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远远超过了他的投资。违反了合伙经营协议。造成严重经营 损失。为此我将冯亚克告上法庭。他又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并申请冻结了单位在厂方的 20万元现金。由于一审、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致使经营濒临倒闭。索帐人围破家门,春 节没法过年,造成我经济、身心重大损失、伤害。一、关于经营权协议合伙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称 20XX年至20XX年10月 份以前的合伙情况,因冯亚克不予认可,李亚夫亦无相关有 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期限合伙情况诉称不予支持。”事 实是这样吗?1、 化肥是国家专营物资,不经工商部门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经营。1999年,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漯 河是舞钢市化肥进货的主要交通
2、枢纽和最佳集散地的请求, 取得漯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 河办事处”,李亚夫是法人代表。如果冯亚克不跟李亚夫合 伙,他自己有经营权吗?见证据:42、 20XX年、20XX年、20XX年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驻漯河办事处与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予付款 及宣传广告协议。1、2、33、 20XX年、20XX年、206年李亚夫与冯亚克协议经营“鄂中”及“顺风”牌化肥。 20XX年又签订了书面协议。合伙经营双方投资是以厂方对帐单为准。其中包括各自向厂方 汇款以回执单为准,现金往来、费用承担、利润分成以签字 作为双方算帐依据。174、 20XX年底经李义亭给冯亚克 567
3、99元,20XX年初经 李义亭手给冯亚克 5万元,20XX年11月李亚夫又向厂方汇 款60万元。这充分证明李亚夫与冯亚克合伙经营的的连续。155、 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底冯亚克管帐、收货应该给李亚夫算帐,可冯亚克久托不算,直至 20XX年3-4月份才算帐。李亚夫没抽出本金及收益,怎么说解除合伙。不 合伙能有20XX年初的算帐吗?18及所有证据6、 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帐单都是和舞钢市 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河办事处核对的,并且每个对帐单都 有余额。证明厂方帐户款都是“舞钢农资公司驻漯河办事处” 名下的款。不经算帐,不能确定帐款是属于哪个人的。这充 分证明李亚夫、冯亚克合伙经营
4、关系是连续的。5、22、23、247、 20XX年12月20日,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农资公司驻漯河办事处签订的复合肥予收款协议, 是20XX年购货予付款协议。明文写道:“乙方在 20XX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予付复合肥款 204260元”。经办人写道:“截止20XX年12月13日漯河李亚夫共打款 204260元。大写贰拾万零肆仟贰佰陆拾元整。章平 20XX年元月3日”。并且厂方河南片销售经理签字:“同意盖章朱玉军20XX、1、3”。这项予付款,是 20XX年底舞钢市农资公司驻漯河办事处在厂方帐户上的余额,是属于 20XX年的购货款。这不是合伙经营的连续有力证明吗?鄂中厂河南片经理在与我
5、协商时,20XX予付款可对20XX 年购肥价格优惠。所以在我没抽出投资及收益的情况下,经 李义亭手又给了冯亚克 56799元。让冯亚克及时汇到鄂中厂。3、15综上举证,可足以证实:自 20XX年8月8日至今,双方一直以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河办事处的名义合 伙共同经营化肥生意,合伙关系一直延续,没有以任何形式 间断或解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 纷案件中,主张合同签字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 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 解除、终止、 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申请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完成了举证责任,被申请 人称20XX年
