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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1、1.研究制定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2.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适用于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3.组织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4.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5.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管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6.负责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信用管理;7.建立赤峰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8.负责建立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9.按照相关规定

2、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十条赤峰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适用于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1.会同赤峰市科技局制订赤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配合赤峰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核定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3.根据赤峰市科技局意见,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4.会同赤峰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赤峰市直属有关部门、自治区驻赤峰市有关单位,以及经赤峰市科技局核准的其他单位(赤峰市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赤峰市高新区管委会等),主要职责是:1.负责收集、

3、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赤峰市科技局;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3.审核经本部门推荐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4.配合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5.配合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6.审核项目的调整、终止等重大事项;7.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或受赤峰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8.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十二条各旗县区财政管理部门

4、配合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赤峰市财政局意见,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1.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2.制定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3.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4.指导、督促项目承担人员及时、规范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5.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7.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8

5、.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9.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十四条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2.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3

6、.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十六条项目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七条赤峰市科技局根据赤峰市重大工作部署、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第十八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拓展项目来源。赤峰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需求库及项目储备库,科技需求长年征集、定期筛选,通过筛选的项目和需滚动支持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赤峰市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专项、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

7、求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发布指南或征集通知予以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是赤峰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立项:1.项目不符合申报指

8、南要求或项目征集要求的;2.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赤峰市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3.重复研究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同期主持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参与人(项目第二至第五名承担者)参与赤峰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项目不超过1项。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二条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可根据需要

9、,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快速反应项目。第二十三条赤峰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公开择优和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中选取。赤峰市重大专项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立项评审重点评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第二十六条赤峰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

10、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赤峰市科技局发出立项通知。第二十七条赤峰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由赤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各方在立项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第二十九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2.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

11、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赤峰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第六章 实施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申请调整。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

12、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第三十二条建立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或由赤峰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4.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5.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第三十三条申请项目调整或终止

13、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赤峰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赤峰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

14、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及时备案。第三十四条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赤峰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第三十五条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的项目,专项经费按照赤峰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第三十六条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赤峰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自

15、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七章 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下设课题的由项目主持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赤峰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1.完成项目任

16、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赤峰市科技局下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赤峰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

17、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第四十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赤峰市科技局备案,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第四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二条赤峰市科技

18、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绩效评估。第八章 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赤峰市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科

19、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第四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第四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

20、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本办法的配套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由赤峰市科技局另行制定。第五十二条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由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单独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赤峰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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