向,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有组

2、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发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建设具有电子科技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第十四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二章教职工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学

3、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充分表达学术意见。(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个人发展机会。(四)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

4、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忠诚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

5、、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三条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三章学生第二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

6、务。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品德、能力、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7、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8、分。第三十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

9、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

10、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发

11、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

12、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学校决策机制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

13、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第三十八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九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享有与学

14、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十条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准,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学系和附属机构。第四十一条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第四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二)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四)经学校核准,设置本单位

15、的内部机构。(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

16、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四节学术组织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

17、行决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教授为主体,由民主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学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学位的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审议增设、调整学位授予点,审批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第四十九条学术组织可根据需

18、要,设立专门委员会。第五十条教学科研单位可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章程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五节民主管理第五十一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行使其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人事财务和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执委会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19、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十二条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五章对外关系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20、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办学实体,按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六十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第六十一条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建设、国防建设和区域发展,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

21、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包括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教

22、育发展基金会。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电子科技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章经费、资产、公共服务第六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

23、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加强对学校校名、学校声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管理。第七十条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分级监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

24、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七章学校标识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由数字“1956”(代表建校时间)、字母“e”(代表学校电子类学科特色)、学校英文缩写“UESTC”及中文全称“电子科技大学”字样、深蓝和橘红色交互的两个椭圆(代表电子运动轨迹)等部分构成,整个画面呈圆形。图示:第七十四条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六为校庆日。第七十五条学校网址是。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教代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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