6、至20XX年10月之间合伙关系变更、转让。因 此该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关于管帐收货收款算帐“ 20XX年、20XX年双方均认可合伙经 营化肥,本院予以认定,但对 20XX年双方对谁管帐、收货, 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李亚夫举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冯亚克拖欠 其投资及收益的直接证据,本院对原告李亚夫称的冯亚克欠 其款项不予支持”。事实是这样吗?1、20XX年8月8日-20XX年4月12日,此阶段是李亚夫、李义亭管帐、收货、收款。双方清帐结果是, 20XX年底李亚夫欠冯亚克的资金 54940元。如果是20XX年4月13日 以后冯亚克没管帐、收货、收款,冯亚克是什么时间抽走投 资的?如果是李亚夫、李
7、义亭继续管帐,冯亚克只投资 5万多元。合伙双方怎能经营近千吨复合肥。62、 20XX年4月13日开始冯亚克管帐、收货、收款。“ 20XX 年5月1日前冯亚克负责应收款”实际就是双方交接清单。李义亭把应收款欠条和门店盘点库存吨鄂中化肥都交给了冯亚克,总价值37880元,并且当时就算清了李亚夫、李义 亭经管的20XX年春季4月13日之前鄂中硫酸钾肥利润 1400 元,返给了冯亚克。7、253、 由于20XX年上半年李亚夫回舞钢市农资公司任职,经李亚夫、李义亭、冯亚克共同商定:自 20XX年4月13日开始冯亚克负责“鄂中牌”化肥管帐、收货,李义亭负责“汝 河牌”、“科威牌”、“尿素”、“进口复合肥”
8、等管帐、 收货。李义亭可以证明:“证明:兹证明李亚夫、冯亚克自 20XX年合资经营湖北鄂中化肥,李亚夫是法人代表, 20XX年、20XX年由李亚夫、李义亭管帐、收货。 20XX年4月上旬经李亚夫、冯亚克、李义亭商定自 20XX年4月13日由冯亚克管帐收货,直至 20XX年底。证明人:李义亭 20XX年5184、 由于自20XX年4月13日开始冯亚克管帐,李亚夫 开始给冯亚克款项:A、 4月11日亚夫汇亚克户 20XX0元;B、 4月11日后在西边二楼亚夫给亚克现金 7000元;C、 4月14日、4月29日李义亭替冯亚克垫付前两车玉米肥运费5460元;D李义亭垫付招待费 280元。合计:3274
9、0元。115、 由于冯亚克管帐,自 20XX年4月12日开始冯亚克向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直接汇款: 4月12日5万元,4月27日6万元,5月23日6万元,5月28日5万元,5月31 日万元,6月6日4万元,6月9日4万元,6月14日万元, 6月18日4万元,6月22日5万元,6月27日4万元,7 月3日4万元。厂方发货后帐面余额 1660元。冯亚克负责购销、管帐、收货、收款,向厂方汇款 11笔之多,并且付了大部分运杂费合计近 100万元之多。这些流转滚动资金向厂方汇出。怎能说冯亚克没管帐、收货、收 款呢?7、226、 20XX年4月4日,冯亚克自己签字证明,明文写道:“20XX年8月份,在亚克
10、管帐期间由李亚夫帐户汇鄂中厂款 30万元,其中有亚克的万元。”白纸黑字,怎么说冯亚克没 管帐、收货呢?7、 20XX年9月,李亚夫和冯亚克一起去山东购进“顺 风牌”复合肥55吨,卸车转运费 995元,此货全部由冯亚 克销出,剩余的吨也归冯亚克帐上。由于是冯亚克管帐、收货、收款的责任, 20XX年10月李亚夫的儿子在舞钢市设的销售点提了冯亚克负责的 16吨“顺风牌”复合肥应付款 25600元,剩余8吨没销完,只付 款15600元,下欠10000元。所以经李义亭手打欠条:“今 欠亚克顺丰肥10000元,壹万元整。李亚夫、李义亭”。这 充分证明双方合伙经营管帐、收款的各自责任。冯亚克管帐 收款的事实
11、。如果是李亚夫、李义亭管帐,何必给冯亚克打 欠条呢?这更不能说明冯亚克给李亚夫算完合伙经营帐的 证据。9、13、14& 冯亚克20XX年4月13日以后,直至20XX年底冯亚 克和他爱人直接开票销售、收款的“鄂中牌”复合肥、“顺 风牌”复合肥票据是冯亚克管帐、收货、收款的直接证据。219、 冯亚夫本诉证据第四组 11份。冯亚克述称:上述 11份证据说明从 20XX年4月12日 至20XX年底,李亚夫、冯亚克合伙经营期间内,李亚夫委 托李义亭掌管帐务及现金。冯亚克不管钱物。事实是这样的:冯亚克证据:9、11,舞阳石桥肖长海是公司直属销售 网点,他购进冯亚克经管的鄂中已付过款, 由于季节快过去,怕积
