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术语说明.22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概述 62.1反倾销的概念和界定 62.2 我国遭遇欧盟反倾销的现状 62.3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83 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因素分析 .113.1 欧盟方面的各类影响因素 113.2我国自身的各类影响因素 134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实证分析.174.1 案例分析 174.2 我国应诉的策略 185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策略 205.1 完善法律体制 205.2 政府应对反倾销策略 205.3 企业应对反倾销策略 225.4 如何培养应对反倾销专才 23结论 25参考文献 26致谢 27 1 绪论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自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
2、中欧贸易协定到现在的三十多年里,随着中国与欧盟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由于中国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低廉,加上出口外贸企业为完成计划竞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的情况,使得中国的出口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欧盟的市场价格,中国的出口企业从而也成为欧共体反倾销政策制裁的重点目标。进入反倾销诉讼后,我国的厂商由于对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程序了解不够,或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代理,往往处于一种“任人宰割”的地位。在经历了2005年和2006年中欧纺织品和鞋类贸易摩擦后,欧盟于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初再次掀起对华反倾销高潮,其中涉及诸多敏感产品,涉案金额
3、高达三十亿美元,对中国近千家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妨碍双边贸易关系发展的一大障碍。而且迹象表明,今后这种情况还可能变得更为严峻。据专家估算,自1979年8月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首例反倾销案以来,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损失大约有800亿美元。中国制定实施反倾销法的目的之一是遏制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从实际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十年来中国仍然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对各成员实施反倾销情况的统计,19952006年WTO成员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044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调查为536起,占总数的17.61%,大大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居世界第一位
4、。因此,深入细致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各个方面,结合实证分析及由此得出相关的对策思考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有积极意义。研究和了解我国被诉的原因和应诉对策,对企业做好及时的防范工作,以及一旦受到指控能够积极应诉,减少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机率,减少贸易摩擦,合理运用法律或者其它手段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2 文献综述(1)国内关于此论题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张玉卿(2005)分析认为,许多国家反倾销的目标正对着中国的低价值的产品,如果中国产品不能改变产品结构,反倾销就不会消失。所以中国产业应该转向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中国企业想依靠外资健康成长的道路行不通,必须建立属于本国的品牌。再者,关贸
5、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基本上是欧美主导的,而且欧美两方都主张维持现有的反倾销规则,要想对其加以限制甚至取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此,中国可以采取规避的方式维持对欧美市场的出口。近几年,欧美出现了一些反倾销的新方式,其中最富争议的是“归零”(Zeroing)和捆绑税率(Combinationrates),前者已被WTO裁定为“非法”。但是,在一些国家的潜规则或计算方法中,有时也会出现,因此,中国企业应诉时须谨慎对待。赵晓霞(2004)从欧盟对华市场经济的认定、使用替代国的制度和实践方面以及反倾销的调查和程序方面论述了欧盟对华的不公平待遇。通过对欧盟反倾销中消极因素的研究,认为相关企业可以及早准备
6、,知己知彼,在反倾销应诉中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同时可以利用WTO等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其中不合理的因素,争取更为合理的经济秩序和捍卫自身权益。鲍晓华(2007)通过数据检验结果认为,中国反倾销措施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限制效应”,但是涉案产品可能在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转移,这种“贸易转移效应”部分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效果。(2)国外关于此论题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Aggarwal(2004)利用泊松模型回归分析得出,反倾销与一国的商业周期存在联系。当处于经济景气的商业周期时,企业不太注意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因此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几率降低;反之,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则反倾销调查几率
7、则大大提高。欧盟对华的不公平政策,最为受到学者们关注的是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引起的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歧视。Piet Eeckhout (2002)通过对欧盟反倾销法的研究,列举近几年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政策和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引起的对华产品歧视性措施,尽管1998年经过中方的努力,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除名,但在实际进出口过程中,中国企业需要提出申请,并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要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方可按市场经济的标准制定我国出口商品价格。1.3 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屡次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根本原因,通过案例分
8、析和数据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对外贸易国情,找出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基本对策和解决争端的方法,完善我国各项政策和应对措施,从各个主要方面入手解决反倾销问题,避免由反倾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研究的内容包括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内外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在应诉上和防范的策略,最后从法律、政府、企业和人才四个角度提出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减少反倾销对我国企业和经济造成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是通过对我国和欧盟的贸易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分析各因素对反倾销的影响轻重,结合经典和特殊案例,在当前的国际形势和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对当今的前景进行预测和估计。本文研究所用到的办法有数据分析、案例资料分
9、析、实证分析和推理。1.4 术语说明非市场经济国家(non - market economy country)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不能以成本或价格构成的市场原则运行的国家,商品在这些国家销售不能反映产品的一般价值。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由政府垄断,售价由国家控制,国家就是厂商和出口商,贸易公司的价格是不可靠的。替代国价格(the price of the subrogate countries)按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公平价格与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方法不同,实行的是所谓“替代国价格方法”。也就是由美国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选择一个被认为是可
10、比的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以其相应商品价格,或生产相应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格的依据。然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报价是否低于用替代国有关资料计算而来的“公平价格”,来判定该国的该项出口是否对美构成倾销。这种方法抹杀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劳动力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秉赋上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替代国的选择是由美国单方面确定的,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归零” (“zeroing”)归零法是调查机构为了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来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基本内容是:调查当局将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
11、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若某组产品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认定该组倾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当局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实际上就是将负的倾销幅度忽略不计;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再计算整个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归零法的消极作用在于极易对倾销存在做出肯定性认定,并且极易提高倾销幅度的水平。因为根据归零法,除非所有的组均被认定为正常价值小于或等于出口价格,否则倾销成立。捆绑税率(Combinationrates)捆绑税率是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的一项重大变化,此前美国的做法是分别税率只给予出口商,而不管这个出口商出口的涉案产品是由哪个生产商制
12、造的。本次修改后,美国调查当局将给予贸易商和与之共同答卷的生产商一个捆绑税率,必须是此生产商生产、此贸易商出口的产品才能享受这一单独税率,缺一不可。此外,以前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企业需填写商务部调查问卷的A卷。修改后,美国制定了一份新的分别税率申请问卷,并详细规定了新问卷提交的时间和补充问卷提交的时间。对出口商和其调查期内的所有供应商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方法确定单一捆绑税率的做法,剥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某些生产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捆绑税率实质上构成了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将极大地增加中国应诉企业申请分别税率的难度。承诺案(price undertaking)承诺案是反倾销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即在反倾
13、销调查中进行价格承诺的一种作为反倾销税的替代措施,价格承诺是指已经进入反倾销诉讼程序的应诉出口商向进口国当局自愿做出的价格让步,通过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方式, 从而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获得应有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经济待遇 (Market Economy Treatment)市场经济待遇制度是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法的一种灵活处理办法,具体是指如果欧盟在对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往往也是生产商)能证明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欧盟则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来对待。其出口产品倾销幅度的确立按该出口商自己的出口价格与其产品国内市场价
14、格相比较而确立。然后,根据该倾销幅度的大小,对该出口商确立反倾销税的征收税率,对于没有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申请不成功的企业则确立一个平均的统一反倾销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等方面的决定都是按反映市场供求的信息做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实质性反映市场价值的;企业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该财务档案是按国际会议标准独立审计的,并且可用于各种需要;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资产折旧,其他折旧,易货贸易和通过还债协议付款等方面;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
15、和公司运行的稳定性;汇兑汇率是市场汇率。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得的; 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 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面控制权;按照适当合同条款,保证向企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利润的汇出和撤回投资的权利应得到保证;可以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有没有向涉诉国之外的关联方出口是确定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应保证企业能自由地进行商业活动。特别要证明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没有受到限制。除非按照正当的合同条款,否则不能取消企业经营权。企业可按照出口市场的需求自由决定用
16、于出口的生产数量。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正常价值通常是指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上,通过正常的销售过程,独立的消费者为该产品支付的价格。有关联的或者有补偿安排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不属于正常的销售过程,这种交易价格不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另外,如果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不足向欧盟出口量的5%,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也不能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2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概述2.1 反倾销的概念和界定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倾销(dumping)一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在经济学上,它的含义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抛售产品的行为,目的是击败竞争对手和抢占市场占有额。在法律