12、压,然后调出给舞阳吴城李浩是属于冯亚克直销,这部 分销售款就必须交给李义亭。4、6、7、& 9,都属于上述情形。是分别 从公司直属点,分别从舞阳辛安、姜店、九街等调出而冯亚 克销往其它地方。1、2、3、5、10,当时李义亭主管经营 “汝 河牌”、“科威牌”、“尿素”、“硝铵”、“进口复合肥”、 “大庆硫酸钾”肥的销售营业款,趁冯亚克下乡时将销售点 欠款捎回来,应该给冯亚克打收据。如舞阳姜店李文忠就有 交给冯亚克1万元亲自签字的收款记录和调走化肥的记录。以上这些不能证明冯亚克对“鄂中牌”、“顺风牌”管帐、收款的事实,这恰巧证明了各自管帐范围。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有些收据,李义亭就没签字,有些 看不
13、清内容,有些背面乱写乱画。要求看原件。10、 第19、20号证据证明冯亚克强行提货的事实,远远超出了冯亚克的投资。 19、2011、 庭前冯亚克口口声声说 20XX年底和李亚夫算完了 帐,他就没见过李亚夫向厂方汇款的回执单,他怎么算的?证据呢?他的算帐清单呢?他说他的算帐底子都烧了,那么 他向厂方汇款单、收款收据、欠条怎么没烧呢?后来的 20XX 年3月-4月的算帐签字单是怎么形成的呢?12、 当庭鄂中厂委托律师,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鄂中公 司就是与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河办事处发生业务 关系,而不是任何个人发生的业务关系,任何人汇款只能证 明厂方收到的款都是舞钢市农资公司驻漯河办事处名下的
14、 款,而不是与任何个人发生的业务关系。袁大贵是鄂中厂的 诉讼代理人之一,庭前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冯亚克汇到厂方帐 户款的证明不代表鄂中厂的行为,与鄂中厂陈述情况相抵触 不足为证。只能证明鄂中厂收到舞钢市农业资料公司驻漯河 办事处的款项。而一、二审法院却对案件事实作出了相反认 定。显然错误。13、 李义亭在庭前说到算帐,只是冯亚克妹夫候小良在舞阳候集乡设的网点,也包括公司直属的 6个网点以及冯亚克代收的李义亭管理的“汝河牌”、“科威牌”、“尿素” 等款项以及6个网点销售的冯亚克管理的“鄂中牌”、“顺 风牌”化肥的往来帐务,还有门市部本身发生的往来帐务。 这跟双方投资、收益总帐没有关系。李亚夫向厂方的
15、汇款单李义亭根本不知道他怎么能算成帐。二、李亚夫、冯亚克帐务往来明细(1)、20XX年8月8日-20XX年4月12日李亚夫管帐 期间、20XX年8月8日亚克给亚夫 25000元。、20XX年8月13日亚克给亚夫 90000元。李亚夫欠冯亚克 115000元、20XX年10月亚夫给亚克 30000元、20XX年11月亚夫给亚克 5000元、20XX年11月冯亚克借门市部 12900元、20XX年12月冯亚克负责收款 16160元 +(5) +(6) =64060 元李亚夫欠冯亚克 115000元-64060元=50940元。、20XX年底冯亚克应分成利润 4000元。探20XX年底合计李亚克欠冯
16、亚克 50940元+4000元=54940 元。、20XX年2月李亚夫向鄂中厂汇款购进 40吨硫酸钾 复合肥,向厂里汇款 57300元,运费2962元。销硫酸钾肥 冯亚克负责收款37880元。李亚夫欠冯亚克 54940元-37880元=17060元。、冯亚克应分成李亚夫管帐、收货时鄂中硫酸钾复合肥经营利润1400元。李亚夫欠冯亚克 17060+1400元=18460元。、20XX年4月12日后经李义亭手垫支冯亚克应付的前两车玉米肥的运杂费 5460元。(11)、经义亭手花招待费 280元。(12)、4月11日亚夫汇到亚克帐户 20XX0元。(13)、4月11日后在西边二楼亚夫给亚克 7000元
17、现金。 +(11) +(12) +(13) =32740 元冯亚克欠李亚夫 32740元-18460元=14280元。(2)、20XX年4月12日-20XX年底,冯亚克管帐期间(14)、20XX年4月12日后冯亚克管帐收货期间,经营玉 米肥利润李亚夫应分成元。冯亚克欠李亚夫 14280元+元=元(15)、20XX年8月2日,李亚夫向鄂中厂汇款 30万元,其中有冯亚克万元,李亚夫的 95000元。冯亚克欠李亚夫元 +95000元=元(16)、20XX年9月李亚夫向山东顺风复合肥厂汇款及现金,购进55吨复合肥,共计 86795元。冯亚克欠李亚夫:元 +86795元=210460元(17)、20XX
18、年麦播期间李亚夫应分成鄂中复合肥利润元。(18)、20XX麦播期间李亚夫应分成顺风复合肥利润 1198丿元。合计(17) +(18)二元。冯亚克欠李亚夫 21460元+元=222058元(19)、20XX年底李义亭经手给冯亚克 66799元。冯亚克欠李亚夫 222058元+66799元=288857元(20)、20XX年合伙经营期间冯亚克应承担费用及借款元。 288827元+元=元(3)、20XX年开春,冯亚克管帐收货期间(21)、20XX年开春,经李义亭手李亚夫给冯亚克 50000元 +50000元=元。(4)、20XX年以来,冯亚克应偿还李亚夫厂方予付款利息,利润及赔偿损失(22)、20X