17、上,对倾销的解释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出口商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定义,倾销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低价倾销行为,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倾销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后果。(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称为反倾销(antidumping)。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商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倾销产品采取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反倾销的初衷是防止倾销行为,维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公平贸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经济状况的差异
18、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存在,反倾销逐渐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2.2 我国遭遇欧盟反倾销的现状欧盟自2004年以来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贸易额不断攀升,但是在中欧双边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欧盟对华贸易政策趋向更加强硬。反倾销是欧盟对华采取的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1979 年中国首次遭遇的糖精钠反倾销事件就由欧盟发起, 到目前为止, 欧盟对我国已发起140多起反倾销调查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之一。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者之一。有资料表明(表2-1),1994-2000年,欧盟对外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89件,2001-2007年的总数下降到了162
19、件。但是欧盟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数目却有所增加。1994-2000年,欧盟对华发起的案件总数为40件,而2001-2007年上升到了42件。此外,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一直居高不下。1996年至2000 年,欧盟共立案调查反倾销案184 起,涉案的国家和地区共41个,其中针对中国案件共30起,居第一位,占5年总数的16.3%。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明显增加,除了2001年的3%和2002年的17.3%以外,其余五年平均比例达到了40.28%,其中2007年更高达66.6%。表 2-1欧盟1994-2007年对华反倾销和对外反倾销的统计年份ABC
20、(%)199454511.119952917.2199662524.019974411.3199813.41999128813.6200020.62001333.0200242317.320033837.5200493120053220063534.3200766.6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向欧洲会议递交的欧共体反倾销和反补贴活动年度报告。注:A为欧盟对中国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中国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19
21、95-2007年中被欧盟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前五的有:中国(78件)、印度(28件)、韩国(26件)、中国台湾(22件)、俄罗斯(19件),中国大陆地区的反倾销指控是排名第二的印度的反倾销指控的2.8倍。截至2008年底,在欧盟对华启动的138起反倾销调查中,已做出终裁的案件为130起。其中,未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包括无损害、申诉方撤诉等)的为32起,占做出终裁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4.6%。从表2-2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中,征税案的比例几乎占了主导地位,1979年-2006年间的征税案平均比重达到了70.675%,而2004年的比重竟然达到了100%。另外,欧盟反倾
22、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时常遭受了巨大的金额损失。表 2-2 1979-2006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结案情况表案件总数最终征税案件承诺案件中止案件征税案比重承诺案比重中止案比重1979-200087551
23、02263.20%11.50%25.30%250%75%25%66.60%33.30%100%90%10%40%数据来源:欧盟委员会反倾销报告2001-2006另外,欧盟近年来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例如,REACH法规、EUP指令和PFOS指令,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冲击了我国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欧盟在公平贸易的旗帜下,阻碍了中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大规模快速地进入欧盟市场。2.3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表 2-3 1979-2008年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立案一览表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
24、88案件数7198919901991199219932008LICOS Discussion Paper 119/2002,WTO官方网站以及欧盟年度报告(1)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在立案数量上(表2-3), 欧盟对华反倾销2005 年到2006 年多达9起, 这9起都是新案, 加上其他的复审案件、反规避案件, 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规避调查接踵而至。据统计,从1979 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化工产品糖精钠提出反倾销调查开始, 我国累计受到反倾销调查559 起, 其中欧盟的反倾销调查98 起, 居第二位。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2) 我
25、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范围越来越广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多数是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加工产品,其中五矿、化工产品占绝对比重。现在逐步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倾销扩展到纺织、服装、轻工以及机电产品等日用消费品,多数为我国出口的重点产品和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除了主要的行业轻工、化工、五矿、土蓄、机电、纺织、医保等,进一步扩大到机械汽车、金属制品、冶金、电子和建材等行业。(图2-1) WTO官方网站图 2-1 欧盟对华反倾销产品部门分布图(3) 我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事实上欧盟已经从2006年3月28日起, 对康佳、创维、厦华等七家中国彩电主流制造商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除了这七家, 剩余的其他国内品牌同样继续被强征44.6%的反倾销关税,这使我国的彩电产品对外销售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进口国家对同一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我国往往比其他国家被征收更高额的反倾销税。(4)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制裁日趋严厉由于某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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