19、X年厂方返回予付款利息 5700元,利润30000 元35700元(23)、20XX年厂方返回予付款利息 7000元,利润3000037000元(24)、20XX年厂方返回预付款利息 8100元。(25)、20XX年开春厂方发货期间, 冯亚克强行自提自销吨化肥,并拿走3万元现金,影响资金周转,造成损失,至 少10000元。(26)、20XX年11月份,李亚夫向厂方汇款 60万元。(27)、20XX年因本案,冯亚克提出反诉并申请冻结公司 帐上20万元资金,给20XX年麦播备货造成损失,李亚夫要 求索回。(22)+(23)+(24)+(25)=90800 元冯亚克欠李亚夫元 +90800元=元。(
20、5)、李亚夫应向冯亚克收回元。鉴于上述,申请人请求:A、 20XX年4月13日之前,申请人管帐期间帐已结清, 帐目清楚。之后至 20XX年底,由被申请人管帐的收货,该 期间投资和收益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不结算的责任 在于被申请人,既然存在合伙就必然要在利润、分成、亏损 就应该清算。B、 李义亭直接证明 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底,被 申请人管帐、收货的事实,以及对帐目不进行清算的事实。被申请人不仅没有任何证明在该期间解除合伙关系的相关 反证,以及冯亚克管帐、收货的反证。因而,应根据民事 诉讼证据第75条的规定,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C、 20XX年4月4日的证明。、20XX年8月
21、是被申请 人管帐期间,该期合伙经营情况已经证实,被申请人也已经 签字认可;、是通过申请人的帐向鄂中厂汇款 30万元,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20XX年底被申请人收申请人66799元;、20XX年被申请人收申请人 5万元,试问如果 不是被申请人管帐,双方存在合伙,被申请人凭啥收上诉人的款项呢?D、 在召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之中,原审法院认为:“冯亚克在鄂中公司共计元,现该批货款被原告李亚夫接收 后,冯亚克在李亚夫处领货厂方价值为 135565元。借现金3万元,共计165565元,即冯亚克还有元的货物,关于利润 部分,双方均认可成本价为 1555元/吨,批发价1750元/吨, 即利润为195
22、元/吨,冯亚克剩余货款可购化肥吨,即利润 共计元。且不说原审法院判决错。就上述利润的核算中,把出厂价说成是成本价,化肥是从厂里飞回漯河的?就不要装、 运、 卸的费用近100元/吨吗?把批发价说成是 1750元/吨乱涨 价,国家规定化肥批发环节毛利最多不得超过 5%怎么能形 成利润为195元/吨,这样利率就达到 %这不是坑农害农。原审法院个别人,既不懂国法,又不知政策,还不会算帐,坑农害农,判案不公,祸害百姓。E、 漯河中院二审法庭只许审判长问,不许上诉人多说,就开一次庭,总共问案时间没超过 30分钟。上诉人提出重新开庭,当庭予以否决。哪有当事人、公民的权力。F、 被告人冯亚克称:“ 20XX年
23、底他已和李亚夫算完了帐”。原审法院也予以认可。那么李亚夫在 20XX年开春给冯亚克5万元现金跑到哪里去了呢?G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 21组证据,而原审仅列了 20组证据,漏列了 1组证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 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冯亚克应当偿还 上诉人李亚夫回收投资款及收益。共计 438419元,减去李亚夫欠条1万元,李义亭取款 2万元。冯亚克冻结厂方帐户 上20万元属于李亚夫的资金,除此之外还应该偿还李亚夫 20XX00 元。综上,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举证分配不当,适 用法律错误。判决显然不当,请求省高院查明事实,依法予 以纠正。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亚夫20XX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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